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规则和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应当执行的标准,强化政府治理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跨
2、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的燃气储配站、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单位和个人。重点梳理发改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部门职责。一次性告知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充装、使用等环节要求,并通过“燃气监管中心”“燃安码”等数字应用,以“综合一次查为切口,全面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燃气行业中各类执法活动,为企业提供合理行政指导,着力解决执法扰企问题,杜绝“一罚了之”现象,促进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二、监管标准(一)开业前要求1.证照要求燃气企业营业
3、前需要以下几类证照:(1)必备证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消防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出资、资产、安全资金投入证明等。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具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即注册资金分别不得低于200万、30万元,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管道燃气企业应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具有100立方米以上储气能力的独立场站和具备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同时,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特殊要求:燃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含管道燃气)、燃气储存设施合格证件、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证、施工许可证件、建成后消防验收证明、气源来源证明、智能监测设备、防恐安防监控设施信息化建设、场地安全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合格证书、装备人员培训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设施设备安全评估报告、燃气充装许可证。燃气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燃气使用企业:供用气合同、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演练制度。相关材料确保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2 .组织保障管道、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类人员:(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主要负责人;(3
5、注册安全工程师;(4)专职安全员;(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7)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力口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
6、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附注:(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7、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条件:需要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3 .制度建设(1)管道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道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管道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2)瓶装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瓶装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
8、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瓶装燃气充装管理制度、瓶装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附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等重点制度机制做进一步强调与明确,列举主要细分制度供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燃气)参考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依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
9、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经营方案: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4 .场站开业前其他要求(1)生态环境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时应考虑燃气设施运行后所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增设环保设备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2)工程质量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收
10、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进行。(3)消防安全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1.燃气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4)规划选址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加强各类管网设施新、改、扩建的规划制定和工程设计的报告工作,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敷设,应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安全间距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安全规定。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
11、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参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5)燃气管线要求城镇燃气工程涉及到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工程管线一般应当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建议燃气管线布置前应与其他管线工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6)特种设备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特种设备监管要求,开业前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7)场站合理布局城镇燃气规划编制时除保障供气主体
12、设施的布局需求外,还应保障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空间布局,确保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有效提高场站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8)其他营业前要求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3、必须及时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公安、住建、应急、市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燃气行业全流程监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开业前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行政指导、预约式上门服务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符合开业要求。(二)日常运行要求1.燃气运输环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监管危险货物运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车辆超限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经营的个人或公司法人,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的);(2)运输车辆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栏注明的危险货物类别运输;(3
14、)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需要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4)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或单位需要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5)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不牌;(6)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应从业资格证。检查频次要求:(1)(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主要监管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超速、疲劳驾驶、驾驶人准驾资质、车身反光条、照明系统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的驾驶人员驾驶
