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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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1动火管理的种类1.1下列种类列入管理:1.1.1气焊、电焊或切割。I 1.2喷灯。II 1.3明火熬炼。III 4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IV 1.5爆破作业。1.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范围。1.3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它遗弃物。1.4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2禁火区域划分2.1一级禁火区范围:2.1.1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烘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2.1.2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审定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内。2.

2、1.3对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3. 1.4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4. 1.5所有爆破作业。4.1. 6各单位认为必须列为一级禁火区的其它部位。2.2二级禁火区的范围:4.2. 1各类煤气、天燃气、氢气、氧气、乙烘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周围5米以内。2.2 .2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以各厂部审定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2.3 .3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1.2. 4一级消防

3、重点部位以外的所有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1.3. 2.5各单位认为需要列为二级禁火区的场所。1.4. 级禁火区的范围: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2. 4电力等单位可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划定各级禁火区域范围。3固定动火点2.1. 为了方便生产,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位、区域申报列为固定动火点。作为固定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人。2.2. 固定动火点动火作业,必须满足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相关规范要求:3. 2.1固定动火点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3.2.25.4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目焊、割。

4、5.4.4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害h5.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5.4.6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害必5.4.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害U。5.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害h5.4.9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害h5.4.10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5.5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乙烘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乙烘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5.6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天,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5.7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时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火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殊工种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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