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论文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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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思考 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思考 刘骏1刘驰2(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100012)【摘要】从大连漏油事件分析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严重性,提出了思考,布局性与结构性引发的环境风险,立法与执法遭遇“制度的困境”,强化环境保护执行力,采取经济手段,力度要到位,需要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键词】环境污染;突发;思考中图分类号:X4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288X(2010)06-0037-022010年7月16日晚18时,大连新港附近中国石油公司的两条输油管道先后发生爆炸起火,有超过1 50

2、0t的原油流入大连新港和大窑湾港区内。一夜之间,这座美丽而整洁的海滨城市变了样。近百平方公里的海面受到污染,油污已经深入到海滩30cm以下,专家称污染的危害可能持续10年。中国政府在这次救灾中主动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而大量公共资源的调用,实际上是纳税人在为这个商业安全事故埋单。 1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据相关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高达1 5002 200起,环境违法案件竟多达2万件左右。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把预防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位于福建的紫金山铜矿的剧毒废水排入汀江,从2010年6月初起,汀江开始出现死鱼,村民用水洗澡后满身长水痘。直到7月12

3、日,这家上市公司才披露此事,污染已蔓延至下游广东地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家公司在公告中将事件主要原因归咎于天灾,并宣称所排废水并不致癌。 事后其被6家媒体同时曝出为封口而行贿,股东名单中有当地政府官员。 2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思考2. 1布局性与结构性引发的环境风险布局性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是使“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客观原因。但是应该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把单纯的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对防止环境突发事故的认识不足,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重视不够,是环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 2. 2立法与执法遭遇“制度的困境”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地方

4、政府为了追求GDP使得环保执法软化,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境”。现行环境保护法目标定位偏低,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内涵;对于公民参与,法律只原则性规定了公众享有检举权、控告权等,而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却没有得到体现;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由于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不履行其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往往是环保让位于发展。 2. 3强化环境保护执行力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

5、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因为缺乏强大的执行力的保障,才导致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因此,要彻底根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必须强化环境保护的执行力。 2. 4采取经济手段,力度要到位从大连漏油事故的分析来看,事故责任认定38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年第6期迟缓,对可能产生的影响比如旅游业、养殖业等的影响轻描淡写,用初级原始的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方式来对抗灾难即使没有消防队员的死,我们看到清理者浑身油污地站在原油污染的海水中,也会感到这其中对生命和身体的怠慢与草率这起事故暴露生产作业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之外,还有更多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东西这场事故应当由谁来埋单。 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还暴露出中国环境不健全的赔偿机

6、制,因为目前中国还是以经济损失为标准来衡量海洋污染赔偿,但这又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漏油对周边生态环境和渔民生意的影响是长期的。政府对类似安全事故的处理缺乏有效而严厉的惩罚措施。几乎与此同时曝出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就钻了这个空子。 2. 5铲除地方保护主义 像紫金矿业那样,与当地官员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商勾兑如此之融洽,简直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处理企业污染更难。难怪该企业的董事长底气十足地对媒体记者说,“围墙内的事情,企业自己负责。(围墙)之外的事情,由政府负责。”这就等于把环境污染危机抛给当地政府去摆平,而摆平的借口还有什么比“维护社会稳定”这把尚方宝剑更有力?一些地方追求财政收入,或者为追求政

7、绩,便以“发展”的名义招进一些高污染的企业,又因为企业的”“奉献”而放低要求,当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时,又以“维稳”的名义持续着这种为某些“发展”取得的“成果”,远远无法偿补环境被破坏所付出的代价。例如,营口造纸厂,中央九部委联合组成的督察组曾到现场督办,厂方说,“马上要关,马上要关”,可是几年过去了,仍是没有关掉。 其原因地方官员得说很清楚,“造纸厂是老国企,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对待造纸厂启动生产,市政府是在权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后作出的决定。”言下之意,不是不为,而是不敢为?把数千工人和涉及数量更众的家属们的饭碗砸了而不出乱子,现在办不到,只好退而求其次,继续“忍痛污染”。中央关于

8、维稳的要求往往被地方活学活用,常常拿来当作为企业合理排污的理由。这种行为得以持续,关键是成本的获益者与承载者非并一个主体,而且两者的力量极为悬殊。 前者是企业利润的占有者,以及从企业身上获得税收的地方政府,后者是承载环境污染后果的民众,后者相对于前者软弱无力。还有,企业相对私域,为极少数人所有,而环境是“公地”,为“无数人”所拥有,难以进行产权界定,污染环境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剧”。悲剧造成的代价需要今人甚至子孙来买单。 从以上分析可见,环境污染的背后,是博弈力量的失衡。环境污染的获益者打着“维稳”的招牌,像是以其盾防其矛,加之体系内的监管难避“内部人”的干扰,往往让中央的三令五申变成强弩之末。

9、对下,环境污染的获益者打着“发展”的招牌,把污染问题掩盖掉了,往往畅行无阻。 2.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对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有泛的体现。英国195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 1971年的滥用药物法等都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美国废料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导致任何废料倾入江河或港口,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犯罪。日本修改后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控制法规定,只要排污物对公众生活或身体造成了损害,无需查明排污者主观心理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在我国刑法中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是与世界潮流相符合的。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罪也争议较大,针对立法的不完善,应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同时又应规定严格责任。 参考文献 曹凤中.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反思 J.环境经济, 2006(4). 易海辉,杨惠宇.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1). 作者简介:刘骏(1971),男,北京人,硕士,研究方向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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