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极速器 文档编号:467653 上传时间:2025-07-28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36.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建设和拆除、物料堆放和运输、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基本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防治机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

3、场内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范围内物料堆放、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除外)、市政基础设施保洁和养护、建筑垃圾、散装易起尘物料的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养护、违反交通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4、管理;(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已经出让(划拨)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七)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整。第八条【其他主体的义务】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

5、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宣传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第十条【举报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

6、污染防治工作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工程单位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

7、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五)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设施,并进行妥善维护;(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材料堆放场地、生活区场地等采取地面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

8、网,对于裸露场地、土堆、基坑等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出入口道路清洁;(四)施工工地内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五)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施工工地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设施;(六)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七)清扫施工工地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

9、施。第十三条【房屋建筑施工防尘措施】房屋建筑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拆除脚手架清理残留灰渣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清理建筑上层、脚手架和高处平台等位置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清运物料或废弃物应采取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撒。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作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拆除作业时,应当采取持续喷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

10、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范围应当停止土石方、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五)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储备土地或者待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土地储备单位或者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道路、公路、桥梁、管线等施工活动防尘措施】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路面破碎、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或使用配

11、备防尘罩的设备;(二)采取分段作业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开挖的土堆及时清运或覆盖,对暂不能回填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四)对临时道路进行硬化,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第十六条【运输车辆防尘措施】运输煤炭、煤砰石、粉煤灰、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苫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飘散,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二)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七条

12、物料堆放和装卸防尘措施】贮存、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其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硬化堆放区域和配套道路,并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在物料堆放区域的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二)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无法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堆放期超过三个月的物料,应当采取苫盖或其他防治扬尘的措施;(三)生产用原料等散装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不能密闭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

13、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五)煤炭发运站(场)、露天矿山、填埋场、消纳场等集中区域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苫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八条【矿山开采防尘措施】煤炭、石灰岩、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矿山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在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场地采取喷淋、绿化等措施;(三)矿山凿岩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钻机穿孔作业应当采用湿式或干式(带收尘)等凿岩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四)岩石、矿石破碎、筛分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

14、工序应当在封闭空间进行,并在产尘点位设置除尘设施;因生产工艺、设备原因不能封闭的,应当设置有效抑尘措施;(五)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前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六)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场地应当及时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第十九条【裸露地面防尘及责任主体】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城市道路、

15、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没有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土地没有使用权人的,由土地产权人负责。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保洁养护防尘措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相关规范要求,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城乡结合部、乡镇主要街道及开发区等区域的道路,应当及时清理道路两侧及路面垃圾,减少尘源;(二)结合天气状况和道路等级,合理安排城市道路冲洗除尘作业方式、频次和标准,并保持作业车辆清洁;(三)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清扫

16、保洁新工艺,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四)城市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旅游景区、广场、停车场、车站、公园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施工防尘措施】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

17、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士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二)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者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采取穴坑土覆盖措施。种植完成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或者其他材料覆盖或者采用围栏隔离;(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内覆土不得高于路缘石;(四)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绿化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六)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扬

18、尘防治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重点扬尘污染源】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开展日常巡查、现

19、场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重污染天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防治扬尘污染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终止执行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扬尘防治监管信息共享

2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单位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有效组织实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及公共施工活动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

21、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第三十条【园林绿化施工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2、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征求意见表共页第页单位名称(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序号章条编勺意见建议理由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强化统筹鹿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落实应急减排各项措施,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

23、指数(AQD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

24、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区域统筹,鹿寨县人民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县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鹿寨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作用和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共同行动

25、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五)预案体系本预案是鹿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下级预案。二、组织体系与职责*生态环境局负责鹿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承担鹿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工作涉及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科工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

26、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气象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糖业发展中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柳州鹿寨供电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生态环境局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一)*生态环境局:负责鹿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全县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联合县科工贸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联合县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负责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部

27、署和决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的启动或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启动或终止指令;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三)县科工贸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28、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四)县教育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防护措施;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五)县公安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未达标排放机动车

29、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做好中型及以上货车绕行疏导工作;依法查处发布、散播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六)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鹿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财政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矿山(砂石厂)停止露天作业,组织落实储备地块、已供待建地块做好扬尘、焚烧等管控,并加强督查、巡查;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0、检查。(八)县住建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II(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加强园林绿化喷淋;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九)县交通运输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

31、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协调非市、县(区)事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落实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11(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停止城区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内设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

32、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组织落实对露天焚烧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等措施,暂停实施农业生产必须的用火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实施榨季期间秸秆离田、粉碎还田专项检查;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一)县糖业发展中心: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榨季期间秸秆离田、粉碎还田专项检查。(十二)县卫健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三)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完善重污染天

33、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十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查;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喷淋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道路遗撒等执法检查,组织落实渣土车绕行、暂停运输作业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34、十六)县林业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暂停实施林业生产必须的用火、农药喷洒作业;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征地拆迁地块做好扬尘、焚烧等管控,并加强督查、巡查;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十八)县发改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有关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十九)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

35、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二十)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二十一)柳州鹿寨供电局:负责配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工业企业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二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1 .建立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 .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3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县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域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错峰施工工地名单,并组织实施。4 .根据不同的预警等

36、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扬尘、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管控措施。5 .对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三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主要判断指征。柳州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县启动相应等级预警。(一)黄色预警:预测AQl日均值150,或预测AQl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橙色预警:预测AQl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l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

37、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三)红色预警:预测AQl日均值15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l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l日均值300。四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In级、11级、I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当预报首要污染物包含臭氧时,响应措施增加臭氧污染响应内容;

38、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仅为臭氧时,仅采取臭氧污染响应措施。柳州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县按相应等级预警进行应急响应。(一)In级响应(黄色预警)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2 .倡议性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

39、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3 .强制性减排措施(1)全县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II(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2)全县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20%以上。(3)增加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教育路、桥东路、建中东路、交

40、通街、桥头路等区域(以下简称为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OO至次日6:Oo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4)城市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铳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II(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5

41、全县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2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4次。(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OO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7)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二)II级响应(橙色预警)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

42、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5)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2 .倡议性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3)倡导加大

43、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3 .强制性减排措施(1)全县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II(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2)全县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50%以上

44、3)增加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OO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4)城市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铳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II(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

45、敞开堆放和加工。(5)全县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7)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三)I级响应(红色预警)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1)强烈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

46、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2)强烈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2 .倡议性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

47、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3 .强制性减排措施(1)全县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II(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

48、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2)全县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3)增加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1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OO至次日6:00不少于3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4)城市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铳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II(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