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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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专题解读研讨纲要 (本资料另附有监规正文,讲座资料章节条款编序与正文的条款号相一致) 2009年,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专题研讨讲座资料目录,导 语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法律依据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 3. 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 4. 规程中引入新技术成果 规程概要 6. 名字解释 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 1. 总 则 2. 材 料 3. 设 计 4. 制 造 5. 安装、改造、维修 6. 使用管理 7. 定期检验 8. 安全附件 9. 附则,附件 A

2、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在讲义中);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名牌;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 附录 A T O F D介绍 B R B I简介 C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原理介绍 D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模式推荐 E 介质毒性程度分级规定,导 语,我国自从五十年代开始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研究, 特别起始于具有使用多类别、多品种压力容器的化工、石油和石化系统。1955年国家在原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时由于大规模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引进大型化肥、化纤、石化装置的蓬勃兴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

3、制颁发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至1995年由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管理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的规章。,经过了几十年来艰辛探索,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分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创立了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创建了监察和检验的双规体制,不断规范和改善压力容器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察有法可依的法规规章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2002)第22号令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管理办

4、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总局又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的规范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从1999年贯彻实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以耒由于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定期检测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技术发展,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特种设备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第549号令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之后,在新形势条件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

5、使用、定期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与提高;国家质检总局适时的以2009年第83号文发布了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实施。十年耒这一系列艰辛工作而取得的成果,必将促进我国压力容器事业更为成熟和发展,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得到可靠法律保障。,特种设备系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体现并注重“以质量为基础,以检验为支撑”的质量监管特征,实现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持续把关、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格局。 2003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第373号令,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对特种

6、设备的监管有法可依。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发了第549号令,发布了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当今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节约能源、减少能耗、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法律依据: 制定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1. 1999年发布执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经过了近十年耒的实施,使我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工作进入正轨渠道,得以健康发展。十年多耒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有了很大的进展和变化,总结、规范与细化压力

7、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保障压力容器质量和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修订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法律依据,并在第九十九条中界定了压力容器的定义及范围。 条例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注: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

8、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通称;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检测、监检许可等规章的总称。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许可条件、考核评定条件、程序等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文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众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一种 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又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9、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

10、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类别、品种与特性上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草编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任务,经过了三年来的艰苦劳动,在原质技监局锅发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压力容器特点和实况,批准发布并实施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正体现了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政策法令和总体要求。,2.1过程概况,2007.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编

11、制修订任务书; 2007.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制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工作时间表;,2007.11月: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2008.1月、2008.7月: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关于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5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工作组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

12、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中的重大问题; 2008.8月:特设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对外进行通报; 2009.8.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09.12.1实施。,简 况,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自从2007年开始经过三年的工作和三次会议,四易其稿,于2008年9月总局将报批稿向WTO进行通报,迄今批准颁布

13、。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再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程还暂时保留了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和非金属压力容器。,3. 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3.1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汲取事故教训; 提出本质量安全要求; 强化使用管理及应急预案; 体现节能,促进生产; 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兼顾国际惯例,体现中国特色; 规范标准协调一致。,3.2 修订构想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

14、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简化压力容器分类方法,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同时,将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新近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有色金属、胀管率、安全阀定压、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除

15、压力载荷外,还要充分考虑其它载荷(风、地震、疲劳等)和介质对压力容器安全性的影响。引入风险评估RBI检验技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4.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R B I::基于风险的检验与评估; RBI:采用API相关标准,确定失效可能性等级、判定失效后果、决策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检验策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TOFD:无损检测方法-衍射超声检测; 注:它是一种超声波衍射时间差无损检测缺陷的方法 .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法(CVDA)。 压力容器的缺陷安全评定是运用弹塑性断裂力学原理,对

