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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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第1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第1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平安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平安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第1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给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第1分等标准,如表3.2.1。水电厂分等标准表等别一二三四五装机容量(万千瓦)270230702103022.5102第1

2、使用条件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第三节机构设置第1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平安经济发电的原那么,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第1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第1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

3、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开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第L4.1条生产人员一、运行人员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1.4. I-Io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等别二三四值长1111电气运行8764机械运行10765补充规定:1 .

4、机组台数在4台以下的各等电厂,其机械运行人员的配备均应比标准减少2人。2 .对来水含沙量很大或因其它特殊因素的影响,造成机械运行人员调整操作工作量过大的电厂,按本标准确实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其机械人员每值可增配12人。3 .汛期闸门启闭机必须倒班运行,而按本标准配备的运行人员无法兼管的电厂,每值可增配12人。6人。二、机械检修人员1.机械检修人员,如表L4.1-2。机械检修定员标准表表1转轮直径(米)一套大修人员一套小修人员配备标准5.53.31.22013264459728122355268819031436179899840526985981074860789410611557688710

5、411512466779511312313274861041211311418395112130140149注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电器局部),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仪表(电、机),照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2 .电子计算机及集中检测的人员,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有400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12套配46人。3 .电梯司机及维修人员,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12人,按234 .充电人员,一等电厂配备34人,二、三等电厂配备23人,四等电厂配备12人。5 .油务

6、人员,如表L4.1-4。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等别油务管理人员油务化验人员一级二级六台机以上四台主变以上五台机以下三台主变以下544323-433223322113四21112四、通讯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五、水工人员1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1.4.l-5o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等别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水工维护人员水工灌浆五台机及以下六台机及以下机械起重电工机械起重电工人员一141657681618798101013161713144645151757578101415二101246210124623681213四10-121214补充规定:(1

7、)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15%。(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100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l3o(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200平米增加1人。2 .水工观测人员,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六、修配人员1.担负本厂机械检修、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25%配备修配人员。2.不担负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8%配备修配人员。七、汽车、拖拉机司机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八、土木修缮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

8、类人员标准执行。九、库工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第142条管理人员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定员标准如表L4.2-1o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表1等部二三四主要职责厂长及总工程师46463523全面负责水电厂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办公室45453434文秘、收发、打印、档案、信访、接待等生产技术科12M10-129-1179生产、基建方案、综合统计、运行、检修、技术管理、技安、培训、科技双革、制图描图、资料图书管理等材料科15-2012-1510-137-10材料设备、备品、方案统计、加工定货、采购运输、保管供给、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等财务科67564534财务出纳、记帐稽核、本钱,工

9、资核算、流动资金及固定资“管理等”劳开工资科34342312组织机构、劳动组织、工人调配、工资、奖励、津贴、劳力方案统计、劳保、保健食品制度管理等人事保卫科43312人事、内外勤警口、消防等行政科810786756职工生活福利、文具采购保管发放、房产管理等补充规定:1.接待任务较大的电厂,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2 .一、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3 .凡基建任务或扩建任务较大的电厂,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4 .三等电厂,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

10、行政四个科。二、分场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表3.4.2-2o分场管理人员表等门.二三四主任和技术员主任和技术员主任和技术员主任和技术员运检水修电机试L2.工4.行修工配气械验345645453434343445343434342345342334补充规定:1 .一等电厂,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2 .二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15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

11、行。3 .三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4 .四等电厂,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5.各分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未包括分场办事员,假设全场职工超过100人时,可配办事员1人(兼核算员)。第1效劳人员电厂的效劳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910人(消防8人,负责12人)。第五节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第1.5.1条机构设置一、小水电较多的地、县,在水利(水电)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包括

12、社、队电站)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市、自治区)规定。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市、自治区)审定。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方案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三、总装机大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下设生产车间(或班、组)及检修车间(或班、组)。总装机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四、供电所,设所长。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第1定员标准一、地、县

13、小水电公司调度室(所)配825人。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按四班制配备,如表1.5.2-lo116-2412-208-12224-3216-2412-16332-4020-3216-24440-5024-3620-28补充规定:1 .机组台数超过四台时,每增加一台,可增加24人。2 .如系卧式机组,应取低限。三、变电所(站)运行值班人员定员标准如表3.5.2-2o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表1总容量(千伏安)人数2500010-155000610四、高压和低压线路维护人员人(兼管维护平行的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维护人员,每10公里配0.5人。五、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

14、准如表1.5.2-3o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表友I类型人数地、县小水电公司10-30单机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7-20单机500W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515单机W500千瓦的小水电站37补充规定: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局部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20%。六、通讯人员1.凡设立交换机的单位,配专管人员24人。2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1.渠首进水闸,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25人。2人。3.专用拦河闸,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八、技术管理人员1 .地、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2 .大于500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师和会计师。3 .小于或等于500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九、营业人员1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4 .城镇每100O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13人。十、行政管理(包括综合经营管理)和效劳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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