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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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申请廉租房方案 特征码 ljVGvpDNsfIsCUmGLOdb 申请廉租房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地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3 平 方米) ; (三)家庭成员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1 年以 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符合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 2 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

2、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用住房不满 5 年的;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由县房管中心出具) ;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所在社 第 3 页 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 三、租金标准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 1 元/平方米(建 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 1.5 元/平方米(建筑面 积 )计收;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 1.5 元/平方米(建 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

3、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计收; (三)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 算月租额。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申报; (二)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 第 4 页 对审查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再组织评议,广泛征求 意 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 乡镇政府审查; (四)各乡镇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县廉租住房 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 (五)县住房保障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报刊等媒体

4、予以公示, 公 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家庭,再次入户调查,经调查异议 成立,取消申报廉租住房资格;对公示无异议家庭,确定为廉 租 住房分配对象。 (六)符合廉租房分配的家庭其楼层、房号由县住房保障办根 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轮候 第 5 页 将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重庆市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轮候排序确定先后次序 及 规则: (一)最低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 (二)军烈属,军烈属包括曾在军队复役并在部队立三等功以 上退役人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 (三)孤、老、病、残人群,申请家庭残、孤、病、老、弱人 群(孤身 1 人,年龄在 6

5、0 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 、老(夫 妻 双方年龄在 60 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或有子女,无赡养能 力) 、病(患有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 、残(14 级伤残且有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四)无房户,同等条件下的无房户,轮候排序为租住私有住 房与管房单位无劳动雇用关系的租房户借住直系亲属房屋; 第 6 页 (五)三代同堂,三代同堂必须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 关系的直系亲属; (六)有房户,有房户指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 1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当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具有系统中轮候排序的几 种情形的,以最先

6、排序条件为准,同时在最先排序条件中优先 轮 候。 根据上述排序规则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 物配租。县住房保障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定排队轮候。 首批入选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租赁证 。 放弃实施配租的申请家庭如需再次申请实物配租,须重新提供 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再次进入轮候排序。 六、廉租住房退住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住房保障办有权收回廉租 第 7 页 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办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 承租人经复检已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1 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低

7、收入标准的; 4. 经济条件改善后已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5.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 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 连续 3 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 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 第 8 页 家 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 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对廉租房的申请对象进行初

8、审。 (二)县房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在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 条 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将申请人材料返回乡镇政府。 (三)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在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 入 核算办法(试行) (渝办发20XX297 号)的规定,就申请 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核算提出审核意见,然 后反馈乡镇政府,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武 第 9 页 隆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武隆府发20XX 50 号)规定,严把政

9、策关,切实做好双困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 和上报审批工作。 (五)县住房保障办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于每年 第 二、第四季度对承租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对承租人家 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 处 理并备案。 (六)在实施实物配租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对弄 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 县 住房保障办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 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监察局要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 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 重 第 10 页 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 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住房保障办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 度,设立廉租住房分配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 及 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调整 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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