16、在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寿命评定的一种分析、计算和评价判定的科学方法 .,5.规程概要,本规程分九章、计九十二条,四个附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等内容。其文本组成有: 1. 总则 共11条 2. 材料 共13条 3. 设计 共24条 4. 制造 共10条 5. 安装改造维修 共4条 6. 使用管理 共14条 7. 定期检验 共8条 8. 安全附件 共6条 9. 附则 共2条,附件 A: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B:产品合格证; C:产品名牌; 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 本规程集中体现并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17、例规定各项要求: 对节能减排减耗,提出一系列相关要求; 简化了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引入了风险评估,失效模式,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 覆盖条例未纳入安监范围的压力容器; 调整了1999版容规中不合理与过时规定。,6.名词解释,6.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八类设备以及这些设备的安全附件;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涵义。,即: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18、(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后来颁发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又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都是当前归属特种设备的覆盖范围。,6.2特种设备许可相关若干名词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项目的通称; 特种设备使用: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资格等;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机构)及人员资格。,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19、、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6.3压力容器(属承压类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

20、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现就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如下:,1.总 则,1.1经国务院2009年1月1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49号令,温家宝总理2009年1月24日批准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以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分为固

21、定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两类,各自制定安全技术监察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22、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1.4 适用范围的特殊条款: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盛装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

23、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24、;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设计单位资格及责任)、4.1.1(制造单位许可)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

25、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1.6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本体的含义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

26、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是指:十大件 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球壳板、换热器的盲板和换热管;M36mm(含36mm)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安全附件指: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

27、计、测温仪表等、;,1.7 监督管理 1)七个方面: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监检的法规依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3)各相关方及时输入数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网站: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1.8 分类规定 按照危险程度分类(三类);并要求分类监管,分类、分级方法见如下划分: 压力容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

28、、品种的划分:,A1 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

29、g/m3; 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 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两个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以危害(危险)程度高的为准。,A1.3 分类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应当先按照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

30、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容器类别: (1)对于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1。 (2)对于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2。,图A-1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一组介质,图A-2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二组介质,A1.3.2 多腔压力容器分类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A1.3.3 同腔多种介质容器分类 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

31、时,按组别高的介质分类。 A1.3.4 介质含量极小容器分类 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A1.3.5 特殊情况分类 (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A-2的分类线上时,按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 (2)对于GB 5044和HG 20660两个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介质,应当按化学性质、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3)本规程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A2 压力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

32、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压力容器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

33、、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当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1.9 与其他技术标准,与其他管理规定的关系: 本

34、规程是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性能保证,也是必须满足和达到的安全要求,其他标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1.10 不符合本规定时,如何处理: 指 “三新”试验、研究数据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机构评审、处理,并将结果经总局批准后进行试制;,1.11 引用现行有效标准:十项 覆盖了各类形式、材质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具有适用性。 (1)GB 150 -1998 钢制压力容器 (2)JB 4732 1995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 151 -1999 管壳式换热器 (4)GB 12337- 1998 钢制球形储罐 (5)JB/T 4710 -2005 钢制塔式容器,(6)JB/T

35、 4731 -2005 钢制卧式容器 (7)JB/T 4734 -2002 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 - 2002 钛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 -2006 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 -200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注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2007.1.24发布、2007.7.1实施) 注2.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一词的提出源于20世纪50年代世界宇航技术的发展,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安全理论的发展,这一概念逐步被广泛接受。,狭义的本质安全是指机器、设备本身所具有的安全性能。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机器、设备能

36、够自动防止操作失误或引发事故;即使由于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系统也能够自动排除、切换或安全地停止运转,从而保障人身、设备和财产的安全。,广义的本质安全指“人机环境管理”这一系统表现出的安全性能。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其完整性,使整个系统安全可靠。本质安全理念认为,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1.是人的安全可靠性。不论在何种作业环境和条件下,都能按规程操作,杜绝“三违”,实现个体安全; 2.是物的安全可靠性。不论在动态过程中,还是静态过程中,物始终处在能够安全运行的状态; 3.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在日常安全生产中,不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况而发生重大事故,形成“人机互补、人机

37、制约”的安全系统;4.是管理规范和持续改进。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杜绝管理上的失误,在生产中实现零缺陷、零事故。,从安全管理学角度,本质安全是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表现为对事故由被动接受到积极事先预防,以实现从源头杜绝事故,保护人类自身安全。过去人们普遍认为,高危险行业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而本质安全理论则认为,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处处按照标准和规程作业,可以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甚至实现零事故;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必然的。,2.材 料,2.1 规定了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 (1)力学性能:应包括b 抗拉强度,s屈服极限(强度),s蠕变强度, d持久强度; 化学性能:C、Mn、Si

