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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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演讲范文1 特征码 GMCAvsqvRqlWyeQyEgQF 伊利集团律师事务部 范志彦 内容提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定的治国思想, “性善论” 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基础。在儒家的思想统治之下, “人性善”经过几千年的露晒逐渐积淀于整个民众的法律意识 心态和价值形态之中,并对现今的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 “性善 论”为皇权所用造成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 “善”的价值体系造 成泛道德主义及“性善”导致人格不独立严重阻碍了现今的法 治建设。文章认为,推进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在批判继承传统 儒家思想的同时,必须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 关键词:性善论

2、权力制约 泛道德主义 法治 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把儒家思想作为法定的治国思想,实际上, 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种伦理道德哲学,其关心的问题是心性之学。 “心性之学就是人之所以有理义,之所以有道德之学” 。1“ 性善论”是传统儒学的一个重要哲学基础,其不但对心性之学, 乃至对中国古代的法制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经过几千 年的洗礼沉淀给现今的民众留下了深深的烙痕。至今许多民众 第 2 页 的法律意识心态及价值形态中仍留有“人性善”的痕迹,这种 法律价值心态对现今的法治是极为不利的。 一、 “性善论”思想的演进及表征 “性善论”从道德与伦理角度探讨了人性的问题,它的提出发展 是历史的产物。 “性善论”的内

3、容特征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的要 求,其理论本身的不科学性决定了其负面作用在所难免。 (一) “性善论”的提出及历史背景 “性,从心,生声” 。2在中国古代, “性”就是“生” ,即 “人之初”的“生” 。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3意 为人刚一出生时,人性是大致相近的。孔子没有明言性善还是 性恶,为其后人向不同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孟子继承孔子,首创“性善论” 。孟子认为,人刚一出生时人性 是善的,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 下” ,4孟子进一步认为善有仁义礼智四端,而“仁义礼智, 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 。5 “孟子所谓的性 善不是指人具有先天的道

4、德观念,而是说人天生具备向善的 要求和为善的能力” 。6关于人为什么为恶,孟子认为一是客 观环境的影响,二是主观上是否有向善的愿望。二者之中后者 是最重要的,所以孟子特别强调个人加强自身修养,修回善性。 孟子在“性善”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即以“不忍 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 “仁政”思想是孟子“性善论”的 顶峰,也是其终极目的。 第 3 页 孟子之所以从人性入手“正人心,息邪说,拒诐行,放淫词” 7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一方面,剧变的历史现实,激烈竞争 的政治形势要求哲学理论更具有说服力,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相对自由的理论环境,严峻的思想理论竞争要求诸 子百家只能以理论的

5、深刻性解释现实、探讨现实以立足于众学 说之中。道德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理论,人既是道德的主体,也 是道德的客体,因此,深入到道德的深层挖掘其背后的原因就 不可避免的要从人自身入手,这样才能符合历史的需要。 (二) “性善论”的发展 “性善论”大致贯穿了两千年来的思想史。中国古代的儒家圣 人基本都持人性本善的观点。孟子之后,汉董仲舒认为善与性 有一定距离,但他并不否认人人都有善端:“人受命于天,有 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 。8尽管宋代 大理学家朱熹增加了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分说法,但天命 之性本善却是根本。所谓天命之性是 “理” , “理则无有不善” 9,而气质之性则“一本而万

6、殊” ,以此补充孟子人性本善的 不够全面之处,如他所说:“孟子说性善,他只见得大本处, 未说得气质之性细碎处” 。10明代大儒王阳明虽为心学家,但 也认为“心也,性也,天也,一也” , “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 本无不正也” 。11由此,儒家学说虽历经两汉经学,宋代理学, 明代心学的变迁,然而儒学者在“人性本善”的倾向上却没有 改变。宋代三字经开篇就将“性善论”概括为“人之初, 第 4 页 性本善” ,并将其作为儿童的启蒙读物,可见从宋开始, “性善 论”不仅为士人所接受,并已深入一般民众的心里,进一步形 成了价值意识形态。 (三) “性善论”的特征 孟子提出“性善论”在当时并未受到统治者重视

7、,但随着封建生 产关系的完善与巩固,儒学成为显学, “性善论”逐渐被重视并 被后人继承和发展,这与其自身的本质特征是又必然联系的。 1、 “性善论”中的“善”是一种价值或更精确的说是一种价值 体系。 “性善论”中的“善”可分为三个层次, “善首先指 的是仁、义、礼、智诸德行和符合它们的德行。其次, 善指 的是人的优秀性。最后, 善指的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 价值” 。12第一层是基础,仁义道德是唯一的“善” ,其他的 “善”只能是对它的引申、补充。第二层内涵是对第一层的补 充,仁义礼智之所以谓“善” ,是由于它是人类的优秀性和应具 德性。由于 于它,人才与禽兽动物区别开来。第三层是对前两层的

