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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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姓名:王鹏辉 班级:零五法本三班内容摘要:目前学术界对行政给付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内容均有不同的认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析,行政给付应当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理论界和实践中,没有给予行政给付制度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对建立行政给付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进一步阐述。针对目前行政给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给付 制度完善 Abstract:At present, academics have different o

2、pinions about the subjects of rights, the subjects of obligations, and the contents in Administrative Supply. Analyzing in terms of our countrys actual situation and the necessity for soc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ve Supply means a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at in a specific condition, accor

3、ding to the law,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give the suitor certain mater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concerning materials. Because in theoretical field and practice, the Administrative Supply System is not given special attention to, I will further state my points of view about

4、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up the system, and I also make a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present Administrative Supply System, on the basis of which, some advice is also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Supply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

5、e supply; The improvement of system如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谐社会不仅是社会财富在与日俱增的社会,同时必定是贫困在逐步消逝,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有保障的生存环境的社会。在救助贫困公民方面,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通过行政给付的形式,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促进社会公平。由此可知,行政给付无论是对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理论界,对行政给付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在实践中,行政给付制度的运作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一现实,笔

6、者对行政给付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并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给付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行政给付的一般理论(一)行政给付的涵义广义的行政给付又称给付行政,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此说认为政府所作的与政府服务有关的行政活动都是行政给付。笔者认为此概念过于宽泛,其外延几乎囊括了现代福利国家行政作用的大部分领域。将行政给付等同于社会保障,则失去行政给付本身的特色和含义。行政给付是在福利国家观念和给付行政作用下的一种具体制度,两者是种属关系,不宜等同。狭义的行政给付,指“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7、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利益的行为。”俞子清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行政给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此种学说将行政给付的主体限定为特定行政机关,笔者认为此类概念过于狭窄,仅把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给付的主体,显然缩小了义务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折衷说认为,“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

8、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学说认为行政给付的义务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该学说也没有明显扩大行政给付的外延,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广义说,狭义说的缺陷。并且该学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此,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下面笔者将对该学说作进一步的论述。1、行政给付的权利主体。从宪法权利角度而言,公民是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职位高低,不管是出

9、自什么原因,只要生活陷入贫困状态,就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具体法律规定的权利角度而言,只有那些因某种原因而造成生活障碍或生活困难的公民,才是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他们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生存境况的危险性等特征。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才能要求行政主体为给付行为,并且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国公民,均有获得给付的现实权利。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包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环境限制以及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的人;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的人。具体而

10、言,是指灾民,贫困户,孤老病残以及无家可归人员。2、行政给付的义务主体。公民作为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意味着必须有相应的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实施行政给付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要受到法律,法规等的约束。行政给付的提供者,指在行政给付法律关系中,依法向符合法定条件者提供救助的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行政给付情形,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进行实施。除了由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外,还可以由一些社会组织实施。因此,在行政给付中,政府利用各种资源来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可以设立有关机关直接行使职权,也可以利用政府权威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加行政救助,还可以把行政给付的任务部分地转让给社会组织。宪法层面上的行政

11、给付指向的义务主体仅指国家;实定法层面上的行政给付指向的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具体履行这一义务的行政主体。3、行政给付的内容。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物质上的权益,这是指通过行政给付使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物质的帮助。表现为给予被帮助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一定数量的物品等。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与物质有关的权利。如免费享受医疗,获得就业方面的优先照顾,给予技术方面的援助,实现法律保障而给予的法律援助等。(二)行政给付的特征1、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

12、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最为突出的特点是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2、行政给付的特定性。行政给付的时间,对象是特定的。从时间上看,行政给付的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针对某人给予无限期的给付。同时行政给付一般限定在特定情形下的给付,一旦相对人能够自力生活,达到一般人的生活水准,应停止行政给付。此外,行政给付的对象是一定的,其对象一般是因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它特殊情况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3、行政给付的法定性。第一,给付条件合法。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

