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3.1.2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3.1.3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验收的组织形式;2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3验收的步骤和程序;4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5验收合格的标准。3.1.4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 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
2、列规定:1观察检查应釆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 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2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査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3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 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4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 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
3、器状况、检査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 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2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匚程和检验批项目
4、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5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6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匸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备案。3.2工程验收规定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验收;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匸程、分项工程验收;厂区配 套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 本核算: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3分项工程应按主
5、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4分项匸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 需要进行划分。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本 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 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
6、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 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 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7、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2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3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4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3.3验收程序及组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 运营等单位参加。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 行验收。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
8、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贵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 应参加主体结构、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4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5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 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 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综 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组成。7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污水处理厂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 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