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税收相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一、异常凭证的范围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包括:(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2 .生产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1)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2)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3)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3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4 .
2、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3、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二、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
4、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
5、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三、异常凭证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处理工作流程(一)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异地协作平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系统(
6、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系统)中,根据异常凭证的情形,分别采取以下三种认定及推送方式:1 .系统自动认定。由增值税发票管理、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等相关系统,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设定的标准自动认定异常凭证并推送至异常凭证系统,再由异常凭证系统直接推送至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符合本规程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第三项、第四项中比对不符和第五项情形的异常凭证,适用此种认定及推送方式。2 .先系统筛选,再人工认定。先由异常凭证系统筛选出达到设定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形成待办事项,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认定,经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由异常凭证系统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7、进行处理。符合本规程第一条第四项中缺联作废和第六项情形的异常凭证,适用此种认定及推送方式。3 .人工录入认定。除采取上述两种认定形式外的其他类型异常凭证,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异常凭证系统,由异常凭证系统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二)异常凭证的解除1 .空白异常凭证的解除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找回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未发生损失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2 .其他异常凭证的解除纳税人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异常凭证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常凭证系统,将
8、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异常凭证接受方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办理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涉及走逃(失联)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同步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三)异常凭证认定情况的复核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分别对所属税务机关异常凭证认定工作的质量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否存在扩大异常凭证认定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应认定而未认定的情形。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发票治理办)应遵循随机抽查的原则,每季度分别按照不低于5%、10%的比例对所辖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四、异常凭证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处理流程(一)接收已认定异常凭证的工
9、作流程1 .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异常凭证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异常凭证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制作送达回证。2 .录入处理结果(1)暂不允许抵扣、办理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的,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录入处理结果。(2)已经申报抵扣的,在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后及时录入处理结果。(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在纳税人交回已退税款后及时录入处理结果。(4)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在纳税人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或补缴消费税税款后及时录入处理结果。(二)接收已解除异常凭证的工作流程异常凭证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异常凭证系统接收
10、解除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解除异常凭证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方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制作送达回证,通知纳税人所取得异常凭证已解除,可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经纳税人申请已经核实允许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者抵扣消费税的,不再重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三)核实异常凭证的工作流程1.接收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相关业务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3)涉及货物运输、保
11、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4)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能耗支出凭证;(5)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6)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7)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核实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纳税人申请核实相关业务的合理性进行判断。(1)通过业务情况的详细说明,分析该笔业务的关键点。若说明不够详尽,可约谈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了解业务洽谈等细节。(2)结合业务关键点,通过证明材料判断业务的合理性。一是判断证明材料能否充分说明纳税人取得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合理性;二是判断证明材料能否充分说明货物、劳务、服务由
12、开票方提供的合理性。(3)税务机关核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调取该笔业务支付情况的银行记录,与纳税人提供的银行支付记录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向开票方支付了与该笔业务相当的款项。(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5)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核实。3.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
13、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税款。(2)发现异常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3)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申请核实的事项进行合理性判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4)涉嫌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或者消费税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四)异常凭证核实结果的争议处理工作流程1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实结果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
14、情况和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情况上报地市税务局发票治理办。2 .地市税务局发票治理办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在本级增值税发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集体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3 .纳税人对处理结果仍提出异议的,地市税务局发票治理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税务局发票治理办,由省税务局发票治理办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逐级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五)异常凭证的跨省协调工作流程1 .接受异常凭证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跨省开具的异常凭证核实处理过程中,发现异常凭证存在开具日期久远、所属期跨度大等认定不规范的情形,且接受方税收遵从度
15、较高、纳税信用良好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发票治理办委托开票方所在地省税务局发票治理办核实有关情况。2 .受托方应于收到委托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结果。3 .委托方收到反馈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4 .受托方确认结果为解除异常的,异常凭证系统自动发起解除信息,推送给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无需人工解除。(六)异常凭证处理情况的复核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治理办应遵循随机抽查的原则,每季度分别按照不低于5%、10%的比例对所辖税务机关应对异常凭证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2 .是否按照规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3 .是否按照规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核实申请和相关材料;4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5 .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异常凭证核实结果的争议处理工作。五、其他事项自2020年2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通过原异常凭证系统和审核检查系统推送异常凭证。原异常凭证系统和审核检查系统中未办结的事项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