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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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 特征码 NUVBqNrGVvlmxszKEGEN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 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 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 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 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

2、房屋是否存 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 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 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 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 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 第 2 页 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 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 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

3、 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 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 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h01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p01 第 3 页 注册地址 p02 邮编 p03 营业执照号p04 资质证书号码 p05 法定代表人 p06 联系电话 p07 委托代理人 p08 联系电话 p09 委托代理 p10 注册地址 p12 邮编 p13 营业执照

4、号p11 法定代表人 p14 联系电话p15 乙方(买方)p16 国籍 p19 p17 : p18 乙方身份 p23 地址 p20 邮编 p21 联系电话 p22 p24 : p25 国籍 p26 p27 : p28 地址 p29 邮编 p30 联系电话 p31 乙方(买方)p32 国籍 p35 p33 : p34 乙方身份 p39 第 4 页 地址 p36 邮编 p37 联系电话 p38 p40 : p41 国籍 p42 p43 : p44 地址 p45 邮编 p46 联系电话 p47 乙方(买方)p48 国籍 p51 p49 : p50 乙方身份 p55 地址 p52 邮编 p53 联系电

5、话 p54 p56 : p57 国籍 p58 p59 : p60 地址 p61 邮编 p62 联系电话 p63 第 5 页 乙方(买方)p64 国籍 p67 p65 : p66 乙方身份 p71 地址 p68 邮编 p69 联系电话 p70 p72 : p73 国籍 p74 p75 : p76 地址 p77 邮编 p78 联系电话 p79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g01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 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g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

6、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 h13 :h14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h04 方式取得,并 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 为h05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h06 ,用途为h07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 第 6 页 年限至h26 年h27月h28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h29 年h30月h31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h17 )项: 1、现房。 房地产权证号:h18 。 2、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h19 ,预售商品 房批准机关:h20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

7、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f01 区县f03 街(镇) f04 。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f101层(是指本幢楼按规 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 为第f113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 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f103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 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f105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f109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f107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第 7 页 f108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f106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f114 本商品房

8、用途为非住宅,属于f115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g03 ; 2、g04 ; 3、g05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 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g06 元整(大写:g07 ), 建筑面积单价为g09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g08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g10 元整(大写: g11 ,建筑面积单价为g13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为g12 元

9、/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h42 。 第 8 页 (二)乙方按下列第h4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g14 元整(大写:g15 ) 。 (1)g16 。 (2)g17 。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g18 元整(大写:g19 ) 。 (1)第一期:g20 。 (2)第二期:g21 。 (3)第三期:g22 。 (4)g23 。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g24 元整(大写:g25 ) 。 (1)g26 。 (2)g27 。 (3)g28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

10、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 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 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 第 9 页 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将 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 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款g29 %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 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 通知到达之日起 g3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 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

11、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 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 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 之日起 30 日内,将收受的购房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 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 第 10 页 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 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绝

12、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绝对值超过 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 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 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 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 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 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

13、,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部 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h47年h48月h49日前,将 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h50年h51月h52日前, 第 11 页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

14、合同关于装修方 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 (3)g31 。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 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 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 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 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 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 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

15、业服 第 12 页 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 2 )h57 。 ( 3 )h58 。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 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g32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h64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 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已付房价款万分之h65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 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h66 日(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 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

16、合同的,甲方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h68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 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 第 13 页 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h69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 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 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g34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g33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17、)逾期在h59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 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 期应付款万分之h60(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 1 款(1)项中的 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h61 日(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 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 款的百分之h6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 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 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 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h63(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

18、一款 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 14 页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 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g35 。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 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 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 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执行) 。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 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

19、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 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g36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g37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g38 书面 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 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

20、付房价款 g39 %。 第 15 页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由h97 向 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 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 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g40 日内,将办理本 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

21、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g41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 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 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g42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 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2)逾期超过g43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 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 第 16 页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g44 向

22、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 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g45(该比 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 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30 日内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 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 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

23、起 30 日内,甲乙双方应 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 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属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 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 第 17 页 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 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g66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 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

24、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 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g46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 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 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g47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 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2)逾期超过g48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 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2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g49 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 第 18 页 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g50(该比 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 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 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

26、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g51 办 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 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g52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 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 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g53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g54 %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 备案后g55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 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

27、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g62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 房价款g63 %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 第 19 页 告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 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g56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 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 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 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

28、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 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h71 ; 。 (3)h72 。 第 20 页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 答复。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乙方 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g57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

29、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天,退还全 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向乙方支 付已付房价款g58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 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 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g59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g60 3、g61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h78 m2,具体位置为: h79 第 2

30、1 页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 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h84 年h85 月h86 日前通水; (2)于h87 年h88 月h89 日前通电; (3)于h90 年h91 月h92 日前通气; (4)h93 (5)h94 2、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1)h95 (2)h96 (3)g64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 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 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

31、履 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 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 第 22 页 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 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 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 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

32、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 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 ,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 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 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 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 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 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33、方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 第 23 页 成的,按下述第h121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五) 。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h122页,一式h123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g65、各 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d01 年d02月d03日 d04 年d05月d06日 签于h124 签于h125 第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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