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借款合同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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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借款合同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 特征码 bdXKdqENqYBZqPIxvZvf 抵押权人: 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抵押人: 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抵押物业地址:_邮码:_ 电话: 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 字第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 年_ 月_ 日会同担保人签 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 ) 。抵押人(即借款人) 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 年_ 月_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 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 第 2 页 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

2、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 ,在售房 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 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 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 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 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 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 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

3、切款项,包括本金,利 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 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 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第 3 页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 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 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 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

4、归还或停止 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 厘(年 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 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 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 365 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 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 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 (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

5、金额改变) ,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 第 4 页 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 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 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 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 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 税款) ,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 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

6、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 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 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 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 2%至 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 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 20%至 50%的罚息。 第 5 页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 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 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 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

7、 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 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 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 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 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 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

8、如期偿还。 第 6 页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 、 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 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 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 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 30 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 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 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 出

9、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 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 ,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 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 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 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 第 7 页 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 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

10、保人及/或 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 5,在贷款日一次 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 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 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 币 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 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 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 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

11、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 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 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 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 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第 8 页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 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 银行, 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 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

12、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 (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 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 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 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 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 (即售房单位) 第 9 页 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 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 2 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 约的附表二内,以优

13、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 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 (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 市房产管理 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 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 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 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 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 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 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

14、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 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 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 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 第 10 页 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 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 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 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 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 损坏部分。 三、

15、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 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 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 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 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 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 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 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 1 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

16、于抵押人向_ 市房产管 第 11 页 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 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 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 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 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 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 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 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

17、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 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 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 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 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 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 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第 12 页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

18、否) 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 30 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 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 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 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 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 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 住

19、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 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 第 13 页 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 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 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 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 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 及利息,

20、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 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 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 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 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 7 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 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 帐户。 第 14 页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

21、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 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 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 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 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 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 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 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

22、,租约内必须 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 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 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 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 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 第 15 页 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 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 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 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

23、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 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 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 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 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 物业) ,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 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 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

24、分抵押物 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 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 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 第 16 页 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 ,地址_ , (营业执照)_ 是本合 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 ,也是本 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 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 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 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

25、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 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 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 30 天内履行担 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 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 第 17 页 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 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 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

26、权 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 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 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 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 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 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 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 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 担保人在本合

27、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 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 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 18 页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 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 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 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 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 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

28、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 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 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 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 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 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 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 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 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 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

29、或延 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 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 第 19 页 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 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 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 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 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 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 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 邮 7 天后,及任

30、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 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 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 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 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 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 款及其他责任。 第 20 页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 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 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 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 生上述情况,抵押

31、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 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 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 ,即作为抵押人 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 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 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 行仲裁

32、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 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 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 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 第 21 页 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 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 、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 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 件三) ,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 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 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 抵 押 人:_ 签 署:_ 抵 押 权 人:_ 代表人签署:_ 担 保 人:_ 代表人签署:_ _ 年_ 月_ 日 第 22 页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_)楼花字第_号 抵押登记日期,_ 年_ 月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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