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报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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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学院财务报账规定 特征码 JJjilGsAawqIhYZgGoCy 学院财务报账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经济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定。 第一条 报账原则 (一)各部门经费预算下达后,即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原则。 (二)经济责任制原则。各部门的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 费、科研项目经费等一律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即审批人在 报账原始票据上签字,便对其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 济责任,在以后的审计、财务检查中,发现不合理、不合法行 为,将追究审批人的直接责任。 第 2 页 (三)各部门应确

2、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以及与财务处核对账目 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处有权拒绝非报账员办理业务。 第二条 报账时间安排 (一)每月 8 号25 号的星期一、二、五,其余时间一律不报账。 (二)每学期截止报账时间由财务处统筹安排决定。 第三条 报账审批程序 (一)预算内日常经费、日常专项、创收项目: 1教学线开支由各分院副院长、分院院长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生线开支由各分院学工部长、分院院长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2各行政、教辅、后勤处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临时性专项 经费使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在校长基金额度内的,由分管校 第 3 页 领导、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金额超出校长基金额

3、度的, 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报账流程 (一)报账员持真实的原始凭证(其中:教学耗材、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还需附有采购详细清单、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名单) , 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将原始凭证 汇总,按学校相关规定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登录网上报账系 统,将原始凭证信息输入报账系统,凭打印的汇总表经分管校 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审核后,再经总会计师审批。 (二)财务处审核原始凭证,经财务处长签字,再经总会计师审 批后方可报账。 第五条 报账的相关要求 1所有报账的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购 入财产、物资、办公用品)、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原始

4、 票据必须要素完整,包括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单价、金 额(大小写一致)、票据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等。 如出现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如出现金额涂 第 4 页 改、挖补的一律视为废票,不予办理。原始凭证未列明具体商 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 位印章的购物清单;在商场及超市采购办公用品的需附上电脑 小票。 2购买各类固定资产,均应由经办人、验收小组、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签证后,经资产管理处登账员签字,并到资产处办 理固定资产卡片,凭发票、固定资产卡片和购买合同到财务处 报账,缺一不可。 3差旅费报销:各经办人要在财务领用专门的报销单据。

5、市内 填写“市内交费通报销单” ,市外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费 用项,先不填写总金额,按报账程序办理签批手续后,报账员 填写补助及总金额后,交财务处和总会计师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六条 现金支付规定 一般、零星购物或采购农产品可开支现金,其余 1000 元以上采 购需开转账支票,转账时要将对方账号、开户银行、单位名称 输入网上报账系统,由出纳开票,报账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往来款规定 第 5 页 往来款的范围:(1)采购物资、设备和支付费用,需要领取款项。 (2)因公需要领取差旅费、实习经费,备用金和用现金购零星物 品的。(3)经校领导同意的其他应收款。 办理程序:预算内资金的借支首先由借支人

6、到财务处领取借支 单,财务处在借支单上签明该经办人是否有往来款项,然后经 办人到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后,方 可借支款项。预算外资金的借支首先由借支人到财务处领取借 支单,财务处在借支单上签明该经办人是否有往来款项,然后 经办人到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再经校长批准, 最后到财务处借支款项。为保证学校资金尽快回收,教职工借 支必须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具体要求见长 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 第八条 对各项支出的审核 财务处对各项支出着重审核以下方面:报销的各项支出是否有 相应的经费,支出内容符合预算或制度规定的用途;支出内容 真实、合法、合理;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报账手续完 善。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 6 页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学校各部门报账员变动时,应经财务处培训合格并办理交接 手续后才能上岗。 2每学年结束,报账员应将本部门收支情况汇总,及时与财务 处核对后,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成绩 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 供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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