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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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本次抽查的产品名称主要为:空气净化器,各产品执行标准见表1。表1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序号产品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空气净化器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

2、的特殊要求GB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22空气净化器3检验依据表2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重要程度分级是否为环保指标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2输入功率和电流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重要程度分级是否为环保指标4耐潮湿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5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4706.12005GB

3、4706.452008A否6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7稳定性和机械危险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8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9内部布线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0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1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2接地措施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3螺钉和连接GB4706.1

4、2005GB4706.452008A否14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5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GB4706.12005GB4706.452008A否16洁净空气量颗粒物GB/T188012015GB/T188012022A否甲醛或甲醛(单成分)A否17累积净化量(颗粒物)GB/T188012015GB/T188012022B否18净化能效颗粒物GB/T188012015GB/T188012022B否甲醛B否19噪声GB/T188012015GB/T188012022B否20能效等级能效比GB368932018B否待机功率B否21除菌率GB2

5、1551.32010B否22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GB4343.12018B否23骚扰功率、辐射骚扰GB4343.12018B否重要程度分级: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指标;B类-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或特征性指标等;C-一般质量项目,外观、尺寸等不直接影响产品使用的指标。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依照有关规定或产品适用标准,需要检测的其他项目或不适用该产品的项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22空气净化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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