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docx

上传人:李主任 文档编号:526480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0.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特征码 VRxXNkFQUwIyMJRTubBU 【摘要】 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国家的 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构 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虽然各有可取之处,但往往又各有 局限甚至各执一端,不能真正准确、全面概括出律师及律师业 的本质属性和律师在现代和谐社会中应有的基本角色。试图从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 入手,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 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 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

2、特点,扬 弃“一般监督”理论,提出了律师是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一命题, 并以此作为对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定位;同时, 对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意义上的我国律师与律师业的发展作出 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和谐社会;法治;权利 人类文明进入了 21 世纪,我国社会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 第 2 页 时代。随着“依法治国” 、 “政治文明” 、 “保障人权” 、 “科学发 展观”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 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什 么样的社会,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20XX 年 2 月 19 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

3、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深刻认识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 会和谐团结,即提出了新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和谐社会”的主 张,并论述了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 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基本内 涵。 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出现,必然或多或少对置身这个社会 当中的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带来影响,甚至是巨大的、革命性 的影响,当然倍受关注的我国律师业也不例外。在构建和谐社 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及在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社会现实后,我 国律师究竟扮演或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我 国律师

4、业如何健康、积极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问题,而且更是 事关我国社会何以达到、保持真正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 一、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种种定位的评介 毫无疑问,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并非我国“古已有之”的国 粹,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对于我国而言,律师 制度完全是“泊来品” ,完全是法制近代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移植 第 3 页 过来的产物。无论是晚清的封建社会,民国时期的资产阶级独 裁社会,还是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许是经济制 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 天然缺乏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亲和力,律师业得以植根成长的 土壤难称肥沃,西方有关律师应有的法理地位与我国律师实有

5、 的现实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动荡,我国 律师似乎根基难定,身似浮萍,从而竟然意外的造成了有关我 国律师定位课题的法律、法学研究一派繁荣景象。不仅中国 律师 、 律师与法制等杂志上频频出现有关律师定位方面的, 几年以来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往往也少不了律师定位或律师权 利义务研究的课题,有关律师论坛自然更少不了这一看似老生 常谈的话题。 综合起来,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问题,一般有 (或曾有过)以下几种观点(规定): (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这是 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具有公职身份 的国家干部,拿国家工资,带行政级别;律师事务所也是国家 的事业单位一句话,律师是姓

6、“公”不姓“私” ,属“官” 不属“民” 。 如果单纯从提高律师自身地位角度来看,头戴一顶“国家 的法律工作者”的红帽子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在“官 本位”的社会中,要提高律师业的表达、对话及交往、交涉能 第 4 页 力,为律师活动争取更多的“正宗”性与正当性,至少是在 “律师的立场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历史阶段,情况尤为如此。 但是,这种定位只是面对权力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律师从 副部级到科员级大大小小的行政级别及干部身份最多只是律师 的面具,根本不是律师真正的身份和定位,实在不利于律师承 担起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对抗强权的使命,这种体制下的 “律师”其实就是政府的附庸,律师及律师业应有的

7、独立性令 人怀疑,律师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律师正确定位问题自然难 以在现实中得到解决。 (二)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换言之,可以认为律师 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对于律师脱离行政、回归社会、培育自 身应有的独立性具有积极意义。正如著名律师王海云所言,律 师不叫“律官” , “律师只有叫律师才是他们的真实作用,才是 他们真正的闪光之处” 。1 但问题在于,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似乎更关 注了律师的社会性、服务性,而对于其应有的法律性、政治性 关注不够,这极容易将律师业异化为一个只

8、有服务、没有理想 的服务行业。并且由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顶护身“红帽 子”的丧失、但执业过程中律师免不了还是要露出律师“监督 第 5 页 权力、遏止强权”的“庐山真面目” ,结果是短期内既难以获得 习惯于从权力当中为自身权利寻找正当性的民众的理解,更难 以获得习惯于权力恩赐权利、权力优于权利的权力系统的认同。 于是,有趣的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保障并没有因为律师 法的颁布而有所改进,相反,行政机关,如国家工商总局发文 各地、各级工商局对律师查阅企业档案严加限制;新刑法“306 大棒”时时威胁着律师的执业的安全;(注 1)按照 20XX 年全 国律师维权委员会统计数据,1995 年以来全国

