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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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姿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从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推进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

2、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立项项目审批等事务。第五条团省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高校使用专项资金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

3、东省内设有校级共青团组织的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对校内选拔推荐、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认定等工作负责;指导项目团队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监督项目团队合规、按进度使用专项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可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和管理、立项选拔评审、立项项目配套资助、优秀结项项目奖励等,以及用于学校举办校级挑战杯系列竞赛和其他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经费等。配套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第七条专项

4、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广东省境内有关高等学校的中国籍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包括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籍大学生团队),开展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科创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产业发展、文化建设、公共服务和科技服务等四类实践研究项目,申报者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已获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科研成果不在支持范围之列。(一)产业发展。围绕岭南特色产业、海洋产业、乡村集体经济等,通过科技赋能、创意转化、市场运营等方式,助力推动地方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二)文化建设。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特色文化产业等,开发系列文化产品,打造线

5、下文化阵地,助力推动岭南文化创新发展。(三)公共服务。围绕规划设计、教育医疗、法律法治、创新创业、绿美广东建设等,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建言献策,助力推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四)科技服务。围绕县域科技攻关、科创落地、科学普及等,在县域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发展上提供支持,助力打通县域科创最后一公里和科创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每个资助10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第九条结合专项资金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团省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团省委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

6、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第十条专项资金保留省级审批权限具体项目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团省委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保证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二级项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入库二级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

7、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团省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前期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四条团省委根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发展情况和有关工作重点,下

8、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立项通知,通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各高等学校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评审结果应在学校官网、官微等平台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后以学校为单位向团省委推荐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第十六条团省委对高校推荐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成功立项。第五章姿助项目管理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自立项结果公布之日起算。项目在执行

9、过程中禁止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方向。第十八条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与项目团队签订管理合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项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引导师生积极参与申报项目的激励机制,配齐配强项目指导老师团队。在制定相关评价制度中注重运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指导项目申报立项并通过结项验收纳入教师职称评审条例中作为相应科研、教改项目等业绩认定,将项目经历纳入团队学生评奖评优、综合测评、推免保研等评价参考要素。第二十条立项项目在

10、研究期间必须参加广东青年大学生百千万工程突击队行动,必须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的校级或以上级别比赛。第二十一条研究期满时,重点项目需满足以下至少两个方面要求方可成功结项,一般项目需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方面要求方可成功结项。超标完成结项要求的项目,经团省委和团省委委托的专家组研究,可评定为优秀结项项目。(一)科研效益方面。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EI、CSSCI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获得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特等奖或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省赛金奖可以代替发表论文用于结项验收;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获得挑战杯广东大

11、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一等奖及以上或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省赛银奖及以上可以代替发表论文用于结项验收。(二)经济效益方面。项目要求直接或间接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包括获得政府或第三方购买服务、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获得收益、竞赛评比获得奖金、助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降本增效并取得有关证明等。(三)社会效益方面。项目要求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包括获得省直有关单位主办百千万工程相关项目活动的省级荣誉、研究成果获市厅级或以上领导肯定批示、项目形成典型案例在县域推广应用获县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他团省委研究认定的显著社会效益(如:重要媒体宣传报道、明显增加群众收益、创造良好就业机会等)。立项评审结果公

12、示前取得的研究成果不作为结项验收依据。第二十二条用于申请结项验收的项目成果,参与成员必须有学生团队成员。其中,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应为项目团队成员。第二十三条已发表论文原则上标注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会议论文需经团省委和团省委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判定是否可等同论文以及可等同的论文等级。第六章滨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立项项目所获专项资金可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算力服务器租用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模型制作费

13、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二)差旅会议费:包括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三)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四)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

14、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指导老师和其他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的相关人员。(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科研单位、人员进行科研交流合作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境访问及邀请境外科研人员来访指导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全面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为立项项目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十六条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阶段

15、性绩效目标。需跨年度开展研究的,应分年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按项目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项时需提交资金支出明细表、进度表、大额支出凭证等资料,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以及专项资金支出进度不达标的,相应削减学校下一年度资助项目指标。第二十九条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如资金支出率未达100%,应回收结余资金。对研究周期内因故中止的项目和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如已展开部分实质研究工作,需提供已形成的研究成果和资金支出明细,并经评审专家认定后回收实质工作开销以外的资金。如未展开实质研究

16、或已展开研究但经评审专家认定所用资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回收全部资金。对需回收部分资金的项目,团省委将根据高校团委和评审专家的结项认定意见,对照项目资金支出明细,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需回收的金额及途径。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团省委按规定组织有关高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团省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成员、第三

17、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纳入专项资金黑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对伪造或变造申请材料的项目申报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惩戒。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项目人员更换。项目应建立梯队式人员架构,由高年级学生牵领低年级学生开展研究,可以指定双负责人。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死亡、重大疾病、残疾、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毕业等原因),确需更改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新的项目负责人需从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中产生。更换指导老师须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更换项目成员需同时经项目负责人和

18、项目指导老师的签名同意,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以上更换手续需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按程序完成。如项目达到结项标准,在结项证书中将只体现更换后的人员姓名。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以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项目指引。(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主体、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等。(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单位等。(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团省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团省委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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