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经 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职责。(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抢救工伤员工并出具事故报告。(2)安全办负责对事故原因经过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 理建议。(3)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第四条定义。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 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
2、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 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上级指派的 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 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负伤或死亡。第二章工伤级别第五条工伤事故依伤害分为3级:(1)轻伤。轻伤标准是: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少于5 个工作日,未达到重伤的失能伤情。(2)重伤。重伤标准是:负伤后损失的工作日总和超过105日 的失能伤情。(3)死亡。第六条工伤事故依严重情况分为3级:(1)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的轻伤人
3、数在5人以下。(2)大事故。包括两类:一是一次事故造成的轻伤人数在5人 以上(含5人),二是一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3)重大事故。包括两类:一是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上(含2 人)重伤,二是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第三章工伤认定第七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的规定)。(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在执行生产、工
4、作任务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丧失劳 动能力的。(7)经公司指派从事对公司有利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死亡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九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章工伤处理程序第十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立
5、即报 告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1)工伤事故发生后,伤者或事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部 门管理人员及当班保安报告;外勤人员发生工伤时,应打电话告知当 班保安或安全办。(2)部门主任或主管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受伤程度(重 伤实时上报、轻伤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书”上报安全办。(3)工伤事故发生在节假日或晩班时间的,应及时向值班保安 组长报告,由其联络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4)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社保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重伤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轻伤事故在30天内上报)。(5)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相关证 据,由人力
6、资源部主任、安全办主任、部门主任或主管等迅速制订措 施并实施抢救,同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工会等报告。(6)安全办主任每月须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伤事故月 结报告。(7)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还应对责 任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1)工伤事故发生后,部门应指定人员护送工伤员工到厂医务室包扎,轻微伤、轻伤可由员工自行到医务室处理。(2)医务室不能处理的工伤,由厂医决定是否送医院治疗,当 值保安负责护送伤员到医院救治,厂医及部门安全员应协同工作;
7、伤 情严重的,其所属部门应派出12名员工跟随护理。(3)当值保安接到送院伤员时,应立即填写“员工入院证明” 并及时送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治疗。(4)需转院治疗的,由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 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 措施建议等,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1)如果是轻微伤、轻伤,由安全办安全员和部门安全员联合 对事故进行调查。(2)如果是重伤,由厂安委会成员和部门安全责任人等组成调 查小组
8、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3)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由政府部门及上级工会组成,公司配 合其开展事故调查。(4)编制工伤事故调查报告。(5)所有工伤事故由安全办进行统计,并对调查和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第十三条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 要责任者的责任: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
9、或 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违反国家规定 设计、施工的。第十四条事故事后的处理。(1)事故发生后,根据调查报告的责任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处罚。(2)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3)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釆取 相应预防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吸取事故教训。第五章工伤结案第十五条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并做伤残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 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工伤员工康复后,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康复情况,当事 人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中的“跟进栏”内签名认可。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康复情况,通知部门安排复工或调 换工种,复工时,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复工安全培训,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工伤事故结案后,安全办主任应将以下事故资料归档 保存。(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2)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等。(3)物证、人证材料。(4)直接、间接损失材料。(5)工伤员工自述材料。(6)医疗诊断书。(7)有关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第十九条工伤事故发生后,人力资源部依程序向当地社保机构 申报工伤并协助员工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到社保站办理费用 赔偿。员工发生工伤而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其所有医药费用均由 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