9、就有个律 师因种种原因被逮捕、起诉、判刑等等,还有很多律师遭到侵 害、报复等非官方的攻击,但加起来受到官方追究的也在 100 人以上,这还不包括案件影响不大,没有纳入中华全国律协统 计范围的“律师蒙难”事件。 (注 2)所以,在探讨律师定位的 问题时,不能仅仅看到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表象, 对律师进行类似“社会服务业、需要加强管理”之类的“定位” , 更应该看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背后的制度基础、职业伦理及对 法治建设的价值,看到否则,被踢出权力系统的中国律师难以 只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中获得自己应有的一席之地。 (三)自由职业者。 自由职业者之说,主要是照搬了西方国家的说法或有关法

10、 律规定,在揭示律师只服从 法律、应具有基本的职业独立性方面具有启迪意义。但律 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并不等于自由职业者就是律师,文艺工作 第 6 页 者、新闻记者等等同样是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与律师两者 之间缺乏一一对应关系,缺乏种差的属性在逻辑上不能用作定 义,在我国也当然难以用“自由职业者” 对律师进行定位。 (四)中介机构论。 曾有官方文件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 。但这种定位 仅仅看到律师提供的法律 服务具一定的服务性、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也是服务 这一点后,就草率地将两者划上等号,完全忽略了律师“维护 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2 即律师(及律师

11、业)的法律性、监督性的基本特征,不仅缺 乏法律依据,也难以引起学界共鸣,但在少数唯上、唯书成僻 的官员中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也是律师业过度商业化的“理论 依据”或误解律师为诉讼掮客的原因之一。 (五) “行业论”或“职业论” 。 或许是中国律师面临的现实的残酷,当年胡乔木同志曾热 情讴歌律师的“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著名诗句在当今严酷的执业环境面前似乎成了一种高调后, “律 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 3;律师“首先是一个靠法律吃饭的人”4 等“律师行业论”或 “律师职业论”很容易成为职业理想破灭后律师靠法律挣钱吃 饭、独安一隅的行业哲学,甚

12、至是现实的(或堕落的)律师职 业的一种真实写照:“挣钱是唯一的目的” ;“正义与公平,离 第 7 页 我们的律师们,已是越来越遥远” ;“律师越来越失去他的历史 的和社会的使命感,变成只是关心自己利益的集团了” 。5 此外, 能够为自己的职业、行业套上职业论、行业论的行业比比皆是, 医生、护士、保姆乃至于乞丐娼优等等无一不是一种“行业” 、 一种“职业” ,无一不是“一个自己吃饱了还知道饥饿滋味的人” 。6 因此,从逻辑上来看,将律师定位为一种职业或行业的 “职业论” 、 “行业论”也没有揭示出律师的本质属性。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律师角色定位的要 求 和谐社会的内涵极为丰富,可

13、以从不同角度不断进行挖掘、 深化。为避免冗长的讨论或争论,在对和谐社会的内涵与价值 取向上,围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 28 个字通说进行理解。而探 讨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问题,首先当然可以围绕 这 28 个字内容具体展开论述。但是,这不免会造成论述冗长, 且在未弄清和谐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情况下零散论述,很可能 因见木不见林而不得要领。 所谓价值取向,就是蕴涵在具体内容当中、关于价值的最 为基本的信念、主张和态度,它构成价值取舍和行为评判的核 心标准,是统帅具体内容的灵魂,对行为取向和评价原则起着 重要作用。那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14、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 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是和谐社会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第 8 页 注意到“民主法治” 、 “公平正义” 、 “安定有序”明显就是 法治的直接内容,而民主则是民众权利在政治领域的直接体现; 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命题,则可以从宪法“权利”角 度,从“公民环境权”角度自然得到结论。 诚信乃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它要求诚实信用,要求象善 待自己事务一样善待他人事务;借用到公法领域,无论是调整 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还是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国内 公法,马基雅弗利式的欺诈已经过时,诚信方为上策:因此, 诚信既是良法的原则,也是法治的价值要求;而只有真正尊重 人权,让民众安

