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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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

2、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具体场景应对处置方案等组成。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第六条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各

3、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聚焦新质救援力形成,积极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七条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

4、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专项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实施性行动方案。第十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

5、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资源保障和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叫应反馈、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现场管控、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结合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场景应对处置方案。第十一条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

6、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应急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第十二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第十三条相邻或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

7、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本省超大、特大城市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风险评估结果和面临巨灾风险的极端情景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行政区域巨灾应对工作。第十五条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体现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第十六条结合实际灵活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

8、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第十七条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本企业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综合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9、风险分析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总体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装置或设施发生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发生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鼓励中小微企业编制以初期处置和紧急疏散为主要内容的图表卡片式简明应急预案。第十八条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处置应对要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

10、等。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场景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处置要点、极端情况应对、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第三章规划和编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标。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标,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

11、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目标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并吸收涉及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

12、参加。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预案编制的,编制单位应当承担预案编制主体责任,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全程参与。(二)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复盘汲取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教训。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相关单

13、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编制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三)组织起草应急预案文本。编制单位应当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预案,依法、按要求起草应急预案文本。编制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文本时应当加强与相关地方、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下级衔接上级,专项衔接总体,部门衔接专项,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确保与相关应急预案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衔接。(四)征求意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

14、见,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发布、备案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发布。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本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乡镇(街道)应急预

15、案由本级政府(办事处)审批,以政府(办事处)名义印发。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审批,以党工委和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管委会审批,以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村(社区)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经审核完善后,由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本单

16、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应急预案审批、审核单位报送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送审稿;(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三)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等相关材料;(四)征求意见情况;(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审核。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审批、审核单位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二)预案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三)预案是否符合依据预案的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四)框架逻辑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五)组织指挥体

17、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六)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一)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二)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四)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

18、区等各类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备案,径送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属地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七)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

19、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九)突发事件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备案受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

20、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回执。因材料不齐全不予备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第二十七条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备案办理流程,对备案的应急预案分类建库立档、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方公开。第二十九条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密级。对涉密但需要公开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公布应急预案简本。第五章

21、培训、宣传、演练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印发后,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第三十二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工作,按照职

22、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演练管理,通过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等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地震、洪涝、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管理或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

23、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做好应对准备,加强舆情监控引导,避免造成负面影响。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总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

24、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大风险领域可缩短评估周期。第

25、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可定期组织集中评估,同类对比分析应急预案实效,形成评估结论,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高预案编制水平。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依据的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四)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

26、较大问题的;(八)应急预案审批或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及时反馈结果。第七章监督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宣传、演练

27、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编制、报批、备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推动安全风险与应急处置能力相匹配。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应急预案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研究创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同时废止。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

28、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按照国家规定要求,2017年11月出台的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形势,省政府决定对2017版办法进行修订。省应急管理厅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主要内容办法共有8章47条,分为总则、分类和内容、规划和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与修订、监督保障措施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

29、工作原则、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化运用等要求。第二章分类和内容,明确应急预案的分类,并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重点。第三章规划和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计划要求,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第四章审批、发布、备案,明确应急预案审批报送材料、审核内容,并对应急预案衔接、备案、公开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培训、宣传、演练,明确应急预案实施、解读、培训、宣传等规定,并对演练计划、制度、频次、评估等工作提出要求。第六章评估与修订,明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需要修订的情形以及修订程序。第七章监督保障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指导监督要求,提出应急预案创新研究工作机

30、制。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生效时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规定。三、主要特点一是厘清应急预案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二是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组成,并将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新增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急预案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三是细化应急预案编制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计划的相关要求

31、完善应急预案编制流程,包含成立工作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起草文本,征求意见等,并提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原则,推动解决部分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四是健全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备案程序。完善应急预案审核报送材料、审核内容等,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审核把关环节;明确各类功能区、重大活动保障、巨灾、跨行政区域联合等应急预案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范印发、备案流程及内容,规范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总部及所属单位、权属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要求。五是强化应急预案数据管理。明确各地、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的职责,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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