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斐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2532号),本市按照聚焦需求、建运结合的原则,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资助。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费金来源)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
2、算管理。第三条(费助原则)(一)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以服务五个中心建设、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重点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急需紧缺、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项目,以及城市运行管理、民生保障服务等重点领域的项目。(二)绩效优先。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项目实施效能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高技能人才创新引领作用发挥效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三)分类管理。根据资助项目建设投入及预期产出和绩效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资助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际投入、产出和绩效发挥情况,分阶段确定资助项目实际资助额度
3、四)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资助政策,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相关工作指引,负责资助项目立项和验收组织评审、项目总体绩效组织评估、资助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资助项目立项验收初审、建设运营跟踪管理、年度绩效评估组织实施等属地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安排保障,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培养基地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进行把关,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支持。第二章滨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费助范围)(一)资助对象。本市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国企类基地可以委托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二)资助内容。对培养基地围绕纳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新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等行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新技能项目,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开展实训设备购置、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开
5、发更新、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聘用指导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技能评价、成果交流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第六条(费助标准)资助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分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家培养基地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资助项目按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项目建设预期产出和绩效等综合情况,分类确定资助标准(详见附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做好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且培训(评价)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和相关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
6、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应按规定具备培训项目资质。(三)申报单位应积极面向上下游企业或相关行业、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培训(评价)服务,承担本市或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师资培养、教材开发、技能展示交流、技能竞赛等专项任务。(四)申报单位再次申报资助项目时,上期申请的资助项目应均已达到绩效目标。(五)受资助单位(中高等院校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自行筹措增量资金(资产)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且自筹资金(资产)不低于拟申请的财政资助标准。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
7、会保障部门申报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总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第九条(项目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助项目申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以及预期绩效合理性评审,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择优遴选资助单位和资助项目,确定资助额度和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可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
8、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第四章项目建设与验收评估第十条(项目建设)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并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受资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资助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跟踪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落实日常指导服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受资助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发现建设中存在与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偏离问题的,责令受资助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作为项目资助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项
9、目变更)在项目建设目标和预期绩效不变的情况下,受资助单位确需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应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后实施。其中,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自筹部分发生变更的,应确保自筹部分投入资金不少于资助资金。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资助项目建设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对照验收评估体系和经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内部验收,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由市人力资源社
10、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资助单位。第十四条(绩效评估)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受资助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1年期满和2年期满,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资产管理规范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在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期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总体情况进行总评估。年度绩效评估和总评估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第十五条(项目终止)资助项目超过建设周期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申
11、请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设中止且无法继续实施、受资助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取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质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资助项目终止。若经评估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中途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资助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年期满自然终止。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资金拨付)资助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30%资助资金,在资助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30%资助资金。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期满绩效评估达标的,拨付10%资助资金;未达标的,不予拨付该笔资助资金。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第2年绩效评估达标的,拨付10%资助资金;未达标的,不予
12、拨付该笔资助资金。资助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年期满总评估达标的,拨付剩余20%资助资金;未达标的,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对总评估不通过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所有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第十七条(奥金管理)受资助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资助单位的资助资金应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三公经费支出以及差旅费等与资助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度产管理)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受资助
13、单位所有,受资助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推进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受资助单位依托资助项目对外开放提供服务,不得就受资助的固定资产使用收取费用。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培养基地要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数字化台账,实现培养基地资助项目建设数字化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资助项目实施不符合要求,或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
14、职责,查办涉及资助资金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按程序移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政策衔接)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培育发展区级培养基地并予以建设经费资助,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可推荐申报市级培养基地。获得市级资助的培养基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助。第二十二条(其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验收通过且期满3年的历年资助项目自然终止;对在建或已验收通
15、过但未满3年的历年资助项目,应持续用于技能人才培养,并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绩效发挥,直至项目验收通过后届满3年自然终止。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附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分类资助标准下载附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分类资助标准.doc附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分类资助标准类别项目总投入及资助标准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第一档项目总投入超过100O万元的,资助标准为500万元1 .项目建设产出:在实训设施设备、课程开发、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技能评价和成果交流等方面,建立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
16、体系。2 .项目实施效果:年度开展培训(评价)规模2500人次以上,其中获证的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获证高技能人才中薪资提升的占比达到70%o3 .社会开放服务:年度面向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职工,以及社会各类劳动者提供培训(评价)等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面向培训机构和院校开放实训资源不少于30%,失业人员或院校学生参加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达到70%o第二档项目总投入超过600万元的,资助标准为300万元1.项目建设产出:在实训设施设备、课程开发、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技能评价和成果交流等方面,建立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第三档项目总投入超过200万元、低于600万
17、元的,资助标准为100万元2 .项目实施效果:年度开展培训(评价)规模2000人次以上,其中获证的高技能人才不少于800人次。获证高技能人才中薪资提升的占比达到70%o3 .社会开放服务:年度面向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职工,以及社会各类劳动者提供培训(评价)等服务不少于800人次。其中面向培训机构和院校开放实训资源不少于30%,失业人员或院校学生参加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达到70%o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
18、伍建设的意见、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2532号),本市按照聚焦需求、建运结合的原则,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资助。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2、滨助范围是什么?答: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市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国企类基地可以委托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资助项目实施单位)o对上述培养基地围绕纳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新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等行业的职业
19、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新技能项目,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开展实训设备购置、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开发更新、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聘用指导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技能评价、成果交流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纳入资助范围。3、姿助标准是多少?答:资助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分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家培养基地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资助项目按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项目建设预期产出和绩效等综合情况,分类确定资助标准。具体分类分档资助标准详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分类资助标准表。4、申报条件是什么?答:申报单位应做好年度高技能人才
20、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且培训(评价)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和相关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应按规定具备培训项目资质。申报单位应积极面向上下游企业或相关行业、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培训I(评价)服务,承担本市或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师资培养、教材开发、技能展示交流、技能竞赛等专项任务。申报单位再次申报资助项目时,上期申请的资助项目应均已达到绩效目标。受资助单位(中高等院校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自行筹措增量资金(资产)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且自筹资金(资产)不低于拟申请的财政资助标准。5、如何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总预算和资金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