15、享权利,体味现世生活的无限美好,社会才能 真正充满活力而不是宗教式的亢奋甚至歇斯底里, “人对人是人” 的友爱才有落脚点。 所以,可以认为“法治”与“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 值取向。我国行 zd 学学者杨海坤教授甚至认为, “现代和谐社 会应该而且必定是法治社会” 。7 在明了和谐社会的法治至上和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后, 对于如何确定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可以从以 下几点要求着手考虑,以求寻得正确结论: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 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等要求,体现“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方面的法理基础, 使律师在捍卫

16、法治、保障权利作出更大贡献。 第 9 页 按此要求,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 、 “中介机构论” 、 “行业论” 、 “职业 论” ,显然难以让律师担当捍卫法治、保障权利的重担。一 种职业或行业, “自由”也罢, “中介”也好,均不是律师的本 质属性。 要体现“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 ,离不开良法的统治, 离不开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位性,离不开权利对于权力的制衡。 现代社会当中,政府权力不断膨胀、时有侵犯民众权利之 虞乃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如果律师仅仅为了自身的地位、 利益需要而头带红帽、身担公务,从国家权力资源当中分得一 勺羹汤,那么,一支官僚色彩浓厚的律师队伍是难以大有作为 的。但律师

17、相对于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特殊位置即律师既不能 “居庙堂之高”而置身权力系统当中,将自身完全等同于国家 官员;又不能“处江湖之远” 只知道“靠法律吃饭” ,甚至漠 视民众权利,只顾自己“把酒临风” ,使得律师首先不是“律官” ,但却不能丢却自己的最为宝贵的属性作为“戴着荆棘的 皇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在野法曹的法律性。因此, 相对而言, “国家法律工作者”或“社会法律工作者”当中, “社会性” (如果我们真正按“主权在民”的理念理解“国家” 二字,就会发现, “国家”并不等于政府,而应该是一个包括政 府、社会、国民等主体在内广义概念,从而律师是“国家法律 第 10 页 工作者”的说法也并非

18、错误) 、 “法律工作者”使得律师不同于 一般的服务产品生产者、提供者,而是站在社会、站在权利、 站在平衡政府权力强大与民众权利弱小的立场上,手持法律宝 剑,通过自己踏踏实实、货真价实的法律服务,维护民众权利, 伸张社会正义。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凸现律师行业区别于 其他行业的特点。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 独立性等是律师法律服务 区别于其他服务的行业特点。律师的定位当然要凸现律师 的这些特点。那么,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背后,支撑律师 行业的更高层次的职业理念又是什么呢?或者说,究竟是什么 使得律师行业具有并概括独立性、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这 些特

19、点?这恰恰是律师行业的监督性。要正确定位律师角色, 必须反映出律师行业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的特 点,并能够对其进行言简意赅的高度概括。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针对中国社会官贵民 贱、漠视权利的不良历史传统以及当今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依 然盛行、轻视侵犯民众权利仍然屡见不鲜的现状,提供能够制 衡权力、保障权利的法律服务方面的“社会公共产品” 。 中国的历史是皇权至上、权力优位;中国的社会现实是官 本位思想依然盛行、轻视侵犯民众权利仍然屡见不鲜,前几年 第 11 页 收容审查、房屋动迁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产生的事件可谓 是触目惊心。那么,社会更需要什么?从对症下药、雪中送炭

20、的角度出发,更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更需要律师通过法律服 务在法律准绳上与权力进行有效沟通,对权力失范现象进行制 衡和监督。这才是律师能够为社会提供更有价值的社会公共产 品,才是促进、维持社会和谐方面真正的贡献。因此,和谐社 会律师角色的定位,必须针对中国的现状,对症下药,而不能 “损不足而补有余” ,漠视民众与社会真正的诉求。 (四)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能够为从律师诉讼及 非诉讼律师种种业务的具体行为当中,为我国律师寻得一个最 为贴切的基本立场。 一般来说,律师均可以从事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诉讼 业务以及担任仲裁代理人、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出 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业务。今天可代

