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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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特征码 lJcvpmdfEoYjPujjAjds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 承包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制暂行条例 ,经人民政府批准,将厂实行招 标承包经营。由 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 劳动局和中国 工商银行分行组成的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 发包方(以下简称: 发包方) 。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为代 表的(个人、合伙 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 限内厂的承 第 2 页 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

2、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的基础上,按照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 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 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 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立 经营,自负盈亏。所 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产品经营 方向,在此基础上可 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

3、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 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 3 页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 保技术改造投资,职 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 缴利润、技术改造投 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不补、超交分成” 为原则,承包经营 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 造投资总额为万 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 万元,年为 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万

4、元。 其中年为万 元。年为万元,年为,年为万 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年底以前达到国家 (市)级企业标准。 第 4 页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 人(以下简称:第一 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 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 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 理人(仅限一人)作 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 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 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 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

5、 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 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从事任免和专业技术 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 工。 第 5 页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 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 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 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 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 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

6、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 各种税、费和统筹基 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 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 国家规定,分类按比 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 6 页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 有效经济合同,并应 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 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 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

7、条件, 在不断提高经济效 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 。 承包方的抵押金( 或担保金)额为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 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 第 7 页 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8、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 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 承包人、企、事业法 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 ,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 入,原有工资级别 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 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 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 待遇,国家规定和各 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 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附加指标系指:销

9、售收 入、产品质量、安 第 8 页 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主管局每 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 术指标和附加指标, 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 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 标,再累加相当基数的收入,直到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 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 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计算范围按劳字号文件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 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 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10、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 政返还地方部分的 外,另外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 承包经营者只能按 每月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年底结 第 9 页 算以后,承包经营 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 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 的书面协议,在新的 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 签订时相比发包、承 包任何一

11、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 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 给本厂造成重大损 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 方有权解除合同,不 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 营管理活动,使承包 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 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10 页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或无法履行时,须发 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

12、发包承包双方的权 利、义务履行完毕后, 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 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 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 签字后,承包方方可 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 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 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 按每降低扣减 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 第 11 页 的。 第二款 承

13、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 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 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 总额的。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 利润指标,除分别按 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 补,直至抵清或全部 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 须用本单位自有资 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上缴年度利润指标, 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 经济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 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 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

14、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 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 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的违约的年度 第 12 页 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 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 日起至补齐之日止, 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 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 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 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 止,以天数单位按滞 纳数额的百分之

15、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 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 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 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 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 第 13 页 伙人(或企、事业 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 ,经发 包方认定,继续履 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经营,且 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 况良好,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 、承包方的投标书 、 答辩材料 (合 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 ) ,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 件材料如与本合同 正文有矛盾之外,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 经公证处公证后 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公证 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 单位备案。本合同副 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代表 (签字盖章) 代表 (签字盖章) 第 14 页 年月日 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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