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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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加工贸易合同: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1 特征码 dHzDjWrhurwzGJTaLNgp 原告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诉被告都市生活周刊 社(以下简称周刊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 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孙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 永和、刘宝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刷厂诉称,我方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印刷 都市生活周刊,至 1999 年 6 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费 520414.38 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方欠款 520414.38 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

2、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承印协议 书、印数明细单、铁路货运凭证、被告的欠款证明加以佐证。 被告周刊社辩称,我方承认欠原告印刷费,但原告印刷费 计算的数量及金额有误,且我方对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况 亦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抗辩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凭证及双 方于 1998 年 9 月 24 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1998 年 9 月 2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 份承印都市生活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 第 2 页 活部分委托原告负责印刷;被告应将印数通知单于开印前送交 原告生产科;每月 10 日至 20 日结算

3、上月承印费用;原告按被告 要求按时完成印刷计划;每周报纸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将全部胶 片退还被告;每期四开八版彩印,四开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骑马订 装,每份按人民币 0.60 元计算,四开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红时, 套红费用另计;捆报为 1 元/捆,每捆 100 份报纸;协议自 1998 年 9 月 26 日起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双 方各自履行。 1998 年 12 月 15 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承印都市生 活协议书。该协议与双方 1998 年 9 月 24 日所签的协议相比, 只是就印刷工价的核算的问题进行了变动。改为:24 版全彩色 版每份 0.67 元,3

4、2 版全彩色版为 0.88 元(以上所指彩色版均 为一面彩色一面黑白,每份单价不含装订费。装订加放按 6 计算,此项费用由被告负担),黑白版如遇套红时,套红费用另 计。捆报为 1 元/捆,每 500 对开张为一捆。该协议被告方由其 时任社长李忠年签字。庭审中,被告称该协议未加盖其公章, 系无效协议。 1999 年 3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载 明:截止 1999 年 2 月底,我社只付贵厂印刷费 28 万元整,尚 欠 166164.08 元。3 月份印刷费用按 0.67 元/份结算,4 月起按 双方拟定合同执行。该欠款证明同时注明,第 9 期双方印数有 差异,核实后按上述

5、价格计算。 第 3 页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承印被告都市生活各期 的印数及印刷费的明细单,该明细单记载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 520414.38 元。对此明细单被告表示了异议,并称 1999 年 4 月 以后的印刷费应按双方于 1998 年 9 月 24 日所签的协议执行, 即每份 0.60 元;关于印数问题,被告则表示没有大的争议,只 是原告在计算时未将破损及残次的报纸扣除,但其又未能提供 原告承印的报纸存有破损及残次的相应证据。 关于被告付款情况,原告称被告在给其出具欠款证明后分 别于 1999 年 4 月 14 日、9 月 29 日分两次共付款 20 万元。被 告则称其除于以上两次付款

6、 20 万元外,还在 1999 年 3 月 30 日 付款 13 万元、1999 年 6 月 11 日付款 10 万元,共计向原告支 付印刷费 43 万元。对此原告解释为被告 1999 年 3 月 30 日所付 的 13 万元系其出具欠款证明时给的,该 13 万元是被告在欠款 证明中所写的已付 28 万元中的一部分;而 1999 年 6 月 11 日被 告则未付过款。庭审中,被告未就其在出具欠款证明后共付给 原告 43 万元之说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承印协议书、印数 明细单、铁路货运凭证、被告的欠款证明,被告提供的承印协 议书、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7、本院认为,经济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本案原、被 告间的印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被告在收到原告承印的报纸后,未及时结清款项,以致酿成纠 第 4 页 纷,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应立即给付尚欠原告印刷费。 原、被告双方于 1998 年 12 月 14 日签订的协议对印刷的价 格进行了变动,而被告时任社长在该协议上签字,故协议有效, 双方应按变动后的价格结算。被告称印刷费价格应按 1998 年 9 月 24 日的协议结算及 1998 年 12 月 14 日的协议无效之说,显 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对印数所表示的异议,因其未提供原告承印的报 纸存有破损及残次的相应证

8、据,且其对原告所述印数亦表示无 大的争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印数予以确认。至于被告称其 于出具欠款证明后支付原告 43 万元一节,按此说,被告总计向 原告付款的数额应为 71 万元,但被告未能提供与此相应的合法 的付款凭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 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 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人 日报社印刷厂加工费五十二万零四百一十四元三角八分及违约 第 5 页 金(违约金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 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 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在上诉期满后 7 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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