38、、S、P、Cr、Mo、V、Cn、Ni,Ti; 腐蚀性能:抵抗外界介质的化学侵蚀能力,一般包括耐腐蚀性、抗氧化性; 物理性能:延伸率、断面收缩率(A%或i);冲击功k(J)或KV2(J);E弹性模量;HB硬度;,工艺性能:可锻性、可铸性、可焊性、可加工性。(冲压、挤压、冷锻)、(优质焊接接头)、(压力加工、切削加工); (2)标志和标识:各类材料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3)材料质量证明书:(由制造单位负责) 标志:钢印、压力容器使用材料标志、制造许可标志; 内容:提供质保书原件、内容符合要求、加盖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交货状态、炉批、冲击韧性、标准使用应正确。,若质量证明

39、书由中间商处供应的,要求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元件或加盖供应单位的检验公章外,还应有中间商单位经办人盖章。 (4)制造单位对质量证明书一致性、真实性负责; (5)关于专用钢板厂:应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报告)、特种设备(专用钢板)制造许可证;,2.2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用钢应符合: (1)受压元件应采用镇静钢; (2)b540Mpa的低合金钢板(如16MnR)和奥氏体-碳素体不锈钢板或用于设计温度在20以下的低碳钢板、低碳钢锻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3 化学成分 根据钢材使用品种、抗拉强度、使用温度情况,对钢材的含C、S、P有不同的要求,其主要目的要保证可焊性,防止材料出现冷裂和热裂的不

40、利影响。 碳素钢、低合金钢:C、P、S含量也有严格的控制; 碳素钢、低合金钢(钢板、钢管、钢锻件)化学成分中要关注S、P含量、常规化学元素的含量,也要控制非常规元素的掺入。 C、M、Si、S、P ; Cr、Ni、Cu、V、Mo.,2.4 力学性能 1)冲击功:KV2(J)焦耳,是对金属强度与裂性的综合反映 K值 2)断后伸长率:A% 采用标准:GB/T17600.1;GB/T17600.2; 3)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韧性检测要求; 冲击试件缺口加工手段与缺口检验要求,GB/T12778-1991金属夏比冲击缺口测定方法; 冲击试验工艺方法应当符合GB/T229-1994(ISO148-1

41、983)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注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钢材,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

42、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注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2.5 关于钢板的检验检测 2.5.1 检测要求 12mm(不包括多层)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

43、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 注: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介质的概念:附录A,(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4)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规程2.5.1第(1)、第(2) 、第(3)款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级,用于本规程2.5.1第(4)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 注:低合金钢(合金含量5%)用于制造容器壳体时应逐张检测; 碳素钢: 低碳:C0.2

44、5%, 中碳:C0.25%0.6%, 高碳:C0.6%,2.6 铸铁: 由于铸铁材料致密性较差,内部组织结构相对较松散,石墨化粗晶格组织明显,其使用条件有所限制,不得用于下列六种情况:,1. 极度危害介质; 2. 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度危害介质; 4. 设计压力0.15Mpa 易爆介质; 5. 设计压力0.15Mpa 易燃介质; 6. 管壳式余热锅炉受压元件。,允许使用的铸铁材料的品种: 1.压铸铁; 2.球墨铸铁。 由於其组织成分的原因,铸铁容器其设计压力、温度条件严格限制:,2.7 有色金属(Al、Ti、Cu、Ni、钽、锆、铌及其合金) 对其设计压力和使用温度均由于其材料特性的原因,有

45、所限制。 充分考虑其有色金属材料的高温延展性,裂纹敏感性等影响,对使用状态作了限控要求; 对贮存保管应有严格的防渗碳要求,故应与碳素钢、合金钢分开存放。,2.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有关引用标准的规定。,(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46、 (4)复合钢板执行标准:JB 4733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其材料的冲击值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9.1 境外材料,境内使用的处理规定 境外(包括境外、台湾、香港等地)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类似用途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引用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

47、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10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

48、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10的规定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查,审查内容为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2.10 新材料使用,2.10.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1.11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10.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和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2.11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必须具备 材料质量证明书; 标志。 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复验: 对性能有怀疑时; 质量证明书真实性有问题时; 存在缺项或超标; 材料标准不符; 炉批不清。,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在材料进厂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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