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煤炭开采及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控制政策汇编煤炭开采及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控制政策汇编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5年6月序言煤化工产业是技术密集型、投资密集型产业,是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宁夏煤炭资源储量大,开发前景广阔,是国家确定的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自治区煤化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现代煤化工比重不断提升,产业链不断完善,尤为瞩目的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综合竞争力位列全国化工园区第3名,成为西部首个产值超过2000亿元的工业园区。产业的蓬勃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更
2、高要求。煤炭开采、储运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是制约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有效治理扬尘,既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助力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精准整改,我们特将国家及宁夏关于煤炭开采及相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系统梳理与汇编,形成本册。期望本政策汇编能为相关企业提供清晰、便捷的合规指引和操作参考,推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宁夏煤化工产业筑牢生态屏障,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最终迈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未来贡献力量。第一章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3、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种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
4、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5、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6、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
7、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8、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9、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开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
10、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11、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12、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
1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14、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第二章标准规范一、国家标准(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l.Omg/nP。(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1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颗粒物不得超过80mgr113,或设备去除效率98%。2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施:颗粒物不得超过80mgm3,或设备去除效率98%。(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15、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颗粒物浓度限值为:1 .燃煤锅炉:50mgm3o2 .燃油锅炉:30mgm3o3 .燃气锅炉:20mgm3o重点地区锅炉执行颗粒物浓度限值为:1 .燃煤锅炉:30mgm3o2 .燃油锅炉:30mgm3o3 .燃气锅炉:20mgm3o(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二)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分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分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
16、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分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分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26号,2002年1月30日)第三章政策性文件一、一般政策性文件L生态环境部等3部委,环环评202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20年11月4日)煤炭、阡石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优先采取封闭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
17、颗粒物超标的,依法采取封闭措施。煤炭企业应针对煤炭运输的扬尘污染提出封闭运输、车辆清洗等防治要求,减少对道路沿线的影响;相关企业应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码头等,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等方式运输煤炭。鼓励对煤研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煤阡石综合利用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优先采用井下充填技术处置煤讦石,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讦石排放量。煤开石的处置与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行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
18、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汗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套建设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设施,甲烷体积浓度大于等于8%的抽采瓦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对甲烷体积浓度在2%(含)至8%的抽采瓦斯以及乏风瓦斯,探索开展综合利用。确需排放的,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GB21522-2024)要求。矿井水应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并鼓励多途径利用多余矿井水。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生产水源,并不得擅自外排。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经处理后拟外排的,除应符
19、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其相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且不得影响上下游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2.宁政发2024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年5月15日)淘汰化解落后低效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加快淘汰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炭素等低端低效产能。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推行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
20、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县城建成区达到75%。工矿企业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3.宁环发20218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完善扬尘监管机制。组织建成覆盖全区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监测网络,对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推进建筑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巩固“六个标准化”的扬尘防控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
21、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实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o深化道路扬尘治理。按照“城乡统筹、以克论净”原则,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25年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75%以上。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强化裸地扬尘管控。按照“标本兼治、动态治理”的原则,各市县组织对辖区城市公
22、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深化矿山和堆场扬尘防控。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对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强化扬尘综合整治力度。实行工业企业堆场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堆场扬尘综合管控。二、煤炭行业相关政策性文件1 .国发2023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2023年11月30日):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
23、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2 .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9月7日):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3 .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59号,关于发布V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第四章其他要求一、煤炭行业其他方面要求(一)水环境方面1.国发2
24、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二)资源利用方面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8号令煤歼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第九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阡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阡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对未提供煤开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煤讦石
25、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歼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歼石的工程,煤阡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阡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阡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阡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第十四条煤研石综合利用要符
26、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煤歼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研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第十五条煤秆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叶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阡石、消除阡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
27、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叶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行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叶石山进行植被绿化。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80号,煤炭产业政策(2007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讦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阡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第三十八条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28、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开石产出量。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环资2021381号,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18日)(五)主要目标。到2025年,煤歼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六)煤歼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汗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阡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叶石、
29、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十五)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研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行石减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二、其他行业物料堆存及无组织排放要求(一)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 .有厂房生产车间:8.0mgm3o2 .无完整厂房车间:5.0mgm3o(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
30、度限值:L有厂房生产车间:8.0mgm3o3 .无完整厂房车间:5.0mgm3o(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工业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nA(四)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焦炉炉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2.5mgm(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L有车间厂房的熔炼炉、铁矿烧结炉:25mgm302 .有车间厂房的其他炉窑:5mgm3o3 .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的各种工业炉窑:5mgm(六)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5mgm30【免责申明】:本文仅做参考索引,不作任何商业用途。所有涉及到的文件要求及标准均以国家或自治区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