15、资格证;(2)运输车辆安装、悬挂标志标识、车身涂装需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3)运输车辆改装、超载情况,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燃气运输环节相关要求依据详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2.燃气储存环节公安部门主要监管储存场站内实体防范与技术防范、安全防范系统、反恐防范方案演练、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联
16、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等内容。(1)填写公安制定的审查备案表,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2)制定包含指挥机制、任务分工、处置流程、应对措施、目标保护、人员疏散在内的方案;(3)查阅反恐怖培训方案、计划,包括预案重点查看情景构建,指挥架构、处置流程与措施,重点查记录或照片等;(4)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要求;(5)与属地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共享联动联治工作机制,对接了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5)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
17、不计入在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监督保障城镇燃气用地,检查储配站内未取得或未按照城乡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1)燃气储存区围墙距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0米;(2)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距离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不应小于35米;距离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不应小于30米;(4)距离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不应小于
18、20米;(5)距离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5米;(6)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台柱距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物(最外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00米。检查频次要求:(1)(3)(4)(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半年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住房建设部门主要监管储存场所建设行为,重点排查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按照燃气工程建设有关标准验收前建设工程。(1)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应当消除燃气泄漏易聚集的条件;(2)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
19、及其他地下空间内;(3)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燃气设施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检查频次要求:(1)(2)(3)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管储配场所内气瓶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报备检测,计量仪器的检验检测等。(1)查阅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考核情况;(2)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3)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小于系统设计压力;(4)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
20、与所使用的燃气类别特性和供气压力相适应,满足安全使用条件;(5)所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有效期,安全阀校验报告在有效期内,铅封完好;(6)爆破片按照铭牌要求定期更换,装设紧急切断系统。检查频次要求:(1)(2)(3)(4)(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监管燃气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制、场所施工操作规范,同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燃气供应系统运行事故报备,事故预防等方案制定与演练台账,应急事故抢修规范等内容。(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
21、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查阅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3)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以及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4)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5)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6)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7)燃气储存、管道运输保护区域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或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
22、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8)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9)在实行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1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12)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13)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14)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
23、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检查频次要求:(1)(2)(4)(5)(6)(8)(11)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消防救援部门主要监管站内防火间距、消防器材、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消防演练巡逻台账,消防救援操作规范等内容。(1)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2)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o当泵房面向
24、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4)现场查看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堵塞情况,查询消防演练巡逻台账,消防救援操作规范视频或照片,必要时开展实时消防演练。检查频次要求:(1)(2)(3)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燃气储存环节相关要求依据详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
25、计规范GB511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3.瓶装燃气充装环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监管充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演练、安全事故防控等内容。(1)建立充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3)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评审;(4)应急预案评审后,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持续修订完善;(5)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6)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与评估总结;(7)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自行定期检查做
26、好记录。检查频次要求:(1)(2)(3)(4)频次为一年一次,(5)检查频次为半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管充装过程中的气瓶质量标识要求、充装计量检测、充装特种设备的等内容。(1)充装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并且销售、出租的气瓶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检验合格;(2)所充装气瓶信息录入本单位数据库;(3)已充气气瓶上的信息化标志、漆色符合规定;(4)充装使用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报废气瓶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5)充装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6)查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
