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司法考试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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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解读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据了解,中央政法委就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作出部署。要求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正是因为上述报道,笔者特作统一解读如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考试的目的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法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该文转发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

2、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注意:这里已经明确,国家司法考试就是由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不过这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从事特定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按照该新闻报道:政法委正在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注意:这次的表述,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加上了“统一”。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只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内的四种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比较明确了,即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注意不仅仅只是之前的法官、检察官、律

3、师和公证员。那么,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其范围究竟有多大呢?首先,就政法委本身的分工分析,法律职业人员是包含公检法司在内的,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所指的特定法律职业群体则并不包括人民警察在内,因此,这里并不排除人民警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其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表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表述,是明确将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之中的,也印证本文从政法委工作内容分析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

4、。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重庆、陕西省所辖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

5、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6、考试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另外,所谓“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法院为例,就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同时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这样,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将不再是法官与检察官,但显然,他们仍然属于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这里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然是希望将上述人群涵盖在内。如果按照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显然是不需要参加参加

7、司法考试的。所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只是为了将人民警察与司法辅助人员纳入考试之中而已。因此,如果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整体考虑,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要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分析至此,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

8、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

9、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就组织考试的司法部而言,显然,更多的考生参加考试,是符合其部门利益的。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想想工商总局与民政部争取了多少年,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这就很清楚了。所以,广大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专心复习准备考试就是了,不应该再有多余的想法。至于该报道描述的“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

10、纳入考试范围”,涉及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形式。法律职业立场、伦理等方面的考试,显然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科有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科进入司法考试,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非常明确。大家静待2015年大纲出台即可。技能考试的提出,应当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方式的巨大的新变化,这意味着分阶段考核的可能性,即可能增加面试考核环节。这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分成笔试与面试两个阶段进行。至于笔试与面试的先后顺序,极有可能是先进行笔试考核,在进行面试考核,但也不排除仿照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先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在进行笔试理论考核。总之,无论采取那种模式,宋老师认为,2015年不太可能推出这种考核模式,毕竟,实践技能的考核,主观因素太强,不精心设计考核内容与相关程序,极容易出现纰漏。即使2015年相关部门仓促出台面试考核环节,其通过率也应当是非常高的,不会成为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障碍。想想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核环节的通过率在80%以上,就很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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