13、殊困难情况的公民。第二,给付形式合法。行政给付的形式依据不同的对象,会有不同的法定条件及给付形式。第三,给付权限合法。行政给付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哪些行政主体有权实施哪些给付形式,法律通常作了规定。第四,程序合法。行政给付的程序包括以下: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在实施物质救助时,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换手续等。4、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除了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以外,就绝大多数行政给付行为来说,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作为救助行为的启动

14、程序和必要条件。 5、行政给付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从社会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体现,当这种物质帮助权成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则成为行政主体的义务,当公民依法向行政主体要求物质给付而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建立行政给付制度的必要性1、行政给付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自从法国的人权宣言诞生以来,“人权”这一概念逐渐被广泛使用和传播。“人权作为一种思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一种现实,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

15、的一种规定。其含义是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承认和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外延在狭义上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广义上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在最早的人权思想中,生存权几乎是它的唯一内容。生存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主要含义是指公民为维持其生存,可要求国家提供保障的基本条件的权利。行政给付就是为了保障特定社会成员法定的生存权而设定的救济方式。2、行政给付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传统弱势群体仍然是行政给付的主要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老弱病残,其作为一种社会的弱者

16、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属于常态下的救助范畴;二是非常态下的救助对象。如我国近年来“非典”,禽流感,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受害者等。非常态下的紧急救助对象,在现实社会中也是不可避免,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新兴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进城民工等。此外,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是支不可忽视的群体。农村的贫困人口在中国贫困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高。3、行政给付制度建立的价值。首先,行政给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市场是有竞争的市场,竞争会产生优胜劣汰,两级分化等一些负面影响,这时就需要国家运用“有形的手”来加以控制和调节,通过

17、行政给付的手段,对弱者进行物质上的支持,即通过再分配的调节机制,既保障了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行政给付制度有利于基本人权的实现。近代宪政的根本要义之一就是:把人作为权利的主体看待,即人本位,权利本位。行政给付的产生及建构的根本宗旨在于为实现人权提供一个保障机制,具体内容上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工作权,教育权等基本社会权利,体现为生存权及其它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实现。实质上表现为政府通过公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工作权,教育权,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二、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

18、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已初具规模。在机构设置方面,既有常设专职机构(主要指民政部门),又有临时应急机构。此外,还建有大量光荣院,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等机构。在实现方式方面,有发放现金、给付实物等形式。其中发放现金是主要的行政给付形式,根据给付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给付和特定给付。一般给付通常以被帮助者未达到法定最低生活保障为给付条件,主要是针对贫困家庭。特殊给付是针对特殊的社会成员实施的。包括老年人、儿童、孤儿、残疾人、灾民以及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给付实物是一种补充的行政给付形式,但在特定类型的情形下,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给付形式不直接给被帮助者发放现金,而是发放必要的生

19、活必需品,包括住房、食物、衣物以及其他物资。还包括减免费用的方式,通过对公民减免某种特定的费用,使其本应交纳该费用才能实现的权利得以实现。如在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就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给付。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加之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给付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一)行政给付法律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建国5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已形成初具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行政给付立法方面尚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目前,规范行政给付的任务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命令、规定来完成,由

20、于立法层级不高,相互间协调不够,对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极为不利。容易引起的不利后果有:一是立法的随意性大。低层次的立法由于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往往随意性很大,变动频繁,缺乏作为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二是规范性不强。低层次的法律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要求不很严格,其条文往往失之粗糙,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三是易于发生法律冲突。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给付立法,地方立法之间以及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之间冲突性矛盾时常发生,不利于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二)行政给付的范围小传统弱势群体是行政救助很重要的救助对象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二类:一是老弱病残,其作为一种社会的弱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