27、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情况;(7)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检查频次:上述检查项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监管充装信息登记、充装设备维护更新工程规范、安全教育宣传落实情况等内容,(1)查阅燃气经营许可证;(2)出售时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并禁止个人自提;(3)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应当具有超限报警功能;(4)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5)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
28、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记录;(6)制定第三方施工管控制度,燃气设施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安全保护标志;(7)制定安全宣传制度与每年宣传计划;(8)燃气市场主体每季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9)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用气注意事项、正确选择燃气用具的方法、紧急处理措施、户内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以及报修报警电话等。检查频次要求:(1)(7)(9)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4.燃气市场经营主体入户检查市场主体入户检查共性要求:(1)入户安检制度涵盖合理频次、完备检查内
29、容、规范检查流程等;(2)隐患上报、落实整改以及整改后复查等信息互通制度;(3)制定入户安检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和实际执行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4)建立完善的到访不遇制度和处置措施。瓶装燃气企业入户检查内容:(1)燃气用户配置液化气钢瓶、灶具、减压阀、燃气软管等,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运维企业具有告知与上报义务;(2)燃气用户使用时确保有专人负责,防止外溢浇灭火焰或被风吹灭火焰,引起燃气泄漏而发生事故;(3)定期检查燃气灶具连接胶管、管卡固定、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情况,送气或运维检修人员具有告知与上报义务;(4)建议燃气用户使用金属波纹管且长度不超过2米;(5)告知液化气钢瓶使用规
30、范,避免猛烈震动、暴晒等,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6)告知液化气使用后及时关闭灶具开关和液化气阀门;(7)检查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情况。检查频次要求:具体频次由瓶装燃气企业自行决定,建议配送时一并开展入户检查,每一年度必须实现全覆盖。管道燃气企业入户检查内容: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施是否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1)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情况,禁止在卫生间等密闭空间;(2)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人员居住密闭空间;(3)检查表前燃气管漏气锈蚀、管道支撑稳固、搭挂重物,私改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情况,与周围其他电气设施
31、留有一定的安全间距等情况;(4)检查阀门及部件(如阀门柄)锈蚀、漏气或完全正常启闭等情况;(5)检查燃气计量表外观完好、漏气、锈蚀,以及安装位置规范、违规暗封、走字顺畅等情况;(6)表后用户用气管,检查用气管气密性,敷设符合安全规定,各接口及阀门处泄漏情况;(7)燃气灶具:检查燃气灶为安全型灶具,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判废年限(8年);(8)燃气灶具前阀门启闭正常、泄漏等情况,燃气灶具前的连接管为金属软管;(9)安全型热水器使用、报废年限(8年)情况,燃气热水器与周边其他设施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间距;(10)燃气热水器阀门启闭,接口漏气情况;(12)燃气热水器接入烟道情况,烟道现状且排烟
32、顺畅情况。检查频次要求:具体频次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决定,沿线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周开展一次巡检,市政中低压每月开展一次,庭院中低压一季度一次,管道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至少一次,两年内实现全覆盖。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服务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告知免费入户安检,检查频次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一年一次。如果发现燃气隐患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载明整改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书面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至燃气监管中心。燃气使用环节的监管部门在燃气行业经营主体落实入户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检。商务部门主要监管餐饮用户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餐饮用户与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餐饮用户开展燃气安
33、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等内容:(1)核实餐饮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如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责任落实情况;(2)用户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燃气、油、酒精、煤、醇基燃料等);(3)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情况;(4)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安全培训、宣传情况;(5)查阅餐饮经营者、店员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技能培训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监管餐饮等燃气用户落实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后厨气瓶放置数量、气瓶间设置情况、后厨通风条件、违规使用“气液双相瓶”等内容:(1)餐饮场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情况或安装设置及使用情
34、况;(2)在地下、半地下场所及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石油气情况;(3)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间距小于0.5米;(4)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使用燃气的空间通风条件情况;(5)违规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6)违规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7)钢瓶倒置使用,违规使用规定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瓶”等情况。消防救援部门主要监管餐饮等燃气使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安全出口畅通、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识、电源火源管理等内容:(1)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3)连接
35、软管长度(2米内),私通“三通”,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情况;(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与畅通情况;(5)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设置与畅通情况;(6)经营场所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堆放情况;(7)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和检查情况;(8)场所内用气用火用电,电源火源管理情况;具体监管标准内容,详见燃气行业自检清单。三、监管规则(一)行政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经营状态燃气经营、使用企业需求,组建多支跨部门联合指导服务团队,按照合法、合理、自愿、灵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行政指导服务。燃气经营、使用企业也可自行在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燃安码”“企呼我应”等平台进
36、行“一站式”上门行政指导预约。培训演练:综合行政执法可以联合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对燃气气站防恐应急、监控安防系统、新增燃气工程设施用地、站内安保人员、危化品运输、应急队伍组建(分工)、应急消防演练、应急台账记录、联防联控等内容开展集中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服务频次为一年一次。指导帮扶:对餐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等制度制定、气站储存特种设备、充装灌装计量设备、燃气用具销售、运输工具槽罐车检测等内容可进行指导帮扶。服务频次可为一季度一次。劝导示范:对餐饮违规使用高压可调节阀、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使用破损胶管、等高频重大隐患整改
