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禁止设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论证要求】自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
2、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规范化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在入海排污口处加装视频、流量计等监控设施。责任主体应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第三章备案第十条【备案部门】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备案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
3、部门存在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并负责组织入海排污口备案具体事项。第十一条【备案流程】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备案,2025年1月1日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时应当提
4、供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I235-2021)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入海排污口备案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一次通知责任主体补充和退改。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二条【备案信息变更】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排污口类型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
5、三条【备案注销】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或其指定责任主体,履行入海排污口注销程序。第十四条【历史排污口备案】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
6、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五条【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一)实施重点管理的;(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第十六条【流量监控】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流量监控。第十七条【监督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
7、境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2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不低于5%,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监测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执法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
8、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控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确定违法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整治。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广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9、的区域,核查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的及时移交并督促问题整改,经再次核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第五章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十条【动态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依据。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设区的市
10、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首次填报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排污许可变更、监管要求变化及时更新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监测、监控、检查等有关信息,入海排污口备案注销后,动态管理台账中应当及时注明。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息,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还应当包括排查整治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
11、02217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I308-2023)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业排口的整治工作,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需达到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I308-2023)附录B要求。其中,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2841-202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
12、浓度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
13、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监督举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日起施行。附表1入海排污口分类表序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管理分类1.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重点管理2.工矿企业雨洪排口一般管理3.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重点管理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一般管理5.城镇污水处理厂
14、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a重点管理6.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简化管理7.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简化管理8.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一般管理9.港口码头排口b一般管理10.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一般管理11.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C一般管理12.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一般管理1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一般管理14.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一般管理15.城镇雨洪排口d一般管理,只登记入动态管理台账,无需备案16.其他排污口一般管理,排放雨水、山溪水、地下水为主的入海河流沟渠汉、水利灌溉排口只登记入动态管理台账,无需备案a.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地、度假村、疗养
15、院、机场、铁路车站、医院、学校等,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管理Jb.港口码头排口包括港口码头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雨洪水等的口门。c.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包括单个池塘排放养殖尾水的口门和以排放水产养殖尾水为主的入海沟渠汉。d.城镇雨洪排口包括通过城镇(园区)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雨洪水的口门。附表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备案登记主表I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口
16、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口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离低潮线距离6(km)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m)排污口类型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水设施类型7口明管;口暗管;口明渠;口暗渠;口其他无闸门;口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
17、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曰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口工矿企业;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口畜禽养殖;口水产养殖;口雨洪;其他:排放方式口连续排放;口间歇排放;口无规律排放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
18、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附表3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备案登记主表I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口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排污口类型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口其他排水设施类型6口明管;口暗管;口明渠;口暗渠;
19、口闸门;口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排放方式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1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口符合.不符合2 .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口无;口有,具体措施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0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
20、/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附表4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备案号U(责任主体名称):根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你(单位)填报的在市县(区/市)的XXX入海排污口排污已完成备案。入海排污口名称为:O入海排污口编码为:O其他有关事项说明:O你/你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XX市生态环境局(盖章)年月日附表5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名称入海排污口编码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入海排污口位置(详细地址)经度:纬度: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21、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销原因承诺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口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口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2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化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我厅起草了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
22、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编制背景。入海排污口是陆地污染物进入海洋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意见,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入海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广西积极贯彻落实国办意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开展了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于2023年底基本完成了广西近岸海域范围内入海排污口排查,共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983个。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2024年10
2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管理办法,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执法、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提出了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排污口为入海排污口。我厅对5983个入海排污口进一步开展核实,核实结果为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入海排污口共3605个。广西入海排污口数量众多、种类多样、污染来源复杂,监管难度大。为更好地开展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我厅结合广西实际,组织编制了实施细则。(二)编制必要性。编制实施细则是贯彻
