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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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文1 特征码 DqEXmIBDUTKspIZPUBIR 第一章 总则 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 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以下 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身份证:_,住址:_ _ _ 乙方:_,身份证:_,住址:_ 丙方:_,身份证:_,住址: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

2、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 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 2 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整(rmb_) 。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乙 方:_;丙方: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 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

3、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 3 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4、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 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

5、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第 4 页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6、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 5 页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

7、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 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第 6 页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

8、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

9、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第 7 页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 8 页 (

11、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 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 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 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 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

12、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9 页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 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

13、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 、 (三) 、 (四)规定的情形,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 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10 页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14、票表决 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 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

15、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 11 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

16、议记 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 12 页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17、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20(含 20)的单

18、项对外 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20(含 20)的单项 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 司总资产 50(含 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 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第 13 页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 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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