21、种客观存在,属于常态下的救助范畴;二是非常态下的救助对象,如我国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受害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新兴的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体外制”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民工和较早退休的“体内制”人员。这些人与传统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社会现实面前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社会竞争力上,甚至于在生存问题上都处于弱者地位。这是社会在新时期竞争和发展的产物。由于我国尚未将这些对象纳入行政给付的范畴,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三)对行政给付法律关系认识肤浅我国宪法第45条

22、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要求金钱或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进行金钱或物质给付则是行政主体的义务,然而,许多干部和群众,并没有从法治的高度认识和对待这种行政给付法律关系。表现之一是贫困居民的感恩思想,他们充满着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表现了中华民族质朴的美德;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缺乏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意识。表现之二是部分干部的“恩赐”观念,有的干部产生了这样的思想,认为既然是“恩赐”,就不能单凭被恩赐者的需要,还要看恩赐者的兴趣和能力。作为于部,缺乏对行政给付法律关系的认识,严重阻碍了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四)行政给付经费不足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拥有13亿

23、人口的大国,经济尚不发达,国家还不富裕。因而,我国行政给付制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资金不足。以1994年为例,政府支出的救助费用一共22.2亿元,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0.5%;城镇孤老残幼人均定期定量救助金为1222元,仅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8%。另外,救助水平也仅仅停留在养活的状态,对其他生活需求很难满足,更谈不上发展。(五)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没有落实我国传统的行政给付实行城乡分立的体制,这种传统行政给付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别,即城镇社会成员享受着全方位的行政救助,而农村社会成员则只有“五保户”和合作医疗,以及有限的救灾救济,“低保”也只在少数地方施行,城乡社会成员在行政救助待

24、遇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别。农村居民获得的救助包括扶贫和灾害救助两项。“大扶贫”针对的是区域贫困问题,而区域贫困的解决是需要通过政府多个部门的协作才能完成的。“小扶贫”的范围较窄,往往被大扶贫所吸收。灾害救助是一种临时应急式的救助,而且只针对“灾民”,缺乏普遍性。对农村居民的救助缺乏一种定期、规范、普遍性的救助制度,农村居民中的贫困现象处于无人问津的状况。(六)救助管理制度存在不足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有较大进步,但尚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农村中流浪乞讨人员无救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均拥有耕地不断减少,再加上天灾人祸,文化水平低,导致从业的不断弱化,使得少数人无法找到得以糊口的工

25、作而沦为流浪乞讨人员。这一部分人如果不在城市中流浪乞讨,而在农村流浪乞讨就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尽管新救助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予以鼓励,但规定的很不具体,存在着违规违法的隐患。况且其资金来源仅限于政府拨款,资金有限,救助经费可能会严重不足,尤其在贫困县市,更是无法及时救助所有需要救助的人群。(七)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缺陷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国家为被援助对象提供经济帮助,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进步。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对

26、法律援助的范围做出灵活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供需矛盾突出。据统计,每年实际提供量不到需求总量的四分之一,加之经费短缺,使这一利国利民的事业在实践中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三、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一)加强行政给付立法行政给付是授益行政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对其设定权予以层级限制,对其实施主体予以法律授权,对其实施程序给予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得到物质帮助是其基本权利;就行政主体而言,为公民提供给付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如何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制约,就显得极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弱势群体的行政给付法律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已

27、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都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的行政给付法律规范。但是至今未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给付法,这与行政给付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为了规范行政给付制度,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对行政给付作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建议如下: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农民救助的立法,完善脱贫扶贫、落后地区支援及农业优惠制度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的保障制度;尽快完善对处理突发事件的救助立法,建立公共应急机制;加强维护社会经济平等权方面的立法,如

28、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权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财产再分配制度,财税制度;加强具有实际操作指导作用的行政给付其它行政立法。(二)扩大行政给付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行政给付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将社会上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纳入行政给付的范畴。如将下岗职工、“体外制”人员、进城民工、较早退体的“体内制”人员作为新的行政给付的对象。此外,应将出现的“返贫”人口纳入行政给付制度的范畴。针对在农村出现的“脱贫返贫现象”,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通过行政给付的形式对“返贫”人员进行救助,使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提高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认识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和为人

