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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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代理词 特征码 aueJJSzWRWieAXePYHJr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 xx 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委托,现指派 xx,xx 律师参与本案庭审活动,经过法庭 调查,现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围绕本案争持的焦点问题,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胡书武,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 xx 大厦分主楼和副楼,副楼原名为 xx 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教 学楼,主楼为 xx 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实验楼,xx 大厦于 20XX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 点在 xx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经招标 人 xx 市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代理公司 xx 市 xx 招

2、标代理公司通 知,招标办确认,该教学楼由 xx 市 xx 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 时二栋大楼总造价 1860666 元,总面积为 3616 平方米。不久, 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与 xx 市 xx 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合同 约定:两大楼总造价为 1866666 元,(含基础和装饰),总面积为 第 2 页 3616 平方米,折成面积为 514.7 元/平方米,工程建筑期为一 年。后女子中等职业学校与 xx 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 开发该两栋楼房,两栋楼房归属于 xx 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 下,20XX 年再归入 xx 市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他们转让 合法,行为有效,承包方一直为 xx 筑

3、工程公司。xx 筑工程公 司签订合同后,随即办了相关手续,于 20XX 年建筑教学楼,于 20XX 年建筑实验楼。从 20XX 年至今,该两栋楼房项目经理为 xx 筑工程公司的邓昌延。在以后的工程报建,主体工程验收, 以及现场签单、催款均为 xx 筑工程公司,从原告提供的九份证 据也完全证实是 xx 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我方也有大量证据证实, 是 xx 筑公司承建的。为何变成由胡书武承建,原告没有充分证 据支持。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 20XX 年 7 月 29 日与承包人 xx 筑工程公司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协议 ,xx 筑工程公司任命原 告为该项目负责人的文件,以及原告刚才在法庭上的承认等证 据都

4、客观地进一步地证实该工程是由 xx 筑公司承建的。这就意 味着该工程是由 xx 筑公司承建的,证据确凿、充分,原、被告 双方都予以认可,并不持异议。这样也得出另外一个事实,根 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那就是原告他只能向 xx 筑工程公司举张自 己权利,xx 筑公司才是他的合同另一方,与晋兴房地产有限公 司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起诉晋兴房产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 据。 第 3 页 二、原告提供的 xx 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xx 大厦项目部与原 告另签订的承包建筑合同 ,是一份虚假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原告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承包合同,一份是与胡书 武与 xx 市 xx 筑工程公司签订内部责任承包

5、议 ,合同约定: 项目中标后,甲、乙双方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乙方承 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全面负责工程 的实施和保养;一份是 xx 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xx 大厦项目 部与原告签订的基建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采用大包干 形式一次性包给乙方,即正负零以上按每平方米单价为伍佰柒 拾伍元结算(含税金、铝合金窗、卷闸门) ,承台以下含承台按 xx 省 94 定额 ,按实结算(包括各种费) ,并宣称这是一份 补充合同,两份合同价格不同,结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不同, 责任不一样,从原告提供的催告书证据中还得知,xx 筑工 程公司就该争议工程已在 20XX 年 6 月 18 日另签订

6、一份主合同, 再在 20XX 年 3 月 18 日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即原告在一同天, 20XX 年 3 月 18 日,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发包方为建福 公司项目经理部,承建人为胡书武,另一份合同发包方 xx 市建 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方为 xx 筑工程公司。这样,从原告相 互矛盾的证据中和陈述的事实中就证实了,由原告向法庭提供 的胡书武作为承建方签订的基建承包合同是虚假的,是不 第 4 页 存在的。从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证人王元辉、李宁海、宁效君、 宋伯良等,也出庭证实胡书武与 xx 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部的基建承包合同是虚假的。原告是否持有 20XX 年 6 月 18 日和 2

7、0XX 年 3 月 18 日由 xx 市 xx 筑工程公司签订的这两 份合同,特别是 20XX 年 3 月 18 日,xx 筑工程公司与建福房地 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方不加深究,原告在第三次开庭中 更改了在起诉状中“20XX 年 3 月 18 日原告 xx 市 xx 筑工程公 司与被告 xx 市建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承包合同建设 xx 大厦”陈述的事实,我方也理解原告的心情和苦衷。但原告 胡书武不具备承建人资格,却签订虚假承包合同,其真正用意 妄想达到与其兄胡书洋共同欺诈我方代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目 的,那是昭然若揭,路人该知的。事实上,这份由原告作为承 建方签订的基建承包合同合同不但是

