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新修改条款的浅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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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诉讼法新修改条款的浅析,崔西营,2008年4月1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今天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京城首例据新法高限处罚的被执行人也同时产生。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朝阳法院已对其作出了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罚款。 长丰康盛七公司因拒不履行给付7200元房租义务,将面临72000元的高额罚款。 法院做出判决于女士胜诉后,且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对长丰康盛七公司进行了执行督促,但该公司对法院的督促置之不理。,3月31日下午,执行法官根据于女士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长丰康盛七公司的负责人曲飞,

2、但该负责人对法官明确表示,其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法官要求曲飞回法院说明情况时,曲飞不仅不配合,反而叫来二十余人围堵法官和法警,并趁乱逃离现场。事发后,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大队法警多人赶赴现场,将妨碍执行的曲贵君、曲静等七人带回法院,并决定依法对其中五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和十日的处罚。 今天上午,慑于执行工作的威慑力,逃跑的曲飞随法官回到法院接受处理。根据长丰康盛七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法院依据今天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稿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长丰康盛七公司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高额罚款,计72000元,同时对该公

3、司负责人曲飞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据了解,这也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例高限处罚案件。,开小车坐拥两豪宅就是不还钱 喊冤枉耍无赖还要举凳砸法官 出门开小车,坐拥两处豪宅,家中还有各种价值不菲的纪念金币,但就是不还钱。昨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这名姓霍的“老赖”被该区人民法院实施了司法拘留,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躲”、“赖”各种战术对抗法院执行 2006年初,被执行人霍某因拖欠他人款项136万元未还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决立即支付。该判决生效后,霍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遂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霍某立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霍某同意于2006年7月至2

4、007年6月按每月偿还113498.2元给申请人,同时法院查封了霍某的小汽车。 然而和解协议只是霍某的缓兵之计,签订协议后,霍某仅偿还了18万多元就开始拒绝执行,不仅如此,他竟然还把法院查封的小汽车转卖给他人,公然处置法院查封物。,鉴于霍某的恶劣行径,2006年10月23日,禅城区法院传唤其到庭,准备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为了进一步拖延执行,曾经担任过某村委会支书的霍某又提出让弟弟为其提供担保,并同意继续偿还欠款来迷惑执行法官,骗取法院的信任。后来,霍某果然向法院陆续支付了23万欠款,法院遂依法没有对其进行司法拘留。随着下个执行期限的到来,霍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本质暴露出来。至此,他不仅不配合法院

5、,还多次诬蔑执行法官收取他的贿赂20多万元,欲陷执行法官于不义,同时大喊自己冤枉,耍起了无赖。今年以来,霍某更是玩起了失踪,法院多次传唤其均未有结果,连担任其担保人的弟弟也换了手机号,同样消失了。 法院执行动真格“老赖”竟攻击执行法官 针对此状况,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禅城区法院采取措施,将霍某名下分别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和南庄上元村的两处房产进行查封,并于2007年12月20日张贴拍卖公告,要求霍某10日内搬出上述两处住处。然而,直到公告期满,霍某仍不现身也拒不搬迁。3月28日,执行法官决定前往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搬迁。此时,看到情况不妙的霍某现身了,他不仅在现场阻挠法院执行,还拨打110电话

6、报警,谎称有人入户抢劫其财物,公安部门也两次派警察到场。 看到这种情形,执行法官经请示后决定当场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霍某在场大喊大叫,并拒绝在拘留笔录上签名,而当法官依法扣押霍某身上的财物时,其竟然还与法官争抢;当抢不过时,其竟然转身拿凳子欲砸向执行法官,幸好在场的法警将其制服。被拘留后,霍某还不思悔改,多次用言语威胁执行法官。,新民诉法有助破解法院执行难 目睹被执行人拿凳子欲砸执行法官,当时在现场的记者至今仍心有余悸。禅城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种遭遇人身威胁的事情在执行人员身上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候这种威胁甚至是来自有关部门。 目前,该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执行压力,执行难问题已成为法院

7、面临最大难题,一方面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涌入法院,而另一方面,一些部门对法院执行配合积极性差甚至帮助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据介绍,像银行、电信部门故意刁难法院执行,甚至帮助转移财产;还有些政府的职能部门也经常设置障碍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禅城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指出,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使得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力,执行起来更有底气。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有四项新法宝:一是立即搜查权。由于以往法院执行前都要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然而部分执行人就利用了这个时间差转移了有关财产。二是诚信曝光权。即可以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措施公布“老赖”的有关情况。一旦启动这个执行威

8、慑机制,被执行人将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进行高消费等;三是对任何拒不配合执行的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罚款和拘留。以往的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新法规定,无论是银行、电信、公司等单位还是国土、税务、车管、房管及村委会等政府部门都有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四是加大罚款力度。新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额度从1千元升为1万元,而对单位则从最高罚款3万元升为30万元。这些措施势必将大大增加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9、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提纲,一、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 二、修改的重点 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 四、对修改条款的浅析,一、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历经16年未作立法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 民事诉讼法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的滞后问题严重。 “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亟待纠正。 世界民诉法改革的影响,我国民诉讼法学的发展 。,三、修改的重点,明确再审

10、问题; 破解执行难问题; 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明确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的审查期间。 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增加了 “立即执行”的制度。 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 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 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 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四、对修改条款的浅析,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

11、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 4略)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12、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接下

13、页),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 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接下页),(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

1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条文共两款,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至五)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

15、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16、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原条文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原条文见下页),

17、原条文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

18、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原条文为:“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19、法院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

20、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条文见下页,原条文为:“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 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

21、行机构。” 原条文:“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 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

22、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原条文为:“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后记,修改是各方主张表达、利益协调的过程。 相对于物权法的制定,是封闭的、小范围的修改。 公益诉讼、立案登记、司法实践中证据问题的混乱、检察机关能否开展执行监督等众多焦点问题都没触及。 改法为公,适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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