29、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提高公仆意识,要时刻牢记自己是受人民委托替人民办事的代理人,一切应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利益,对人民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乃是自己天经地义的基本行政职责。(四)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制度实施有效的行政给付,最关键的在于资金保障。政府财政拨款是行政给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应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行政给付资金保障机制。此外,可以将地方自筹资金列入计划。同时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募捐,扩大行政给付的资金来源。就行政给付的资金来源而言,外国通行的惯例,是以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对此,我们可以加以借鉴,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30、度,为行政给付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五)在农村适时建立低保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在农村和城市实行两套不同的管理体制,城市居民在户口,就业,分配等方面明显优于农村村民,但两者同为我国公民,在这一点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目前,在农村仍然实行的是传统的社会互助型救助,政府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上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随着城市建制的逐步完成,应适时在农村普及低保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说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真正建立起来了。(六)完善救助管理制度新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受助人员可以向救助站求助,但是如果受助人员不知道这一制度存在,其就无法向救助站求助。况且救助站也应把工作做到明处,积极予以宣传,消除受助人员的戒心,使

31、其工作深入民心,才能使受助人员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救助站。此外,我们还要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素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社会工作,政策性强,又涉及专门业务,需要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与知识的专业工作者担任。因此必须加强救助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七)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其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建设,提高他们的待遇以调动其积极性,使更多弱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八)完善行政给付的救济制度行政给付的救济制度应从行政、司法上两方面的救济制度来完善。即建立健全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司法上的救济制度。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为可以提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些只是行政给付内容的很少一部分,其它诸多内容都无法涵盖其中,因此,必须扩大受案范围,让人民的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和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对于贫困公民来说,获得物质帮助是其基本权利;就行政主体而言,为公民提供

33、救助则是其应尽的义务。行政主体行政给付的实施,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救助管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行政给付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保护竞争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对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保障。目前,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为此,我们应该加大改革力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行政给付制度,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开辟道路。参考文献:1 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

34、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 愈子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林莉红,孔繁华:行政给付略论,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 6 孔繁华: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7 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 温泽杉:完善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9 孔繁华: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行政与法2005年版10 张正德:“低保”制度及其在重庆的实践,探索2001年第5期11 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

35、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以下为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性别:女民族:现居地:广东省出生年份:198*9政治面貌:党员身高:164 cm教育经历2006-092008-07广州医学院所学专业:护理学类获得学历:大专工作/实习经历2008-072009-07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单位规模:1000人以上 单位性质:国营 助理护士工作地点:广州市盘福路 下属人数:1 工作内容:在护士长和护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病人的基础护理和付治疗,协助医生护士抢救,完成病人的输液和指导病人正确服药及心理健康宣教,根据医嘱完成病人的输血工作,病人进行化疗时要负责心电监护仪

36、的操作。人自我评价我是一个充满自信心且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女孩,经过1年多的临床工作,强烈认识到爱心、耐心和高度责任感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血液内科一年的锻炼,让我学会了很多血液科及大内科的知识,临床护理和急救更加磨练了我的意志,极大地提高了我的操作能力和水平。自信这一年的工作让我实现了从护理实习生到内科护士的飞跃,有信心接受一份全职护士工作。当然一年的时间不可能完全达到专业护士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为护理工作尽职尽责!专长描述1.能熟练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应变能力强,能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学习,因而能很快融入到新的工作中; 2.擅长对常见血液病、多发病进行观察和护理; 3.熟练掌握呼吸

