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设计说明书——以旅游用品行业为例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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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综合实践说明书( 10届)题 目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设计说明书以旅游用品行业为例学 院 商 务 学 院 专 业 国 际 商 务 班 级 07 国 商(3)班 学 号 073011044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0年4月28日 目 录摘要31 引言32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和风范的任务分析32.1信用证的含义及两大特征32.2 信用证风险的成因43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详细说明43.1 来自开证行的风险43.2 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53.3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53.4 假信用证的风险53.5 1/3提单直寄客户造成的风险64 信用

2、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采取的防范措施64.1 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64.2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64.3 要求信用证保兑74.4 将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74.5 拒绝“提单径寄开征申请人”条款75 设计的总结评价8参考文献 9致谢 10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设计说明书以旅游用品行业为例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长期以来,信用证被视为一种最稳妥的支付方式,继而使人们放松了对其风险的防范。但实践中信用证的风险却确实存在着,在我国每年的出口贸易中由于信用证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为数不少。因此对信

3、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系统的分析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通过阐述信用证的两大特征,以中国外贸旅游用品行业为例,不但揭示出出口商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所面临的种种风险还分析了这些风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且对出口贸易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也进行了较系统的归纳并得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还就这些风险的防范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提出了避免和减少此类风险的一些建议。关键词:信用证结算;信用证风险;出口商;风险防范1、引言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在每天的工作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预料的事情,通过自己的已有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我在自己的岗位中学到了许多以前从未遇到,甚至于从未听到过的

4、事情。每一天的工作像是挑战,但更多的像是在不断的学习、磨练。出口收汇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国际贸易支付中约占80%。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有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2、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和防范的任务分析2.1、信用证的含义及两大特征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以自身

5、的信誉向出口商提出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2.1.1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便利 买方可以向他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偿付行通常不要求他支付该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只向他收取一笔押金,其数额主要取决于买方的资信和买方跟银行的业务关系。由于买方在开证行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因此他的资金就不会产生积压。对卖方而言,可以利用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等方式立即得到货款,同样达到融资目的。信用证缓解了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矛盾,便于银行对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最普遍的结算方式。 2.1.2 独立性和严格

6、相符原则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事项,诸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以及发货人、承运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等概不负责。根据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的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真实性、相应的法律效力等不承担责任。然而一些人正是利用这点来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例如出口方可能遇到进口商开假证、进口商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设立卖方难以做到的软条款。我国外贸企业信用证使用率高,但同时坏帐率也很高,约为交易总额的5%。据调查,从2000年1月到2008年12月,我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的款项达数十多亿美元,其中有意诈骗

7、的拖欠额占总额的60%以上,资信不良的外籍企业的拖欠额占20%以上,买方拒付或少付的85%是由单证不符、单单不一造成的。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信用证风险已成为出口企业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2.2 信用证风险的成因2.2.1信用证是独立自主的文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是纯粹的单证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据付款,而不是依据具体的货物。2.2.2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UCP600提到:“银行也与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

8、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同时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使得诈骗者更加肆无忌惮。2.2.3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3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详细说明3.1来自开证行的风险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

9、,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以确保货款的支付。但开证行是否能够根据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承担其第一付款的责任,往往受到以下因素影响:首先,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影响其信用;其次,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影响开证行适时履行其义务;再次,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影响开证行信用。因此,并非所有的开证行都资信可靠。如果开证银行一旦宣布破产,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来说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3.2 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3.2.1 单证不符和

10、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货款;即使单据对货物的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议付行也会付款。因此,单证的正确与否是顺利收汇的基本保证,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表面不能与信用证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绝。3.2.2 证同不符的风险

11、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应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例如我们公司在出口旅游产品的交易中,遇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我方绝不能认为合同条款已做了相应修改,在履约过程中,不可将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之处作为合同条款已变更的依据。此时,我方如按合同办理,必将导致单证不符,有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如按信用证办理,虽可通过银行安全收汇,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能以货物不符

12、合合同规定为由提出索赔。因此,我们作为出口商如遇证同不符时,不能简单地考虑按信用证办理还是按合同办理。3.2.3证货不一的风险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每种商品都有各自的特点,比如我们公司的旅游用品,由于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的限制,我们所交货物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难以绝对一致,应经过磋商在合同中列明数量机动幅度,信用证中数量允许的增

