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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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入市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

2、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遵循“程序规范透明、监管权责明确的原则。第四条入市土地来源必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为:(一)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二)在2023年3月1日前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三)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政策,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规划属于经营

3、性用途的土地。第五条入市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建设,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用于建设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保障性住房等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产业项目。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严禁用于建设商品房,鼓励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第六条入市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使用年限,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条入市条件入市交易地块需符合如下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性质的

4、留用地;(二)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城乡规划),并在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租赁式保障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三)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等要求;(四)经入市主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具备开发建设必要的通路、通电等条件;(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村庄规划、产业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意愿

5、等情况,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统筹制订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入市程序第九条入市报审程序入市报审操作程序如下:(一)入市前期准备工作1 .确定入市地块及入市实施主体入市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确定入市实施主体及入市地块的面积及界址。2 .准备入市申请材料入市地块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依法按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入市实施主体委托测绘机构对拟入市地块的现状进行测量。(二)入市条件审查入市实施主

6、体提供入市申请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市条件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入市申请书和村民会议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后,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调查,就拟入市地块所涉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入市地块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该地块入市交易的,由入市实施主体将初审意见和入市申请书等材料递交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三)确定入市地块使用条件入市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拟入市地块

7、的土地使用条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浦北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准入类型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拟入市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将拟入市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交付入市实施主体。(四)入市方案编制及民主表决入市实施主体取得拟入市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块的使用条件以及土地评估价格等要素拟定地块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内容包括:拟入市地块的权属来源、前期基础设施配套完成情况、地块界址、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产业类型、环境保护要求、入市方式、入市价格、竞买保证金、入市收益分配方式、交易税费缴交、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

8、入市方案拟定后,提交入市主体村民会议讨论。入市方案经入市主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由入市实施主体将入市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五)入市方案审查入市实施主体取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意见后,将入市方案及相关材料报浦北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具体材料如下:1.入市申请书;2.入市实施主体的法人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3.入市方案;4.入市方案民主表决决议;5.宗地测绘成果;6.土地评估报告;7.入市地块权属证书;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浦北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9、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浦北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印发交给入市实施主体。第十条入市交易入市交易操作程序如下:入市实施主体的入市方案取得县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委托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工作。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进行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程序和方式等,按照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一条手续办理入市交易完成后,土地受让方(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并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或约定的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向

10、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按程序办理后续报建、报监、消防、验收等开发建设相关手续;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并完善验收手续后,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程序,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构成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为违法违规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办理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及后续开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入市主体或实施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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