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部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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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部分)1 特征码 YkMCpAiUvSfoQkQDFvoi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 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 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章 总则 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 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 人员。 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 职务的人员。 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2、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 2 页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 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 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 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 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 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 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

3、动时,应 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 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 谅解: 第 3 页 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 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小时以内。 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 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 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 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

4、工作时,应事先按 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 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 条款对待: 不支付工资。 不支付交通津贴。 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第 4 页 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 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 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5、 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 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 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 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 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 第 5 页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岁以上的志愿者 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 份签订劳动合同。

6、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天后取消录用时, 应提前天通知本人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 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 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 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 6 页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 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 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7、 因疾博 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 下页表) 。 因事故缺勤已达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个月休职。 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 必要的休职期限。 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 休职期限。 属第款、第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 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款、第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第 7 页 休职期 限 缺勤开始时 的连续工龄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 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 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 博 1 年以内 缺勤已达 4 个月 17 个月14 个 月12 个月 1 年至 3 年 缺

8、勤已达 4 个月 20 个月14 个月12 个月 3 年至 5 年 缺勤已达 6 个月 21 个月14 第 8 页 个月12 个月 5 年至 10 年 缺勤已达 6 个月 23 个月16 个月14 个月 10 年至 20 年缺勤已达 6 个月 29 个月24 个月18 个月 20 年以上 缺勤已达 6 个月 33 个月30 个 月24 个月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第 9 页 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参加与业

9、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年、满年以及满年时 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奖状; 奖品; 奖金; 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 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 10 页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 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扣罚工资时交付

10、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 均工资的,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以内, 以戒将来。 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天以内的工 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 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 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第 11 页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 作个人东西。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

11、、报告。 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 秩序。 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 不当行为。 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 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 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 处分相同。 第 12 页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 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2、: 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天以上旷工。 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 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 不遵守上级指示。 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款和第款

13、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 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 第 13 页 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到达退休年龄。 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第十八和第款、第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就任第十八条第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 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 力,应先考虑

14、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 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的解雇,应提前 第 14 页 天预告或支付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 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款和第款,公司向本人预告 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 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 四条第款生育休假期满后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 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岁。 第四章 勤务 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小时分。分为实 际工作时间小时和休息时间分,每天工作

15、起始和终了时 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 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第 15 页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 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 时召回上班)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小时,一周不超 过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 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 天不超过 小时,一周不超过小时。 第三十五条 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

16、 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时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 (下午时至上午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 第 16 页 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前条和第五十二条第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 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

17、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 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 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 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天的工作, 原则上每周工作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 17 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 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 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 第四十四条 因

18、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 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 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 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 第 18 页 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 迟到、早退处理: 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因工负伤,治疗疾博 执行公务。 天灾事故。 交通中止等其

19、他事故。 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 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 工场: 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其他类似第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 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畅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 19 页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星期日。 星期六。 年末年始(月日至月日) 。 国民节日。 月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 劳动节。 本条第款与本条第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月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20、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 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岁的会员在上条第 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 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 20 页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 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小时以上, 第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 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年休假 连续工龄年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21、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连续工龄年以上年以内 每年天 第 21 页 连续工龄年以上 每年天 休假年度为月日至第二年月日,年末如有余 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 时间。 庆丧休假 ()婚姻(包括结婚日) 天 ()妻子生育 天 ()丧假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天 配偶父母死亡 天 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 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单身赴任 携家属赴任 家属阻挠 第 22 页

22、外地3 天 6 天 4 天 附近地2 天 4 天 3 天 市内1 天 2 天 2 天 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 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公务休假 ()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 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 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 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 23 页 ()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 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 () ()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 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遭灾休

23、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 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 办理。 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 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生育休假 预产期周(多胎为周)以内以及产后周为产妇休 假时间。但产后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 准许复工。 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天。 但是如有必要休假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 第 24 页 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

24、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 。从 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 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 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 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 续工龄: 第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款及第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 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 25 页 节

25、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 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 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 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 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 计划职员) 、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 26 页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 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

26、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 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额度 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 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 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 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第 27 页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

27、准)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数与工会另行 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 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 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 28 页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 率数 直接承包者 第 29 页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来源:http:/.htfbw./hetong/laodong/20XX03/5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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