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森林病
2、虫情预测预报网络,负责预测预报,制定各项预报制度,准确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及时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哨卡,做好疫区调查和产地、调运检疫,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做好防治服务工作,根据虫情做好防治规划,提出经济、有效、安全、简便的防治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防治技术,组织药、械供应,实行防治绩效承包责任制。第五条省、市、县
3、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检验室、仪器设备、药剂器械、储备仓库及必要的交通工具。建立隔离试种苗圃、熏蒸除害设施、简易机场。第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有病虫害防治措施,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适地适树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造疏林地,加强抚育管理,及时监测和防治、控制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能力。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以封锁、扑灭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规规定,加强入境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植物性包装箱及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
4、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八条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情调查,做好防治计划,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控制、封锁、扑灭。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对符合规定交运条件的有关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械施药。第九条防治森林病虫害,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合理用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或预算经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
5、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结合工作实际从年度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对暂时没有经济效益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防治经费补助。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森林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森林面积在十万亩以上的国营林场、森林面积在三万亩以上的乡镇;二、严格执
6、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法规,防治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落实,病虫预测报准确,防治及时,效果显著的;三、对新传入的森林病虫害,能及时发现,严格封锁,在短时间内全面彻底扑灭的;四、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研究中取得可推广应用的成果或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获得重大效益的;五、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第十二条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省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园林的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
7、防治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稿的修订说明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政府于1991年6月25日粤府199178号发布,历经1997年、2002年、2019年和2022年的修改。2024年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司函2024547号)要求,省林业局针对规章中一些与上位法及当前要求不一致的条文向司法厅提出修订要求。一、修订背景办法是在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广东当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际而制定的,旨在细化国家要求,确保广东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广东气候宜人、雨热同期,
8、适宜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广东也是对外贸易窗口,近年来先后受到松突圆蛇、湿地松粉蛉、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红火蚁等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森林碳汇能力与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为落实“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主体,强化省、市、县测报、防治三级管理体系,整合防控资源,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省政府于1991年出台办法。2024年4月,按照司法厅关于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规章的要求,省林业局启动了对办法的全面梳理工作,逐条对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出8点修改意见,同时征求省财政厅等8个部门的意见,综合司法厅审核意见,形成办法的修订草案稿。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五)植物检疫条例三、主要内容说明办法修订草案稿共14条,包含防治方针与责任制度、组织管理体系、预防与治理措施、经费保障机制、监督与奖惩机制。办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规定林地面积30万亩以上的县(区)设置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30万亩以下的县(区)及乡镇林业站配置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人员;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预测预报网络,根据需要设置检疫哨卡;强调选用良种壮苗、营造混交林、封山育林等提高林分抵抗病虫害能力的措施、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基地等源头管控措施,以及大面积暴发病虫害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防治经费来源、处
10、罚措施及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四预期效果与影响评估(一)有利于科学评价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成效。办法修订草案稿删去第二条“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5%以下“,删去第H一条第二项“病虫害成灾面积在森林面积的0.1%以下的“,目的是更科学、更合理评估我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是指有害生物导致森林资源严重受害的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比例,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导致成灾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一个根据气候、有害生物种群密度、防控措施等因子变化而动态变化的数据。目前,国家根据实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情况,每五年向各省下达成灾率的目标指标值,各省再把成灾
11、率分解至各地市,作为评价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二)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资金来源。办法修订草案稿把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或预算经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结合工作实际从年度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更符合当前财政预算拨付体系,清晰区分不同经营主体财政及经营者所承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更科学阐明“谁经营,谁防治”的理念。(三)有利于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办法修订草案稿删除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目的一是把与上位法森林病虫害防
12、治条例重复的罚则删除,二是把与行政处罚法要求设定的罚款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不得超过10倍的要求相违背的罚则删除,三是把属于行政强制的“代为除治”删除,符合规章不得设置行政强制的要求,四是把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及罚款去向规定删除。修订后,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政处罚行为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降低基层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有利于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执法常态化开展。五、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2024年11月省林业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与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意见。共收到7
13、个反馈意见。(一)反馈无意见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6个单位反馈无意见。(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省财政厅等1个单位反馈有意见,经司法厅审核,采纳情况如下:L建议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制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从林业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经营收入或预算经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
14、应结合工作实际从年度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采纳情况:采纳。2.建议将办法第十四条“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修改为“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相关经费由本级政府结合实际纳入预算统筹保障”。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司法厅审核意见因删除了第十二条,没有具体的罚则,因此删除第十四条。六是否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七、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参照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省林业局对办法修订草案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经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八、关于文件制定机关的说明2022年修订的办法是由省政府以293号令颁布,为此办法修订草案稿制定机关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