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极速器 文档编号:587194 上传时间:2025-08-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1.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响应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气象台和各县区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应当遵循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职责的组织机构,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第七条各

3、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预警信号发布第八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各县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机构的武都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并指导各县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九条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

4、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第十条气象台站按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实施细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第三章预警信号传播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第十二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陇南发布平安陇南官方

5、微信公众号,陇南电视台,“陇南气象微信公众号,陇南气象抖音、快手短视频公众号以及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12379)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和“陇南预警发布抖音、快手公众号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气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面向公众的传播任务。第十三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级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并与本级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

6、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四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供电、通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本级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渠道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途径和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类型、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级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

7、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和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以转发的形式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六条车站、机场、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有针对性的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八条

8、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九条对于基层居民区和农村偏远地区,避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搭建有效的信息传播网络,可通过微信群、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铜锣、手摇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辖区村(居)民传播预警信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象灾害预

9、警信号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教育、培训。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公民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四章预警信号响应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陇南市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实施“五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配合政府应急处置,及时

10、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应急处置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向公众即时传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灾避险。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响应工作:(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二)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四)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六)水务部门应当做好防洪排涝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

11、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七)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做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八)住建部门应当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防灾减灾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城市暴雨积涝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九)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安全防护工作。(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人体健康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提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通报结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陇南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