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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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 特征码 HxGYIgNqyClUyjPpzWo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全文附后)在 20XX年 12 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20XX 年 3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具体规定了政府部门、 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 教育部门、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反家暴工作中 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

2、会的共 同责任。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 、 “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 、 “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 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1、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 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 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 第 2 页 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方式” ,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 ,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 律禁区。 2、 面对家庭暴力,哪

3、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 况、进行求助。 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还 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 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

4、处分。 4、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 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第 3 页 5、 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单设一章来说明 “人身安全保护令” 。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 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保护令的案件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

5、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 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作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 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 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 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 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 令被申请

6、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 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 6、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法范围?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 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 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 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 第 4 页 本法规定执行” ,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 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 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 稳定,制定

7、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 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 5 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8、。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 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 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 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 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 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 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 会应

9、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 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 第 6 页 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 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 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 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 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 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

10、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 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 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 第 7 页 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

11、安机关报案。公安 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 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 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 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 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 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 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12、,并 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 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 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 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 律援助。 第 8 页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 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 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 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

13、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 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 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 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 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4、的,其近亲 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 第 9 页 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 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 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 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

15、,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 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 10 页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 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

16、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 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 11 页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 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 20XX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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