21、理张三,明天会帮助李 四,仿佛谁给了钱就替谁说话,甚至于会“替坏人说话” ,最是 没有立场。当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判断。律师的 基本立场乃是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和谐社会的律师定位必须 在律师忠于法律、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针对律师业的具体特点, 从律师诉讼及非诉讼律师种种业务的具体行为当中,为构建和 谐社会当中的中国律师寻得一个最为贴切的立场和准确位置。 三、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当仁不让的使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中律师的基本角色应 第 12 页 该是社会法律监督者,特 别是对容易造成对权利侵害的权力进行社会法律监督,更 是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当仁不让的使命。主要理由如

22、下: (一)社会法律监督者概括了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 利性、独立性等特点,凸现了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 特征。 所谓“社会法律监督者” ,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一支重要的 独立力量,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执业活动,对各种重叠甚 至冲突的权力权利进行初步评判、代为正确表达及对相对或相 关的权力权利的扩张性的表达甚至滥用进行平衡和制约,从而 让权力权利各得其所、在法律轨道内行使,最终实现了法治秩 序、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律师业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等特征,在 “社会法律监督者”的表达权利、平衡权利和制约权力当中完 全得到体现,且“社会法律监督者”又能够高度概括、提炼、 升华律师的

23、准确角色,成为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为重 要特征。 (二)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顺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 基本价值取向,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 前面论及,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法治至上与权利优 位。而法治至上及权利优位的最大天敌恰恰是源头上的违法即 权力的滥用与暴虐。为此,人们设计了种种精巧的制度,如洛 第 13 页 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孙中山的“五 权分立” ,以图解决这一难题。但是,诚如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 晖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上述思想或构想限于“以权制权” ,即国 家机器内部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可是人民群众则被安置在这架 机器之外,无能为力。而现代法治则

24、强调对权力的外部监控, 故提出“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构想。8 此外,朱光认为, 律师应在当时政治和社会敏感的复杂问题和老百姓要求迫切解 决的问题方面起一点社会制约和制衡作用;9 朱洪超认为,律 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统一与制约的关系;10 李建明通过研究刑事 诉讼过程中律师的地位后,得出刑事辩护律师不只是“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而且也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与“刑事 诉讼过程的监督者” 11 的结论,可视为从刑事诉讼角度为辩 护律师发挥“社会法律监督者”作用所作的精彩诠释;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欢迎律师和社会各界对法官进行监督; 12 此外,实践当中,法院、检察院请律师监督工作的新闻并

25、不 少见。13 可见律师充当社会法律监督者,既有深厚的法理根据, 又有较为扎实的实践基础。 限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利害关系者监督难以确 保监督的理性,直接的权利监督效果并不理想。所以现代社会 出现了新闻监督、律师监督等对权力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就社会监督的直接性、广泛性、法律性、专业性,特别是专业 性和法律性而言,有效的律师监督更具有其他监督所不可比拟 第 14 页 的制度构建价值。通过明确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不 仅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律师本身身份含糊甚至被边缘化问题, 更主要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当中,充分发挥律师作 为“权利代理人”的积极作用,准确、充分表达权利,

26、实现权 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有效对话,将社会矛盾、社 会冲突纳入法治轨道,并以平和、理性方式化解纷争,避免被 损害的和被侮辱的权利所形成的对社会的巨大、非理性、甚至 是非和平方式的报复和冲击;同时,权利有所保障,社会也就 有了真正的活力,从而真正通过律师的个案正确代理和整个律 师业有效工作所形成的合力,为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出最 有积极意义的贡献。 (三)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一般监督理 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上的积极作用。 谈到法律监督,人们又很自然会想到检察制度。如所知, 中国的检察官制度是扬弃列宁的“一般监督”

27、理论,即在国家 的权力结构中确立一种督促人们遵守法律、发现并追诉违法者 的法律监督机制,并吸取包括古代中国御使制度在内的中国监 督实践的产物。但如前所述,这种一般监督的思想,并没有突 破“以权制权”的框架,并且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确立一般法 律监督机构又受谁监督难圆其说,故在中国权力监督实践当中 也遭扬弃,而造就了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 第 15 页 但是,只承认检察官的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不仅在制度设计上 忽视了社会的权利监督,在司法运作当中,例如刑事诉讼过程 中,检察官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诉讼中 究竟如何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的控辩平衡原理等刑事诉讼原理, 实在令人

