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小公司劳动合同怎么订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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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小公司劳动合同怎么订立1 特征码 XTIuzQtleLGjBSFFkmRg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2、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 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 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 2 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 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

4、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 3 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

5、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 第 4 页 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 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

6、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

7、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 第 5 页 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8、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第 6 页 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 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

9、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 单位相同或

10、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小公司劳动合同怎么订立全文现在开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 第 7 页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11、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 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 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 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12、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第 8 页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13、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 9 页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

14、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 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 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

15、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第 10 页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用

16、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第 11 页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

17、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 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

18、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第 12 页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 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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