2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排污口改革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国办意见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编制实施细则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2022年起,我厅组织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对广西近岸海域范围内的入海
25、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无人机排查、人工徒步巡查、专家质控核查等“三级排查”方式,共排查出5983个排污口,其中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入海排污口共3605个。广西的入海排污口数量众多、种类多样,加上广西属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污染来源复杂,监管难度大。对于如何因地制宜地对排查出的大量入海排污口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如何将管理办法要求与广西实际情况相结合,急需通过出台实施细则进行确定。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
26、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四)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海洋202472号)。(五)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I232-2021)。(六)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l235-2021)。(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I312-2023)。(八)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I313-2023)。(九)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I308-2023)。(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I387-2024)。(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海
27、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HJI4062024)o(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十四)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十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十六)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2841-2024)o(十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明确入海排污口定义、管理分类、设置备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主要
28、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本章主要说明了实施细则编制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确定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类型,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的认定方式和主要责任,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管理需求将入海排污口管理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二)第二章设置,共5条。本章主要提出了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合并设置要求、禁止设置区域等,对于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确定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
29、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明确了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三)第三章备案,共5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和历史排污口备案要求等。包括明确备案部门的职责,明确备案的基本流程和办理要求,明确备案信息变更和备案注销要求,明确历史排污口的备案手续要求。(四)第四章监测和执法,共5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入海排污口监测要求和检查要求。监测要求包括自行监测和监督监测,明确了责任主体要开展自行监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开展监督监测,针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提出了不同的监督监测要求。检查
30、要求包括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开展执法检查。(五)第五章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共4条。本章主要规定了入海排污口的日常管理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明确了责任主体要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指导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要达到相关要求。信息公开要求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31、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并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章主要明确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及实施细则施行时间。(七)附件表,共5个主要包括入海排污口分类表、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和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四、重点问题说明(一)实施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衔接。实施细则在编制过程中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相关国家部委文件的衔接,重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办意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监管要求进行
32、了逐一核对,确保实施细则能够保持一致并细化落实有关要求。(二)入海排污口均需备案。按照国办意见和管理办法精神,要坚持申请即备案的原则,排污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自行论证,备案部门不对论证材料进行任何审核,只要提交材料,备案部门必须就给予备案。责任主体对论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关于责任分工。实施细则依据国办意见和管理办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各方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督监测计划,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监测,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
33、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具体事项,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监测、执法检查,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入海排污口数据,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等。责任主体负责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四)关于责任主体。国办意见明确了责任主体的划分原则,即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
34、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l3132023)进一步明确了单一排放源入河入海排污口,其责任主体为排放该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排放源入河入海排污口,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划分各自责任。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对壬多个排污单位共用
35、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此类排污口应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办理共用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污单位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在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中载明各自责任。(五)关于排污口分类。由于所有入海排污口均需登记到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了保证数据一致性,广西入海排污口分类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I312-2023)执行,不再细化分类。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的界定,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规定:我区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36、确定为(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关于“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的界定,目前,农业农村部尚未出台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认定标准,该定义通常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广西规模化水产养殖面积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池塘养殖面积0.01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包括陆基圆池、集装箱等设施养殖);稻田养鱼面积0.02万亩;淡水大水面及浅海滩涂养殖面积0.05万亩;深远海养殖面积0.2万立方米;龟鳖养殖面积200平方米。规模化水产养殖不仅取决于养
37、殖面积,还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管理技术、投入产出效率、生态环境影响等多个因素,对于“同一水域不同养殖户(或企业)连片养殖面积达规模化养殖标准是否属于规模化水产养殖”,需要考虑以上因素综合研判。如果只是满足了规模化养殖面积,而仍然采用传统、低效的养殖技术,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划和质量控制标准,养殖尾水无法实现达标排放,那么也不能认定为规模化水产养殖。(六)关于分类管理要求。入海排污口管理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不同管理类别的入海排污口分级管理要求不同。在设置论证方面,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需要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提交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
38、报告,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只在备案登记表中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在监测方面,一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要求责任主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三是实施重点管理入海排污口、简化管理入海排污口和实施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的纳入监测的比例不同。(七)关于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达到完成整治的条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业排口的整治工作,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八)关于入海排污口信息公开。结合广西地方特色,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可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公开入海排污口相关信息。(九)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I日起施行,当中第八条要求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对于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照第十四条进行备案,施行之后新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应按照第八条要求开展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