37、内容,可进行劝导示范,服务频次可为一月一次。行政指导频次原则上与检查频次相统一,力求将指导融入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隐患通过书面合规建议给予整改意见,对于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改内容予以精准指导帮扶。(二)行政检查综合行政执法会同公安、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制定年度专项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合并检查频次相同事项,互通简单检查事项结果,对燃气储配站、燃气使用单位开展联合行政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使用单位日常运行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指导或责令整改或立案处罚等行政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发挥牵头作用,公安、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
38、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业务部门,密切协作,系统谋划,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无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法对燃气储配站、燃气使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开展专项检查,对已落实入户检查义务的燃气使用单位按照合理比例(原则上不少20%)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至燃气市场主体。燃气行业各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基层网格事件、投诉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等行政行为,对情形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事项已划转的,按照“燃气监管一件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求。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已经开展过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部
39、门不再重复开展非触发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开展过检查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非因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需要不再开展同类监管检查。具体检查方式、频次及内容,详见燃气行业监管清单。(三)问题整改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执法对象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一次告知、联合帮扶、及时修复的要求,及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合理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提供联合帮扶,指导帮助企业以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明确,整改期限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对于整改内容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
40、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整改内容涉及跨部门审批许可、联合开展综合治理、执法与监管部门协同、联合执法集中整改等情形的,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协同帮扶整改,联合为执法对象整改提供支撑。责令立即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开展整改协同帮扶的,要定期进行情况跟踪和沟通联系。责令限期改正的,要督促执法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确认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置。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的复核检查不视为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执法对象改正时,应当进一步排查企业潜在的违法风险,并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制发行政合规建议书,有效指导企业消除违法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
41、普发性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完善制度、技术转型、政策引导等方式,深入开展行业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实现整改从“改好一件事”到“解决一类事”。1.燃气储配环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发现存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
42、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一般情况下涉及设施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隐患设施,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具体可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标准体系(2024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2.燃气使用环节消防、商务部门依法针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2米、私接三通或穿墙、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各部门开展检查时发现餐饮企业违规使
43、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监管规则内容,详见燃气行业监管清单。四、附则本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内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标准的修订和废止、监管要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附件:1.燃气行业自检清单2 .燃气行业监管清单3 .燃气有关法律
44、法规、通知、技术标准等附件1燃气行业自检清单一号一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自查情况检查频次指导部门查况检情1制度建设1 .安全生产:管道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2 .日常管理:管道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3 .安全生产投入:查阅安全领导小组文件制定、落实情况,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情况,年度安全责任制度台账装订存放于文件盒等台账中,相关责任人员照片名字职责上墙,
45、悬挂在办公区域醒目显著位置。是否不涉及口一年一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应急管理1 .燃气行业应急操作基本情况,包括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2 .燃气突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应急组织或应急人员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的协作配合机制流程等;3.燃气行业预警和预防机制:制定燃气抢险预案,每季度检查应急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建立应急抢险专业队伍,每季度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4 .燃气应急响应程序:企业内部指挥、报警、处置、疏散、防护、检测、事后调查等流程规范要求以及分工图;5 .后期处
46、置以及保障措施:企业善后处置要求、应急处置装备、技术支持等;6 .其他要求;每个年度编制应急预案后期处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查看应急报告及上述台账资料。是否不涉及口一季度一次应急管理部门3安全生产投入查阅指导安全专户银行流水、安全配套设施购销、维护保养合同、发票等资料,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O万的,按照4.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以此类推。是否不涉及口一年一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4设施管理查阅指导燃气储配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报检巡查等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资质证书,依规建立相关台账。是否不涉及
47、口一年一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人员管理查阅指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持证、联系方式、职责内容、巡检频次等情况,台账是否齐备。注: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是否不涉及口一年一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6日常培训日常培训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学习培训;2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与充装灌操作规程学习培训;3 .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培训,如消防设施检查、日常巡检等台账建立;4 .安全作业规范操作演示视频,有条件可以以视频方式滚动播放;5 .企业安全文化宣传上墙,定期更新;6 .培训理论知识材料,汇总作为常备材料,供气站人员学习;7 .培训照片等佐证材料。是否不涉及口半年一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7应急演练燃气应急演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险情警报与应急响应:演练模拟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或燃气使用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联防联控要求进行应急演练,紧急切断供气阀,迅速联系公安、卫健、应急、综合执法、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