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附件2:8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起草说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水利建设
2、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
3、况的信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作为评价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对已具有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估,并更新其信用等级。第六条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水利部水利建设信用评价信息、资质资格、经营业绩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的
4、信息。第七条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参与社会公益或获得全国级、省部级相关表彰和奖项的,可获得额外加分;市场主体在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并认定其信用等级。具体规则如下:1 .公共信用评价和表彰奖励情况由评价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价。2 .行业信用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上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以来参加水利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3.以上两部分相加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值后,即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第九条评价结果在北京市水
5、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应提交证明材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做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市场主体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第十一条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评价分值,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照四等九级划分并认定,各等级对应的分值X分别为:A级:X三95分;A-级:90分WX95分;B+级:85分WX90分;B级:80分WX85分;B-级:75分WX80分;C+级:70分WX75分;C级:65分WX70
6、分;C-级:60分WX65分;D级:X60分。第四章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受到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安全监管等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与水利建设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其信用评价分值自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用评价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分,并重新认定信用等级:1 .罚款扣2分/次;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分/次;3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4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5 .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
7、政处罚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计分。第十三条行政处罚信息到达公示期限或终止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用评价机构将对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分值恢复对应分数,并重新认定信用等级。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五条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中可设置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其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设置,占总得分的5%15%。不同等别水利工程信用标权重划分表工程等别信用标I15%II12%III10%IV8%V5%注:工程等别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第十六条市场主
8、体信用标根据评标当日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未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按上年度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平均分赋分。如果该市场主体存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扣分后,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和得分标准见下表:信用等级得分标准(信用标得分/信用标总分)A级100%A-级90%B+级80%B级70%B-级60%C+级50%C级40%c-级30%D级0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不涉及水工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影响水工建筑物正常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等别“V”划分信用标权重。第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六章监督
9、管理第十九条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务局此前印发的涉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附件:L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2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3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4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5 .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6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7 .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8 .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
10、025年修订)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北京市水务局对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23年11月3日,我局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通过2年多的施行,对推进我市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了信用信息管理和公平性竞争的新政策,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办法需要对应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依据()国家层面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
11、第783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部委有关要求1.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2.2025年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细化完善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等。另外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需申请共享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的信用三、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在评价标准中增加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评价结果,按照权重折算为一定比例得分。评价标准中调整了项目业绩的赋分分数。二是进一步规范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对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履行约定的监管情况,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三是适当调整了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与水利建设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的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