8、虚假的,是无效的, 而且也是有失公平的。这份合同胡书武不但不具备建筑施工资 格,合同约定价格为 575 元/平方米,承台另算、94 定额,这 比同期,同一地点,同一项目,xx 大厦项目部经理胡书洋,未 招标前给另二家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明显高出 30%,我们提供的 承包商为陈说理承包合同证据,表明当时的另两家建筑承包合 同市场价格为 460 元/平方米(含基础、承台) 。同时这与同期, 同一地点,另一栋小高层(十五层)价值 608 元平方米(含承 台、基础)仅低了 30 多元。由此从法庭调查中得知这一份原告 签订承包的 20XX 年 3 月 18 日承建承包合同 ,在 20XX 年晋 第 5 页

9、兴房地产公司成立后由原告和晋兴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胡书 洋内外勾结、恶意串通下签订的,是虚假的、无效的、有失公 平的,是应不被法院采信的。 三、该工程应由我方当事人按公开中标价格与 xx 筑工程公司结 算。我们招标程序合法, 中标通知书 招标答疑文件 备案 合同真实有效,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提出了该工程本金为 2714998.64 元,其中承台和现场签单 为 930322.30 元,承台以上按面积为 575 元/平方米,违约金 50 万元,误工损失 100 万元,利息 219914.89 元,合计为 4034913.5 元。从刚才的法庭调查证实,胡书武与建福房地产 有

10、限公司 xx 大厦项目经理部,签订基建承包合同是一份虚 假的,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一切约定均不具有法 律效力。原告以 575 元/平方米结算工程价款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所谓赔偿违约金、停工损失、利息等诉讼请求,也就没有法律 支撑。 该工程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在 xx 市信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进行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该鉴定报告以当事人 约定为原则,承台以上按 575 元/平方米计算,承台以下(含承 第 6 页 台)和现场签单,按 99 定额计算工程价款,由于该鉴定是依据 无效的虚假的基建承包合同合同虚假约定进行评估,现场 签单成份也多有虚假,没有双方单位公章,存在着很大的

11、证据 瑕疵和不真实性,也被证人宋柏良予以证实。据此,这份建 筑工程造价公司法鉴定报告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毒素之花 结出了毒素之果” 、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该工程应按 xx 公司中标价格结算.我方原业主与承建方 xx 筑公 司有合法招标价格存在,合同约定:两大楼总造价为 1866666 元,(含基础和装饰),总面积为 3616 平方米,折成面积为 514.7 元平方米,并按中标价格写进备案合同,我们招标程序 合法, 中标通知书 招标答疑文件 备案合同真实有 效,证据确凿。 招标答疑文件第一卷第三项约定,此合同招 标价格为固定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

12、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 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 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原告胡书武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不但不符合申请资格,而且应该受到中标价格约束。该工程从 20XX 年开始建起至今,尚未完工,门窗、隔墙、面砖、油漆等 装修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完成,竣工日期至今没有一定 说法。20XX 年 7 月 日我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据已经质证的中 标价格,真实现场签单等证据申请补充鉴定和现场堪察,要求 第 7 页 法院真实、客观、公正、合理计算该工程现阶段价款。 从 20XX 年至今,xx 筑工程公司结算人胡书武陆续领去工程款 项 1551500 元

13、,加上我方代缴水电、税收部分、质量保证金等 近 20 万元没有扣除。并且在八月三日这次开庭中,又有证据表 明结算人胡书武已在原业主方报销了该工程建筑钢材和运费 26 万多元,根据工程款支付以上事实,我方支付工程款完全到位 并超出。xx 筑工程公司结算人胡书武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2714998.64 元,没有事实依据。 四、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目前,个别地方需要返工,原告请 求支付工程款项,不但没有请求主体资格而且违反了法律强制 性规定。 20XX 年 3 月 3 日,我方当事人曾就该栋工程催促 xx 筑工程公 司,尽快竣工,并在一定期限内验收,xx 筑工程公司回函称无 法完备项目竣工资料,拒绝验

14、收。20XX 年下半年,我方又多次 要求 xx 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胡书武个别地方要求返工,我方证人 王元辉出庭证实:现工程主体裂缝、墙体多处剥落,至今管理 人员胡书武未见返工行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第六项规定,任何 第 8 页 建设工程都必须验收,没有经过验收的,建设工程请求支付工 程款不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项不予 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工程验 收,需要十项合格条件,需要验收九大部分,主体结构,地基、 基础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层面工程、建筑水电

15、工程、建 筑排水工程等,我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工程已验收合格报告和承 建方 xx 筑工程公司任何要求验收的报告。20XX 年 7 月 日我方 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和现场勘察,完全同意在工程 质量合格情况下与承建方 xx 筑工程公司据实结算。故此,工程 没有验收,由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项,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 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胡书武,不具有原告起诉资格,并依此资格要 求支付工程款项,赔偿违约金、误工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法 律依据和事实,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我方将保留 追诉 xx 筑公司和原告责任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的权利。 此致 代理人: xx 省 xx 律师事务所 第 9 页 xx 律师 xx 实习律师 20XX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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