28、怀疑。可以说,缺乏社会法律监督、缺乏权利监督的 一般监督理论,至少在实践当中是极不平衡、甚至是残缺的理 论。 以司法运作当中足以活埋公民权利的司法不作为现象为例。 司法不作为系指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审判、检 察和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 sss 原则, 拒绝履行、不履行、怠于或迟延履行其法定司法职责的行为。 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执行机关都有可能不作为。 独立的司法更需要有效的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如民主党派及 社会团体监督、新闻监督、律师监督等等。但如前所述,就社 会监督的直接性、广泛性、法律性、专业性,特别是专业性和 法律性而言,有效的律师监督更具

29、有其他监督所不可比拟的制 度构建价值。因为律师熟知法律,能够知道何为司法不作为及 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救济、制约司法不作为,使得监督更多一些 法律理性;律师广泛代理各种案件,直接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打交道,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直接就是平衡控诉的力量,更 加容易发现包括司法不作为在内的司法渎职和腐败现象,使得 监督有的放矢,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是美丽的宣言或空洞的 第 16 页 口号,即健康、高效的律师制度应当使律师成为“在野法曹” , 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成为沟通公共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 的最好的桥梁,更应该成为制约包括司法不作为在内的司法专 横、司法渎职和司法腐败的直接力量。通过进一步健全律师

30、制 度,使得公民一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律 师的社会法律监督权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纠正司法 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不作为现象。而司法公正,则对于社会的 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和谐,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因此,如果注入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监督者的制度内涵, 那么,一般法律监督的残缺就得到弥补,社会公正度也有可能 得以提高。 (四)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为社会提供了制衡权力、保 障权利的法律服务方面的最好的“社会公共产品” 。 如前所述,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官贵民轻、权力优位等 侵犯权利并容易激化矛盾的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当中还是一个 不可忽视的现象,甚至连本来最高权力机构在现

31、实的权力面前, 都难免沦为“橡皮图章” ,最应该代表民众利益、反映社会公意 的人大代表席位往往也成了众多官员分享的战利品,司法的公 正与效率也很成问题。制衡权力、保障权利实在不是一件轻松 的事情,但却的的确确为社会所急需。和独立的新闻监督一样, 能够通过有效代理、参与社会权力权利实际运行并形成对权力 有效制约的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就成了民众所急需的社会 第 17 页 公共产品,而律师业恰好是最有资格、最有条件也最有必要在 和谐社会构建中充当社会法律监督者的一支法律工作队伍。 (五)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所从事 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具体行为寻得了一个最为贴切的基 本立场。

32、律师从事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 疑人意志的左右,而在其他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中,则是基于当 事人的授权,诉讼权利具有依附性。如此看来,仿佛律师更多 情形下的只是“拿人钱财、替人销灾” ,缺乏立场;而在刑事辩 护当中,那种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左右的有限独立 性也是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优先考虑:总之,律师难有独立的立 场。其实,这些都是没有准确定位律师角色造成的误解。国家 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 构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也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社会法律监督者”之说可以直接从刑事诉讼参与

33、诉讼当 中得到印证:律师既不是第二公诉人,也不是法官,更不是 “替坏人说话”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控辩平衡原理” ,防止公检法对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而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代 表社会从法律角度对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表达、争 取和监督,实实在在地担当了社会法律监督者的重任;在民事、 第 18 页 行政等诉讼以及仲裁等诉讼色彩浓厚的非诉讼业务当中,律师 的社会法律监督,不仅体现在以法律为准绳,对己方当事人的 证据按照法律进行“过滤”后,初步评价、判断并相对正确地 表达权利(个别情况下可能是“权力” ,如担任行政诉讼的被告 等) ,而

34、且,对他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表达也能够正确评判, 并结合己方当事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形成更为正确的判断后, 作为监督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仲裁权的依据。即不但监 督权力,也附带监督了权利;在其他非诉讼业务当中,律师的 出现,为当事人正确表达权利、防止权利失衡(含忽视与滥用 等情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权力不便介入的私权利领 域,客观上起到社会法律监督者良好作用。 所以,社会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所 从事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具体行为寻得了一个最为贴切 的基本立场,而这个角色作用的良好发挥,又为和谐社会的构 建起了积极而难以替代的作用。 (六)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也为和谐社会

