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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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一隼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其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省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稔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二级及以上大米(GB/T1354)和小包装大豆油(GB/T1535).第三条应急成品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条应急成品粮所有权属省政府

2、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自动用。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管理、承储,轮换、销令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杏应急成品粮安全的活动。第二笔职责分工第七条省粮储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杳,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提出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卜.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主体货任,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细化措施,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乩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需婴

3、时调得动、用得上。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加强代储条件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九条实际储存应急成品粮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存企业,包括代储企业和自储应急成品粮的直属库)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直接责任,承担应急成品粮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代储协议,做好应急成品粮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对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货: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枳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fit安全抽查等活动.第三章储存条件第十条应急成品粮可由省储备粮公司直属库自储,也可委托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承担代储任务的企业不得将代储业务转委托其他企业执行。由直属库自储的,应符合6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

4、全管理办法第卜六条规定的条件。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符合6省级应急储省成品粮油代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十条新调整的应急成品粮代储企业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省储省粮公司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省储备箱公司应及时掌握代储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并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条件到核,适时调整优化代储企业.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存放应急成品根的仓库应当悬挂统规格的“M”标志牌、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代储企业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省储备粮公司同意。第十四条应急成品粮数Si不得低丁储备规模,施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品种、等级、规格和生

5、产批次分开储藏,包装堆垛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分库区或分垛储存、分账管理,并做到合理交错、瞬缝堆码、搂齐牢靠、避免倾斜。第十五条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应急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为:大米50kg袋及以下、大豆油20以桶及以下。可储存不超过应急成品粮规模总St50%的散装大米,但必须满足日常数量监管和质量抽检的条件,同时配备包装应急电源等,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分装、销售需要。第十六条储存企业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B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如发生火灾、水灾、盗窃等灾害事故,应第

6、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代储企业,直属库应同时向省储备裟公司报告。第十七条代储企业同时承担多项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时,应如实、主动、及时向省储备粮公司报备,严禁“一粮多用”。第十八条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存企业应按照“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储存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储存企业应建立应急成品粮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质量不合格徽油入库。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条根据省粮食应急预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省粮储局会同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提请省政府动用应急成品粮。第二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粮

7、储同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降点、品种、数量,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终止后,省粮储局会同财政厅对应急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库点、品种、数显、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并按要求及时补足原有库存数任。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价格,由省储备粮公司按即时市场行情、也可参考省粮储局富网公布的最近一期能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提出,报省粮储局和财政厅批准。第二十四条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由省储备粮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或自筹,利息由省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五条实行代储的,省储备粮公司按代储协议的约定,及时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因故退出及造成覆油损

8、失的,按照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和结算方式结算。第一.十六条省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宙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仃关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第七堂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管理的主体贡任,利用远程监控等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省储备粮公司每月至少对省级应急成品粮组织抽查1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应急成品粮总量的20%,及时掌握应急储备根数f、历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省粮储局不定期开屣监督检杳。省储备焦公司及其各直属库、代储企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町挠和干涉

9、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按属地原则指定监管直属库,限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直属库应指定专人负贵对代储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监管,每周现场检查不少丁7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密切掌握代储企业生产、经营及库存动态,对代储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处理。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杳人为开展监督检杳必须对检隹情况按规范格式作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次人签字。省储存粮公司毋月汇总检查情况上报省粮储局。第三十条监督检杳人员在检杳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储存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的数S1.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二)

10、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应急成品粮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调阅应急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本、凭证等:(Pq)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员时,应严格遵守国家仃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立应急成品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属省储备粮公司或监管直属库贡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贡人贡任:属代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协议追究代储企业责任,扣除费用补贴,调减代储数量,直至取消代储任务。

11、视情节轻重,省粮储局可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储备粮公司或监管直属库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扣减相应费用补贴:(一)擅自变更储存地点;(二)未严格执行分库区或分垛储存:()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定或约定要求;(四)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和画头卡、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将库存信息录入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等;(五)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粮油安全储存:(六)库存低于协议约定的代储数量,但未低于代储数量的9g:(七)其他影响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在代储协议中明确终止协议情形,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12、的,终止代储协议,取消代储任分,扣除相应费用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涉嫌违法犯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隹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杳:(二)未按规定处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粮油的:()同时承担其他应急成品粮任务时存在“一粮多用”行为;(四)发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事故及生产安全贡任事故:(五)在全国粮食企业佶用监管平台信用等级为C级、企业经营者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的:(六)不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七)利用应急成品粮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僚务等:(八)检查发现库存低于协议约定代储数量的90%或者年内3次发现库存低F协议约定代储数珏但

13、高于代储数量的90%:(九)其他严重违反应急成品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卜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尢省储备根公司或监管直屈阵负货人及相关监管人员货任:()日常监管不到位,储存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致使应急成品粮遭受损失:(二)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货,储存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侦做以次充好:(三)省储备粮公司或监管直属库监管人员与储存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应急成品粮摘失:(Pq)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粮储局负货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省级应急储备

14、成品粮油代储企业基本条件附件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企业基本条件代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旗本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近一年内没仃受到涉及粮油经营处罚等违法行为,没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货任事故.二、具备满足存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及其配套设施班量完好、功能完备、安全可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专(兼)职保管人力:具备成品粮油历斌安全检脸能力,有满足相应检52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不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应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对应急成品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15、三、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贵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演练。四、具有与代储数量相匹配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100呻,月均大米产价达100o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100O吨及以上。大豆油加工企业日精炼能力不低于100吨,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100o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100O吨及以上。五、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六、应急成品粮应实现视频监控全枚盖,主要业务数据城报至省粮食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等关键数据真实

16、齐全。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贡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相食流通统计数据等。八、提供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担保。附件下载正文下载)闽发改规(2024)n号.ofd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以卜.简称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实际,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和粮储局联合印发实施。一、背景依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地方政

17、府储济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27号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切实发挥应急成品粮调控作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主要目的本办法制定出台,既是对省级粮食储备安全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依法开展省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自储1个库点,代储25个库点,面临存储分布广、管理难度大,企业意愿低、落实库点难,保质期限短、轮换压力大,委托代储多、潜在风险大的困难和问题,本

18、办法时质量指标、包装规格、存储条件、日常管理、应急动用、费用管理、监督管理等要求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解决管理中的存在或容易忽视的问题,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送其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三、起草情况本办法是在总结省粮储局印发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吸纳了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成品粮管理经验而制定,经多次研究讨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根储局联合印发实施。四、主要内容木办法共九章38条。分章对省级应急成品粮品质、包装规格、存储条件、口常管理、应急动用、费用管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本办法的起草目的、应

19、急成品粮储备目的、储存品类、质量等级,粮权所属、承储企业职责等予以明确”二是对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白储,或委托其他储存企业代储的条件,以及对承储企业的选定程序,承储企业基本职责作出明确要求。三是对储备管理中涉及仓库标牌标识、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存放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监管、账U管理、动态轮换管理及质量品质管控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应急成品粮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启动应急响应情形卜审批、调运实施,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清算确认、库存补足方面作出相应要求。五是村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定价方式,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的获取形式,省级财政应承担费用、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的费用结算予以明确。六是明确监管职支,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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