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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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清产核资工作手册.txt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 在了前面。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清产核资工作手册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编 2003 年) 目录 一、清产核资基本制度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 号)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 9 月 13 日国资评价 200372 号)

2、 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 年 9 月 13 日国资评价 2003 73 号) 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年 9 月 18 日国资评价 200378 号) 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03 年 9 月 13 日国资评价 200374 号38 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程(2003 年 9 月 3 日内部工作制度14 期 ) 41 二、清产核资工作文件45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19

3、 日国资评价 200345号) 4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 年 9 月 2 日国资评价 2003 58 号)48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年 9 月 21 日财清字 199814号) 51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3 年 3 月 24 日财清字 19994 号) 55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1999 年 4 月 26 日财清办字 199910号) 57 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

4、9年 9 月6 日财清字 199910号) 61 附件一: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64 附件二: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66 附件三: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67 附件四: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申报表编制说明 68 关于建设部等11 个部门(单位) 所属 134 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清产核资衔接工作的通 知(2000 年 8 月 7 日财清办 200015号) 7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 知( 1999 年 4 月 27 日 财债字 199986号) 72 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73 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

5、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1998 年 4 月 7 日财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会协字 199822 号)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1993 年 5 月 18 日国办发 199329号)81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1994 年10 月 31 日财清 199415号)8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扩

6、大试点 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3 年 10 月 11 日国清 1993120号) 86 附件: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86 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19993 年 10 日 13 日 财工字 93第 406 号 ) 89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9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2003 年 9 月 24 日国 资评价 200387 号)90 附件:清产核资报表编报说明91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无)11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 行规定的通知(2003 年 2 月 13 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 114 附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14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115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参考格式)116 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文件117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2001 年 7 月 31 日财会 200144号) 117 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117 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 年 2 月 26 日财会 200117 号)120 附件:贯彻实施

8、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120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2001 年 7 月 5 日财会 200143号)121 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121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2002年 10 月 9 日财会 200218 号) 125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25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的通知 ( 2003 年 3 月 17 日财会 200310号)132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132 关于国有

9、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7-26 财企 2002310 号) 140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订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41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 号)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155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

10、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 年 8 月 21 日财会字 199832号)160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6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 (1997年2 月 27 日国发 19979号) 166 附件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166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 6 月 17 日财会字 199619号) 169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7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 年 4 月 28 日财企 2001325号)185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85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

11、工作质量的通知 (1996年 4 月 19 日国发 199616号) 193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 通知 (1998年 1 月 19 日财监字 19984号 ) 196 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 5 月 8 日财会字 20005 号) 198 六、清产核资相关工作报告的参考格式204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申报立项报告(参考格式)204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参考格式)204 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205 会计师事务所损失挂帐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参考格式)206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

12、(参考格式)206 孟建明同志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2003 年 9 月 9 日)208 一、清产核资基本制度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 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三年九月九日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

13、映企业的资 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 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 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 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

14、、 价值重估、 损溢认定、 资金核实和完善 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 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 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 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

15、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 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 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

16、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 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 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 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 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

17、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 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 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 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 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18、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

19、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 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 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 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 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

20、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 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 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 国有资

21、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 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 二) 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 三) 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 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 四) 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 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 五)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

22、财 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 六)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 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 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

23、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 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

24、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 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 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

25、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 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 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

26、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 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 家 底“ ,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 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 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 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

27、面总结, 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 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 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 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 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 各项盘盈资产及同

28、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 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 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29、 -精品文档 - 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 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 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 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 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其限

30、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 低价变卖、 虚报 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 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

31、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社会中介 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提供 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 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

32、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目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 9 月 13 日国资评价 20037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33、: 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 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令第1 号) 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 们制定了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 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 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

34、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 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第三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 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 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 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 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

35、法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行政部门、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

36、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 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九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 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 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

37、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 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条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 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

38、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 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 凡事实确 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 以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 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 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 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 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 失金额无法根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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