35、构建中我国律师 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律师应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 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教授曾言:“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 国家兴” , (注 3)对照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断言,律师 兴则社会和谐。 但是我国律师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其中原因自然很多,但 第 19 页 是权力系统对律师的角色认同上 的错位及不足乃是一个重要的 原因。尽管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 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 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 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 ,14 但是,很 难说我国现在

36、绝大部分官员就有了邓小平同志的这种伟大胸襟 与战略眼光。立法上律师权利的天然受限制,如调查取证权的 不足、 “306 大棒” 、律师角色的边缘化、律师法蜕化为“律师 管制法”和实践当中社会公众的误解、行政机关的排斥、公检 等机关的职业报复等等,已经说明律师业的发展上出现了严重 不和谐现象的存在,已经到了非要为律师的正确定位、恢复其 社会法律监督者本来面目不可的地步了。 通过正确定位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基本角色,明 确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角色,在恢复律师的应有地位与提 高律师积极作用上做到良性互动,进而通过权利权力资源整合 与制度构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身份模糊、地位 不高、权

37、利受限、执业受阻、对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应有 作用和贡献发挥有限的现实问题,为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 供新的思路。 四、结束语 俗话说:“言正则名顺” ,而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 “正言”和“顺名”为律师维护法治、声张正义、制衡强权、 第 20 页 捍卫权利提供了正确理念和正确理念指导下制度整合,使律师 在正确评价、表达权利,提高职业交涉力,实现权利与权利之 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有效沟通,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等方面 更加有所作为,换言之,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的构建作出自 己的最大贡献;在贡献自己的过程中也升华了自己,使作为社 会法律监督者的律师业成为和谐社会中一道亮丽的景色,一堵 权利与公

38、正的防护墙,一个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律师 制度优越性的显著标志。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注 1:新刑法第 306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 仅人为地将律师单独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而且实际操作中“威 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判定标准任意性 极大,司法机关很容易借机对律师进行执业报复,许多律师不 愿或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界及学界戏称该条为“306 大棒” 。 其实,歧视、敌视

39、律师,非法驱逐、甚至拘捕律师事件在“306 大棒”实施之前常有发生。 注 2:见陈兴良.律师的使命(一)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提供的数据。 第 21 页 注 3:江平教授在为孙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作序时 说:“律师应当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职业,共和国五十年正 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律师兴则民主兴,律 师衰则民主衰,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 衰则国家衰” ;另参见江平.律师的哲人气质 C.律师文摘, 20XX(1):卷首语。 【出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 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中国 zd 大学出版社 20XX 年版, 第 61

40、67 页。 【参考文献】 1 王海云.律师,为何不叫“律官”J.中国律师,1999(2): 8。 2 缪晓宝.正确认识律师的本质属性 N.人民日报,20XX 年 03 月 31 日,第 14 版。 3 李菁.大律师田文昌的非法律困惑 EB/OL.中国律师网. .chinesela/search.jsp。 4 王人博.律师之所以为“师”C.律师文摘,20XX(1):卷首 语。 5 朱光.探寻律师的本原 C. 律师本质属性论文集.上海市 律师协会,20XX:47。 第 22 页 6 王人博.律师之所以为“师”C.律师文摘,20XX(1):卷首 语。 7 杨海坤.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 EB/O

41、L.东吴公法. 8 黄震,日开.依法治国:人民的要求、时代的呼唤访著 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 J.中国律师,1999(1):58。 9 朱光.探寻律师的本原 C. 律师本质属性论文集, 20XX:47。 10 朱洪超.统一与制约浅谈审判人员与律师之关系 J. 中国律师,1999(9):6。 11 李建明. 刑事律师法律地位的三维考察 J.学海, 20XX( 02) :113118。 12 肖扬.要求法院全面公开审判欢迎律师监督法官 EB/OL. 搜狐网站.nel。 13 孟得英,曾晓华.行家监督行家北京东城区法院聘请 律师监督法官 J.中国律师,1999(9):21;“职业对手”签订协 作书:律师有权监督检察院 EB/OL.百灵网. .beelink/20XX0830/1416336.shtml;让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更 加透明公正:黄岛检察院请律师监督 EB/OL.青岛新闻网. .qingdaone。 14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C.邓小平文选.第 2 卷: 261。 第 2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