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标专利合同-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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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特征码 xLlIGbuQkEFhgLabTBLG (2001 年 6 月 26 日)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决定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 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 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 案(送审稿) ,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最高人民法院

2、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已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经 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 2001 年 7 月 1 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 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 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 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 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 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 第 2 页 定修改后的专利

3、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 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 55 条、56 条、 57 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 关条款) 。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 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 、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 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 媛细则规定:“中国 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 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新细则第 1条) 2进一步明

4、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 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 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 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 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 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 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 尤胧 第 3 页 澜缑骋鬃橹 刮夜 贫扔胧澜缑骋鬃橹 摹队朊骋子泄 氐闹 恫 椤罚韵录虺浦 恫 椋墓娑 】赡芤 恢

5、隆夜 捌湎冈虻挠泄毓娑 笨悸怯胛夜 巡渭拥墓 侍踉贾械墓娑鸩揭恢拢 男形夜 墓 室逦瘢 奖闵昵肴 恕 撕陀泄氐笔氯恕 耍篻 t; ()关于说明书、权 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 (参见新细则第条、24 条、25 条) 。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 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 (参见新细则第 70 条) 。 () 我国已于 1994 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我国国家知识 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

6、各种职责的义务。另外,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 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 处理。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中国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 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 3 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 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 第 4 页 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 PCT 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特殊 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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