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

上传人:奥沙丽水 文档编号:574846 上传时间:2025-07-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2、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第五条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

3、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七

4、条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第八条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8月30日。第九条评价程序和职责:(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6、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U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第十条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第十一条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A级:90分X:LOO分;B级:70分X9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第十二条参建单位

7、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见附件2-1、2、3、4、5)实施。第十三条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四

8、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六)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第十五条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一)信用评价定级为As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二)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七条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

9、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第十八条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第二

10、十一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二条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A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C级和D级名单。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认真完成问题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

11、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程序如

12、下。(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L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4);2 .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 .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5)。(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13、原件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D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发布结果,将该企业从D级信用恢复为C级,并按照信用C级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

14、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号)。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表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附件3:参建单位业绩汇总表附件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5: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5).pdf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解读一、制定出台评价办法的主要背景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涉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

15、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参与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实施中暴露出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参差不齐、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工程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建后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规范开展农田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本评价办法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试行效果和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信用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标准、等级及使用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出了关键环节具体的评价方法和要求,使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二、评价办

16、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评价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共四条;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共七条;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共七条;第五章信用修复,共三条;第五章附则,共四条等。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包括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职责等内容。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包括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信用等级为D的各种情形、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为AsB、CsD的4种定级结果运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阐释了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第六章

17、附则,规定了实行时间和解释权限。三、评价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一)信用评价应用。进一步对于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行了明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D级,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强化了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条款。(二)评价内容变更。在原评价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评价内容,规范了失信行为认定,对于严重失信部分的一般条款进行了删除,确保认定的失信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按照高标准农田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对参建单位直接评定为信用极差(D级)的情况

18、进行了详细说明。(三)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办法对于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三年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四)附件信息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为参建单位获得年度信用评价基础分的必要文件,明确了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附件2)为参建单位行为记录的必要文件,细化了信用评价内容,提升评价办法可操作性。参建单位年度业绩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3),将参建单位年度参与项目进行统计汇总,以便判定最终信用等级。四、评价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措施评价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评价办法,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宣贯评价办法。一是广泛开展评价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通知文件、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评价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二是全力做好评价办法的培训工作。举办评价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评价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评价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评价办法的顺利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