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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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7,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九类:,1.扰乱社会秩序; 2.妨害司法; 3.妨害国(边)境管理; 4.妨害文物管理; 5.危害公共卫生;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三)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还有个别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倒卖文物罪。,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它们依次是: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共35个罪名: (二)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

3、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共8个罪名;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共10个罪名;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共11个罪名;,(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14个罪名;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12个罪名;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7个罪名;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5个罪名。 本章涉及到刑法91个条文,共计119个罪名。占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强。,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

4、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状态。,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不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此类犯罪中,大多数是作为犯,但也有个别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还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主要是一般主体,但也有特殊主体。 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共包括35个罪名。,二、妨害公务罪,(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下列几类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1)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由

6、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关于暴力、威胁的方法 (2)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

7、责或执行任务 (3)关于“造成严重后果” 3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在实践中较易发生问题的主要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2)行为人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性的认识错误 (二)妨害公务罪的司

8、法认定 1 .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3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刑法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招摇撞骗罪,(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

9、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具体冒充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冒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是指

10、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骗取职位,骗取政治荣誉、政治待遇等。 3 .主体特征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4 .主观特征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 1.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4.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1)行为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2)行为人

12、必须是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其主要方式有: 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冒充合法身份者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破译密码、绕开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主体特征 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相当的计算机技术和知识。,4.主观特征 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

13、其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限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特殊形态的认定,(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刑法第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14、,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编造、故意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这里的恐怖信息具有如下特征: (1)内容的恐怖性; (2)内容的虚假性; (3)内容的具体性; 第三,行为

15、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数认定,(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罚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六

16、、寻衅滋事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公共场所

17、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3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1.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18、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19、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其归纳为: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行为的方式是组织、领导、参加 (3)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即成立本罪。 3.主体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0、,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立本罪。,4 .主观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界限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违法小集团的界限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界限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认定

21、,(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一、妨害司法罪概述 (一)妨害司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妨害司法罪,是指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司法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此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2 .妨害司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

22、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多为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两个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此类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犯罪主体。如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被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4 .妨害司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 (二)妨害司法罪的种类 1 .有关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

23、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 .有关执行的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 .有关监管的犯罪。包括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4 .有关法庭秩序的犯罪。即扰乱法庭秩序罪。 5 .连累犯。即;因自己的行为与其他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或犯罪物品有关而构成的犯罪,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妨害司法罪涉及刑法 13个条文,共有17个罪名,二、伪证罪,(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

24、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伪证罪的主要客体。,2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构成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伪证的行为 (2)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必须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 3 .主体特征 伪证罪

25、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实施伪证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的目的。 (1)伪证罪的故意内容 (2)伪证罪的犯罪目的 (3)伪证罪的犯罪动机: 第一,出于亲情或者报恩,试图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第二,害怕牵连出自己的问题,因而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真相。 第三,出于报复心理,意图陷害他人。 第四,因收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等的贿赂或者得到将给某种好处的许诺,而作伪证。 第五,因受到威胁、要挟而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 犯罪动机能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26、二)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伪证行为 2 .行为人的伪证行为是否是法定的伪证犯罪行为 (三)伪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窝藏、包庇罪,(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具体地讲,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

27、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2 . 客观特征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逃匿他处。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三)主体特征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如果一开始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收留,资助等,但发现其为犯罪分子或者可能是犯罪分子后,仍对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也成立本罪。,(二)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 1 .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 2 .窝藏、包

28、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3 .窝藏、包庇罪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窝藏、包庇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大类: (1)民事判决、裁定; (2)刑事判决、裁定; (3)行政判决、裁定。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

29、现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拒不执行。这里的拒不执行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 暴力的与非暴力的拒不执行 公然的与隐蔽的拒不执行。 (2)有能力执行 (3)情节严重 3 .主体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有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4 .主观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确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而且有执行能力,但是拒绝执行,目的是逃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规定的执行义务。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 1 .拒不执行判决

30、、裁定罪与抗拒错误判决、裁定的界限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刑法第313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秩序。,

31、2 .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 .本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出境证件罪。该罪既可以由自然人行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行为构成。,4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过失是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尽管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往往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将其作为构成要件予以规定。 (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种类 1 .与偷越国(边)境相关的犯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2 .与出入境证件相关的犯罪,包括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的、

32、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 .与特定标志相关的犯罪,包括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边)境,包括国境和边境。 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划定的疆界;边境一般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有时指我国与邻国尚未明确划定而双方实际控制的边界线。,2 .本罪

3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 .主体特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没有取得出入国(边)境的合法资格和证件,仍然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出于亲友情面等因素而没有收取费用的。,(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34、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十人以上),(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偷越国(边)境罪,(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概

35、念和构成特征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情节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3)拉

36、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 .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而决意偷越的。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 1.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

37、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一、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

38、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毁行为 (2)非法流通行为 (3)盗掘行为 (4)抢夺、窃取行为 3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还有的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4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上为故意,只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至于犯罪目的,只

39、有倒卖文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其他犯罪都没有犯罪目的要求。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种类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妨害文物管理罪分为以下四种:,1 .损毁型犯罪。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2 .非法流通型犯罪。包括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 .盗掘型犯罪。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4 .抢夺、窃取型犯罪。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 的名胜古迹

40、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非名胜古迹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这里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特征: 其一,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性。 其二,具有法定性。,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损毁是指损坏与毁灭,具体表现是捣毁、拆除、焚烧、污损、挖掘等。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地指以下一些情况: 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 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

41、迹的; 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特征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第324条之规定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特征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从认识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实施的行为是损毁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实施的行为是损毁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

42、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认定 1 .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 其次,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 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损坏的; 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迹的; 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主体相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表现形式相同; 不同之处有: 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其次,两罪侵犯的对象

43、不同; 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在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罪中,损毁名胜古迹的,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但触犯了两种罪名。依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在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要从一重处罚。,(三)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2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倒卖文物罪,(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文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客体特征 倒卖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44、 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寺、石刻;建筑物、遗址、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依现行文物管理法,文物的经营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个人不能实施文物的经营行为。至于文物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哪些文物,哪些文物禁止经营,决定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能认为,一般文物绝对是可以经营的文物,也不能认为珍贵文物绝对不可以经营。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既可能是珍贵文物也可能是一般文物。,2 .客观特征 倒卖文物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

45、为人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为赚取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而买进、运输、卖出的行为。,对“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次数上看。 第二,倒卖国家禁止倒卖文物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第三,在倒卖文物过程中,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 第四,向外国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3 .主体特征 倒卖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 主观特征 倒卖文物罪在主观方面的形式是故意,且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倒

46、卖文物罪的司法认定 1 .倒卖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倒卖文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其次,要看行为人倒卖的文物是否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再次,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 最后,要看行为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否情节严重。,2 .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 (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47、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一、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 .危害公共卫生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对于每一个罪而言,它所直接侵犯的往往是公共卫生的某一个特定方面。,2.危害公共卫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如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中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

48、、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4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其中过失犯罪的比重比较大。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种类 根据违反的规定的不同,可以将危害公共卫生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 .违反检疫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3.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4.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5.违

49、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犯罪。即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防治秩序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进行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本罪: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类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3.主体特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供水单位或其他有义务执行卫生防疫主管机关规定的应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单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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