13、减幅度应与合同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信用证中的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幅度,否则我方在溢装时,发票等单据金额就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而遭到开证行拒付。3.3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改变了其本质,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风险。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信

14、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家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使信用证失效。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卖方议付时需

15、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等。3.4 假信用证的风险假信用证的诈骗实务中比较常见,主要有:其一假冒或伪造银行印鉴(签字)、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伪造信用证,或者涂改过期的信用证,以假乱真,诈骗分子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其二不法进口商与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凭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甚至宣布倒闭。其三提单陷阱,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

16、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故意在提单出具时设下陷阱,造成提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并以此拒付。例如:浙江省某旅游用品外贸公司就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货物为野营帐篷总金额为USD37,200.00,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银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没法辨认从何地寄出;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一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

17、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风险。 3.5 1/3提单直寄客户造成的风险有些国家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船开出后3天即可到达目的港,通过银行的单据往往迟于货物抵达进口国,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目的地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

18、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采取的防范措施 4.1 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出口商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4.2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出口商应该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一旦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应该尽快与进口商取得联络。双方协商通过修改信用证或修

19、改合同来达到“证同统一”。慎重对待“软条款”信用证。为防范“软条款”信用证的产生,受益人对信用证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信用证时,应抓住自主可操作性为基本原则,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采取如下应对措施:首先,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重点审核重要条款,尤其是非单据条款。如信用证的生效必须是无条件的;货物描述、规格等与合同一致;装运港、装运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比实际装船、制单的时间要宽松,留有余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在出口商所在国家等,应该确保这些重要条款的顺利履行,一旦预测履行有困难,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同时,还应重点审核

20、信用证的提单条款,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不正当的要求,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4.3要求信用证保兑 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国由于外汇不充裕而外汇管制较严,这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附加条款很多,而且这些国家的商人大多数属中小商家,客商信用欠佳;在货价下跌时,他们往往不讲信用,不去付款赎单,开证行此时亦称由于商人不付款而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并对其条款逐字加以审核,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条款,一定要求修改,并待其修改书到后,方可装运出口,对于资信不良或资信不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以减少风险。4.4将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

21、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买方已支付20-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另外,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开证行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

22、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通常在出口方出货较多的情况下,出口方可以做两套单据,一套以信用证金额单据准时交单以避免单证不符,另一套为余额单据做成光票托收。此情况下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可减少收汇风险。4.5拒绝 “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对此类风险的防范措施为:(1)如果是远洋运输,坚决不接受次条款。(2)如果是近洋运输,运输时间比较短,提单寄送有可能晚于货物到港时间,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为: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等单据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凭此开证人可在

23、货物抵港时办理凭开证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人的权益,也使开证人能提前提货。5、设计总结评价该方案的提出和设计,是根据实际中遇到的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可实施性强。如果企业以后在遇到类似信用证风险时,就可以按照这个设计进行实施,这样可以提高业务员在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的慎重程度,认真细致地办理业务收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防止企业在交完货后,却未能收到货款的情况发生。让企业能够正常的进行贸易往来,无需顾虑收汇风险。参考文献【1】何晓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技巧J. 中国对外贸易.2009, 19-25【2】倪建林.信用证反欺诈对策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07, 33-

24、54【3】罗农.进出口贸易实训及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76-189【4】贺丽萍.信用证项下的软条款陷阱案例实解J.国际商务研究.2008, 6-15【5】倪晓铃.从信用证诈骗案看信用证的特点J.中国对外贸易.2008,22-30【6】任改玲. UCPP600实施对我国外贸企业单据处理的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2008(7),17-26【7】庄乐梅.国际结算实务精要 M. 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154-169【8】马德才.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审单准则J.中国对外贸易.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36-48.致谢对于此次毕业论文的撰写,最需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丛海彬老师。他在整个过程中给了我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对我每次提交上去的论文都仔细阅读,并指出论文中的不足之处,教我要如何改进。而且,在我工作遇到问题或困难时,都会给我一些意见和指导,给予我最大的帮助。在此我借论文完成之际,对老师这段时间来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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