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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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五章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2、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贝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将无线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

3、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及市、州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检查,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编制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开。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重点支持低空经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

4、联网、移动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导航等用频需求。第八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第九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低空领域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发射设备等方面的监管,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便捷相关临时用频设台需求,按需开展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外场测试指导,推动先进技术应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第H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涉外无线电管

5、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三条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收取的前款费用用于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与运行以及无线电管理科学研究,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向省无线电管

6、理机构提出无线电频率许可申请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申请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第十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依法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无

7、线电频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应当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第十八条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8、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在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之日起五日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第二十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无线电台

9、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拆除地面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注销其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设

10、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周边设置标识,并对天线、馈线和铁塔、支架等附属物进行美化或者隐蔽,使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电源等便利条件。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第二十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

11、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第二十五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第二十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类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

12、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高层建筑时,对可能影响重要无线电台(站)电波传播通道的,其选址、定点方案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民航、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的论证、报批,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规划布局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满足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七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研制

13、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第二十九条使用蓝牙、无线电遥控模型、无线局域网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14、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等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主动接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第三H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和使用的管理。第五章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二条省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磁空间监测网,加强空中与地面无线电监测联动能力建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通信、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与无线电监测设施

15、建设实行共建共享。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线电监测设施周围的电磁环境予以保护。在固定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固定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固定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第三十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维护无线电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五条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第三十六条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

16、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三十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第三十八条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开展无线电安全保障所需的场所、电力等条件。第三十九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

17、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第四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相关场所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对正在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可以要求暂时停止使用有关设备;(五)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六)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四H条省无线电管

18、理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依法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通信秘密和无线电信号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更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参数、设计特性及功能造成无线电干扰的

19、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是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经信厅组织起草并向省政府

20、报送了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无线电频谱是国家基础性、稀缺性战略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5G、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无线电应用领域已广泛覆盖各行各业,频谱资源供给日益紧张。与此同时,无线电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私设电台、“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对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造成了严重干扰。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传统产业、新兴产

21、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新质生产力驱动的基础要素,是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实现双轮驱动的核心引擎。2018年我省机构改革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现行条例自2007年2月至今已施行18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已刻不容缓。为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由省人大、省司法厅、省经信厅等多个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一是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先后赴广东、广西、天津、河南等地,对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调研。二是充分开展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

22、见。组织高校及科研单位、法律机构、无线电业务相关管理和使用机构等单位开展研讨论证,并形成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报告等。多次赴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省司法厅等单位进行专题汇报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市州经信部门、无线电监测机构、企业和20家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多轮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对条例进行数次修改完善。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改稿工作,加强把关指导并开展预评估。同时,对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在充分吸收各相关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二、有关考虑条例草案围绕频谱资源科学管理与高效利用,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统筹推进频谱资源市场化、无

23、线产业融合化、治理能力现代化、频谱数据价值化等,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衔接国家法规。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从频谱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等维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因此我省条例修订需要保持与上位法衔接,一是同步调整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流程;二是明确微功率设备、业余无线电管理细则;三是统一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四是完善军地协同机制。二是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现行条例在频谱资源配置、新兴产业支持、台站规划布局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需要,亟需通过修订破解低空经济用频冲突、5G融合瓶颈、“51020”先进制造业集群保障不足等问题,系统性疏通无线技术与实体经济

24、深度融合的堵点,加快推进低空经济、5G、卫星通信等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三是筑牢电磁空间安全防线。现行条例在重点频段保护、干扰快速处置等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现有监测力量与快速响应机制难以匹配高强度的安全保障需求,亟需通过立法加强重点频段保护和干扰快速处置,保护我省“铁水公空”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打击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实施新型犯罪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支持重大活动与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服务公共安全。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如下。(一)总则。说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及其他无线电管理规定等。(二)无线电

25、频率管理。对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频率使用原则,规范频率许可,加强频率保护。(三)无线电台(站)管理。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设台用台原则,规范设台用台许可,规范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申请范围、条件、程序等,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加强台站日常管理和台站规划布局。(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进行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要求,加强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管理,补充完善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新增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管理规定。(五)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对无线电波的监测和维护电波秩序进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强监测设施建设,强化监测设施保护,规定涉外无线电秩序维护,强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以及非无线电设备的干扰处理、无线电干扰协调等。(六)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设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违法改装小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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