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2016附件 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 20 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2、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 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 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 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
3、 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 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 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 份信息、联系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第七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 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
4、基本信息后, 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 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电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 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 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 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 公司;(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
5、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 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九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 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 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 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 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 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
6、法查处建筑企 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上向社会公布中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 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 机构和人员口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 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 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 协助其
7、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 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 为,形成联动监管。第十二条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 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 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 举报投诉较多、 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 通报、曝光。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