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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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 特征码 SnBDsRbkIqNjkRZdTbIE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以下简称“双拆” )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 发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

2、 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拆除各 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 和单位的建筑物。 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 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 第 2 页 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不 再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 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2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 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

3、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4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拆除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5拒不拆除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建筑物的; 6拒不拆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安全、挤占 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 7.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8已纳入拆迁计划地块或储备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 的; 9在各种待建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 不拆除的。 第 3 页 10侵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 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

4、1非法买卖土地的; 12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 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 曝光: 1、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影响拆迁拆违进 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2对妨碍、阻挠、干扰“双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 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 或行政撤职处分。 3对组织、煽动被拆迁、拆违户对抗“双拆”决定,聚众 闹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5、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列为拆迁、拆违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拆违。对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双拆” 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责任追究。 第 4 页 5在“双拆”工作中,负责“双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影响“双拆”进度的,依据 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土地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 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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