37、机和心电监护仪等急救设备的操作,对急救的基本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危重病人的护理、病情监测的技术重难点基本掌握; 4.对病人的心理护理的基本技巧有一定地认知。 目前就读于广州医学院护理学专业一年级。暂未命名意向职位:护士期望薪资:2000-3000工作地点:广东省语言能力英语读写:(良好)听说:(良好)相关技能计算机(良好)兴趣爱好看书、听音乐、滑旱冰、张卢良性别:男邮箱:qqjianli_民族:汉族婚姻状况:未婚体重:74 kg出生年份:QQ:123456现居地:上海身高:174 cm教育经历2010-092013-07人民大学所学专业:网络工程获得学历:本科工作/实习经历2013-08现在X

38、X公司网络工程师相关技能网络工程相关(精通)自我评价积极乐观,观察能力强,能够理智思考问题;个性开朗,适应新环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敢于迎接挑战,敢于承担责任,具有良好人际关系。求职意向意向职位:网络工程师期望薪资:7500工作地点:上海语言能力英语读写:(熟练)听说:(熟练)兴趣爱好爱好看球、滑冰扫一扫,手机查看本简历*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乡党委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第3督导组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活动主题,紧密聚焦“四风”突出问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扎

39、扎实实完成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的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现将活动总结报告如下:1、 主要做法自活动开展以来,全乡444名党员,共16个党支部全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参与覆盖面达100%。乡党委在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立足于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整个活动“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截至目前,整改工作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后续整改工作也已作出有序安排。(1) 高度重视,深入部署,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有序开展。乡党委把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在上级部门的部署下迅速召开党委会议学习中央精神,围绕

40、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开展周密部署,为活动整体有序开展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挂帅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集合全部力量,确保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强化实施保障。制定下发全活动工作方案和联系点工作方案,确保在组织推进、活动内容、进度安排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精神;各党支部分头制定活动开展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建立起层层落实的机制保障。 (二)深入学习,广泛听议、确保教育实践活动质量过硬。乡全体党员干部把学习教育、听取意见作为基础环节,从加强学习、提高

41、思想认识入手,为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开好头、起好步。一是思想动员“全统一”。乡党委召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动员全体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部门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会后,各党支部进行再动员。二是学习培训“全覆盖”。在深入带头学方面。乡班子领导自觉做到带头记学习笔记、带头写心得体会、带头到联系点授课,在认真研读中央指定书目的基础上,组织乡党委中心组学习会10余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张德江委员长在上杭、尤权书记在长汀指导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专题纪录片,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切实把

42、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在集中交流学方面。以乡党委中心组学习为主,通过集中学、自主学或讨论学等方式,先后邀请挂县乡领导、县纪委、县党校到我乡作群众路线专题讲座和集中辅导,组织领导干部围绕 “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我的群众观”、“践行焦裕禄精神”等主题召开学习讨论交流会3场(次),乡领导班子撰写心得体会10余篇,进一步提升了对群众路线的认识。在对照反思学方面。乡党委把学习焦裕禄、谷文昌、李彬精神纳入重要学习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观看焦裕禄、谷文昌等影片,积极参加了县里组织的焦裕禄精神演讲比赛,以焦裕禄、谷文昌精神为镜子,通过一轮一轮的学习、一次一次的反思,进一

43、步增强了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三是听取意见“全方位”。乡党委积极探索创新“自选动作”,在全乡推行“二清单三部曲四台帐”工作,累计召开座谈会15场次、参加人员超过150人次、发放征求意见表450余份,开展谈心谈话20多人次。 (三)从严要求、深刻查摆,确保教育实践活动达成目标。在县委的帮助指导下,乡党委深刻严肃地进行查摆、开展批评,确保活动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预期目标。一是找准“四风”问题。乡党委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聚焦“四风”,拓宽意见建议征求渠道,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把问题找出来、理清楚、聚准焦、分到人。收集到“四风”及各类社情民意435条,通过整理分类后共318条,已办结244条,正在督办74条。二是充分谈心交心。乡党委按照“四必谈”的要求,安排了10天相对集中的时间进行谈心交心,力求把问题谈开谈实,把思想谈深谈通。对存在问题的支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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