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工程设备安装合作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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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设备安装合作协议1 特征码 XXfUouGkMjcvurpTUZWH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 2 页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

2、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 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3、): 承包人 (公章): 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第 3 页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 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

4、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 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 1.4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第 4 页 格的当事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的工

5、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 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 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 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第 5 页 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完

6、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 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 明和有关资料) 。 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 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

7、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 6 页 情况。 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 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 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 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

8、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 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 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 挡。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 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 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9、说明。 第 7 页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 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

10、包人提 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 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 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8 页 5、工程师 5.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11、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 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 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 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 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

12、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 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 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 第 9 页 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 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 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 有失误时,工程师应

13、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 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 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 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1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 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 第 10 页 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后任

15、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 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 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 工期。 7.4 承包人

16、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第 11 页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 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 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17、,保证施 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 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 第 12 页 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 9.

18、1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 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 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 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 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 第 13 页 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19、 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 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报工程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20、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 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 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 价款。 第 14 页 10.4 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 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 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 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

21、书约定的开日期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 接到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 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

22、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 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 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 第 15 页 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及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

23、意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本工程质量评定仲裁 部门为内蒙古电力质量中心监督站。 15、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 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 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 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

24、施 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第 16 页 15.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 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25、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 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 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4 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 第 17 页 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 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 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

26、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运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运的,试运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 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运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 并在试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运内容、 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 试运提供必要条件。试运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运,须在开始试运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 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运,应承认试运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出分部

27、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 记录上签字。 19.5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 第 18 页 动记录上签字。 19.6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 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 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 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

28、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 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手续。 19.7 整套启动试运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机组试 运 7224 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 7224 后连续运行 3 个月的奖 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

29、法及 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 第 19 页 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 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 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 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 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

30、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 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 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 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 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第 20 页 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

31、理, 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 部门的认定处理。 22.3 承包 人不发生伤亡事故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奖惩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22.4 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 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 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

32、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第 21 页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 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 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的依据。

33、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 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 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 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第 22 页 26.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

34、双方又 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 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的 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 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 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

35、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 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 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27.6 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 第 23 页 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 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 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 的产品,承担

36、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 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7 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 第 24 页 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 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 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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