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工信信息〔2023〕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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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依据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厦工信信息2022)284号),现制定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有效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质量和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

2、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和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付费使用政务信息化服务的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立项评审,是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和预期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的过程。第四条市工信局(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是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机构。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在项目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市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信息中心应做好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跟踪协调,建立专人负责与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过程中专业性或辅助性工作,市信息中心应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评审

3、应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主要过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预审、专家评审、造价评估、异议处理、立项批复、立项监督等。第七条立项评审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一)连通类: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思路,推进跨部门、跨领域和跨层级系统互连互通、共建共享和协同联动的项目。(二)整合类: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领域一平台”建设模式,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建设的项目。(三)数据类:有效实现数据生成、汇聚、共享和开放,发挥数据赋能、赋值和赋智作用,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的数据开发利用项目。(四)增效类:创新治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决策水平,提升政府社

4、会治理、经济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五)安全类:增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提升重要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的项目。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工作通过“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记录,应及时上传过程文档和更新进度信息。项目各方应对提交文档的真实性负责,需盖章或签字的应扫描后上传。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分为年度集中申报和季度滚动申报两种方式,申报过程包括需求申报和方案申报两个阶段。第十条已上线系统未按规范流程完成验收的,或未按数据管理规定登记数据目录和汇聚数据资源的,或未按绩效评价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原则上不得巾请系统升级、改造、扩建或新建。第十一条需求申报阶段

5、各申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报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议书。对已纳入数字厦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方案申报阶段。市信息中心组织专业力量调研项目需求,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紧要性,与申报单位业务工作的契合度,与已建系统的延续关系及连通、整合情况,以及项目适宜的建设模式(统建或自建)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项目需求审核意见。项目投资运营机构可参与统建模式项目的调研。项目需求经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反馈中报单位。第十二条方案巾报阶段。通过需求审核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采用自建模式的,由巾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采用统建模式的,可由投资运营机构协助申报单

6、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本系统一级预算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其中,投资估算100O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同步完成数据资源预登记。市信息中心对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如需核实或补充,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善,符合要求的进入项目预审。第三章项目预审第十三条项目预审,是指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内部专家小组,对项目建设方案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进行技术审核的过程。预审重点内容包括:(一)拟建项目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支撑情况;(二)拟建系统与本部门已建信息系统或其他部门信息系统的关系;(三)拟建项目是否属

7、于重点支持类型;(四)拟建项目预期产生的应用成效;(五)项目预算合理性及明细与建设内容对应情况;(六)申报单位政务信息化绩效评价情况。市信息中心形成的项目预审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反馈申报单位。第十四条通过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预审的意见、建议编写响应说明,修订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内容,报市信息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后,提交专家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如确有建设必要,申报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可重新编写方案,半年后作为新项目进行申报。第四章专家评审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市信息中心组织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对项目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和预期应用成效等进行综

8、合审查的过程。专家评审流程包括项目分组、专家抽取和评审会议。第十六条项目分组,由市信息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单位、业务方向等内容进行分组。第十七条专家抽取,由市信息中心按照“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相符”原则,从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抽取过程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处室监督。抽取时间一般应当在评审会议前一天进行。因项目实际需要,经业务处室同意且监督处室无异议,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和投资资金规模确定。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

9、不符合规定的,由市信息中心补充抽取。专家抽取记录或聘请情况,经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十八条评审会议一般以线下方式进行,由市信息中心、申报单位和评审专家参加。项目投资运营机构可列席统建模式项目的评审会议。具体流程如下:(一)会前审核。会议开始前,市信息中心对参会人员身份进行核验,组织签署保密承诺书。申报单位委派人员进行现场汇报的,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二)会议启动。正式评审前,市信息中心宣读评审程序、评审要求以及参会人员名单。组织推选专家组组长,优先提名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组长人选。(三)材料审阅。各专家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四)项目汇报。申报单位对项目背景、建设内容

10、技术路线、资金预算、预期成效等进行汇报。建设方案有第三方单位参与编制的,编制单位可补充汇报。(五)现场答辩。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各专家对项目提出质询,申报单位进行回答。(六)专家论证。项目答辩结束后,与会专家填写个人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讨论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七)部门确认。申报单位对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签署知悉书。第十九条市信息中心根据项目预审和专家评审情况,编制项目技术评审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反馈申报单位。第二十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巾报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建议,修订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内容,报市信息中心进

11、行符合性审核确认后,进入造价评估。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如确有建设必要,申报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可重新编写方案,半年后作为新项目进行申报。第五章造价评估第二十一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信息中心按照“竞争择优、公平随机”的原则,从已入库的机构中抽取第三方造价评估机构开展造价评估工作。造价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和高效原则,按照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规范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造价评估包括初评、对审、出具报告等环节,具体如下:(一)初评环节。造价评估机构在收到项目建设方案后,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初评。申报单位对造价初评情况如无意见应予以确认;如有意见,在提出合理详实的理由

12、后,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造价对审,逾期或无合理依据的申请,不予受理。(二)对审环节。经市信息中心评估后,对审申请确有需要的,组织申报单位和造价评估机构对审。申报单位可在项目建设方案中,细化与造价对审有关的建设内容及资金明细。(三)出具报告环节。造价评估结束后,造价评估机构应出具正式的项目造价评估报告,由市信息中心反馈申报单位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造价评估结束后的建设方案,即为立项申报环节的冻结版本。正式的造价评估报告作为项目投资预算依据,随项目立项材料上报。第六章立项批复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技术评审报告和造价评估报告,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清单和投资预算,经局专题会审核通过后,报局党组会研

13、究。立项批复按分级审批流程办理:(一)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下达立项批复;(二)投资预算200万元(含)到100O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商财政部门确认后下达立项批复;(三)投资预算100O万元(含)到3000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数字厦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四)投资预算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下达立项批复。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项目预审、专家评审和造价评估等环节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环节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意见。

14、申报单位的异议复核申请应有理有据,佐证材料详实。无效异议将纳入申报单位的信息化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确有必要的,组建由项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异议理由不充分的,退回复核申请。第二十六条异议复核流程如下:(一)对于项目建设方案预审、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由复核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二次评审。专家二次评审通过的,按照专家二次评审意见执行;专家二次评审仍不通过的,不再受理异议申请。(二)对于造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经复核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委托另外一家造价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

15、二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预算依据,不再受理异议申请。第八章立项监督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项目评审管理职能,对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与立项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妨碍立项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提请有权机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市信息中心应认真履行项目技术管理职责,实行专人跟踪协调和内部监督机制,依规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活动,对项目评审资料、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接受上级监督,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16、不得擅离职守。第三十条造价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向外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泄露保密信息。未按要求执行的,将依合同或法律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受邀评审专家应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应严格保守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立项评审各环节实行限时办理。涉及内容、意见确认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内容调整、完善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内容核查、评审以及异议核查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涉密类项目或参照涉密类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管理。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医疗信息化项目和教育信息化项目,需求审核和项目预审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其中相关领域(医疗或教育)的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50%。具体评审规范和流程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大数据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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