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濮政复告(2021)1号刘某某:你对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濮县政复决字(2021)49号)不服,于2021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的是一次复议原则,即行政行为经过一次复议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行政复议决定再行申请行政复议。你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特此告知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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