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网保护方案范文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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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管网保护方案范文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一、调查分析首先在工程施工前,加强对施工区域管线的调查工作,将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1)从技术上引起重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_设计方案时,首先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无事。(2)从施工过程引起重视。在施工前,首先根据管线图,摸清各管线的管位和走向,对明确的管线按_m距离打一样洞,确认其埋深和走向,在管线转角处,须找到转角位置,明确角度变化后管线的走向。并插小木牌,小木牌标明管线名称、走向、埋深等。在用挖掘机进行沟槽开挖时,管线保护员、施工员随时监测,并指挥操作。在整个开挖过程中,各岗

2、位均要有人到位,严禁擅自离岗。挖掘机驾驶员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并有良好的配合意识,能坚决服从指挥。(3)如在施工路段有现状管线,则根据不同的管线性质,各管道材料情况,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管线安全无事故。二、保护措施(1)详细阅读、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收集管线资料。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做好记录。(2)工程实施前,向有关单位提出监护的局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手续。(3)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向

3、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班组长和操作工作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下”,并建立“保护地下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4)落实保护地下管线的_措施,公司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程。施工队和各班组兼职管线保护人,_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公司审定批准的施工_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要求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表”和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十个不准”。1、工程开工前,查明地下管线索及设施的分布情况,在有地下管线和地上设施的部位覆盖2公分厚的钢板。2、对已有的地上设施,在工程开工前,搭设双层钢管防护棚进行保

4、护。3、严格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挂设安全网,做好施工洞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防止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坠落而造成对原有建筑设施的破坏。下管线及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基坑或土方施工前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索要有关资料,尽可能多地了解地下设施管线分布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敷设有地下管线、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破坏管线造成严重事故。施工时尽量避开或尽量将其移走,无法避免的施工时安排专人监控,禁止施工机械直接触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固或防护。对地上架空线路等设施,采取设置警戒标志或搭设防护棚防护。土方开挖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5、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质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加固:目前无现场地下情况详细资料,在施工准备期间,须查清地下有无管线及管线位置、埋深、用途等。需改道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改道。不能改道而又在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须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以确保管线安全。其它设施防护:本工程施工现场场地在办公楼内,安全防护主要是施工场地内的安全防护。为确保安全,施工现场砌围墙进行封闭管理,

6、设专职门卫站岗执勤,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因缺少施工安全防护经验而发生危险。外架满挂安全网及彩条布作全封闭施工,防止坠物伤人和减少粉尘污染。工地出入口处通道设安全防护棚,并悬挂明显标志。地下管网保护方案范文(二)_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7、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

8、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_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

9、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_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主管部门_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线应当同步编制市政配套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地下管线行业主

10、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

11、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权属单位意见)、报建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12、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绿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回复。第十三条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形成跟踪测量报告后方可覆土。跟踪测量报告

13、应当包括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十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要占用

14、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_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第十九条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

15、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设工期_施工;(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

16、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

17、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_施工。第二十四条地下

18、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_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七条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

19、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

20、定期维护,做好记录;(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_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第三十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_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1、后实施。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_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_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第三十二条地下管_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

22、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第三十四条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第三十六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二)倾倒污水或者

23、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堆放易燃_物品;(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_、机械挖掘等;(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三十七条下列区域应当统筹建设综合管廊:(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二)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三)在本市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本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

24、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三十八条综合管廊建设、维护、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模式:(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二)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三)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组建股份制公司模式;(四)政府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模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模式。第三十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应当优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综合管廊的合同管理,确保社会投资主体获得合

25、理稳定的回报。第四十条本市实行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缴纳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第四十一条政府应当推进综合管廊标准化建设,实行统一的设计、建设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综合管廊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已经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四十三条各专业地下管线入廊后,原单独或者联合设置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报废。其

26、中,影响城市安全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第四十四条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管廊整洁和通风良好;(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五)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工作;(二)入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编制管廊管线

27、维护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五)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一)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二)_;(三)挖掘城市道路;(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构)筑物;(六)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网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28、并_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有关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十九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第五十条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29、智慧城市融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第五十一条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档手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五十二条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五十三条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

30、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五十四条地下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数据资料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五十五条地下管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网相关信

31、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网工程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利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第五十七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网档案资料应当同时报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等情况。第五十九条地下管网用地范围内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区人

32、民政府依法_拆除,相应费用由建(构)筑物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对违法占压地下管线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地下管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_相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_电话、_和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_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_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_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_。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

33、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_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34、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七十二条_专用地下管线、保密专线、企事业单位自用地下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第20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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