8、引申拓 展,道德之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满足人们的需要。 第 5 页 2、强调尽心知性。 “性善论”强调人的本性存在先验的善的同 时,认为人有不善的原因即外部环境和自身主观愿望的影响。 为了能使人的善性得到保存和发展, “性善论”强调道德修养, 存心养性,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 。13 道德修养从良心、善端开始,向着仁义礼智诸善德和君子圣人 的人格这一目标迈进。尽心知性,存心养性是完成这一目标的 具体方法。 3、强化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最早的典籍中就出现了宗法伦理思 想。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14君臣父子关系被认 为是统治中不可缺少的“大伦

9、” 。孟子继承了这一思想,把君臣 父子关系依然看作是最根本的二伦,并进一步提出了“人伦” 的概念。孟子认为“人伦”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 本质特征,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15“性善 论”强化了孔子的宗法理论,说明了人之所以成为人和人的价 值所在。后来,视人伦为人的本性的思想被宋理学吸收,完善 为封建的伦理纲常思想。 二、 “性善论”对现今法治的负面影响 儒家“性善论”认为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充分肯定了人 身上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 “无疑有利于理想人格 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 。16

10、但是,每个人的 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 第 6 页 善恶作为人们的价值评判是社会的概念。 “人之初,性本善”的 本质是把后天的概念用到先天的属性上去,即把人的社会属性 的善恶移到人的自然属性上,因此, “性善论”的负面影响是不 可避免的。 (一) “性善论”为皇权所用,致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 “性善论”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 ,只要诚心修身,既 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 “内圣”可致“外王” ,修身是手段, “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整个儒家文化的 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 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因此,政

11、治上崇尚“贤人之治” 便成为一种必然。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学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 “性善论” 自然也为皇权所用,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 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 ,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君 主应该用礼乐教化来达到美政善治的目的,否则,上天就会收 回赋予君主的权力。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 地位,在民众都有“善性”的基础上推行“仁政” 。 “性善论” 本身的理论主张及客观上儒学的倍受推崇,使“性善论”成为 政治上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 的思想而在神化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

12、善,如此民众才是温顺 的甚至是麻木的,封建统治才会永固。 “性善论”为皇权所用是 第 7 页 其自身的悲哀。 “性善论”为政治上的皇权至上提供理论支持, 却使披着权力外衣的政治迷信盛行,官本位四处泛滥。 “性善论” 对皇权一边倒的高扬造就了皇权无视百姓生存的基础习性,致 使百姓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对于皇权,百姓 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 约,也不必制约(事实上渐渐无法制约) 。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匮 乏,从而贻误了中国法治进程。 中国古代曾有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但都是维护皇权的需要, 预防宰相的权力过大威胁皇权。隋唐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 书省三省制度,

13、宰相的权力由三省分掌,分工明确而相互制约: 中书省掌管决策,门下省掌管审核,尚书省掌管执行。三省分 工制约,确实预防了宰相滥用权力。但对最高权力的皇权却没 有完备明确的制约监督,这与认为皇帝是至善化身而不会为恶 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当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其他原因也是存在 的。制度方面行政司法合一使行政长官本身兼有司法权,权力 本身没有分离造成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 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 修善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制度方面的阻碍已不存在,关 键还是干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

14、政 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事实上,离开制度的力量,脱离法 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 “善性”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 第 8 页 的“惰性” ,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如此何谈法治。 现今,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权不受制约会产生腐败。公安、检 察、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相互制约,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 司法的监督权。在行政权上,在规定复议制度的同时,建立了 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代表 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但是,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从理论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 无论如何也不会为恶,人民代表大会怎会残害自己的人民?事 实却并非如此。这是否是残留

15、在人民思想意识中对善的一个幻 想,民众仍希望有一个机构在拥有最高权力的同时又要有恒久 的善而不致腐败。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 人大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这是十分 必要的。然而在不少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正确的实际 上是违法的监督。例如某县法院于 1986 年以诈骗罪判处某罪犯 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赃款 6000 元依法没收上缴财政。该 犯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经有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检 察分院分别复查,均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1994 年,该县人大 第 9 页 常委会却作出决定,撤销县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宣告该犯 无罪,

16、将被没收的 6000 元退还该犯。除此以外,还有对正在审 理的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等情况。这些以监督名义代替法 院审判工作的违法事例,在全国并不少见,这实际是在法院之 上又有了一个审判机关,这与司法独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可 见,在我们法治的周围,仍存在一定的权力真空。对一些机关 的权力制约不健全,使其仍有滥用权力的空间和侵犯个体权利 的可能。所以,推进法治,必须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 (二) “性善论”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治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 德之所以谓“善” ,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 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

17、克己遵循, 则能“尽性事天” ;就在于仁义是正路坦途,遵循之可富家保身; 就在于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等等。 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 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 “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张, 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 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 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 道德的工具” 。17儒家推崇“仁政” ,构建了“善”的价值体 系,却造成宽、信、孝、惠、敬、勇等一切道德观念都归于 第 10 页 “善”的统慑。

18、“为政以德” 、 “德主刑辅” 、 “明刑弼教” ,突出 表现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 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 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治天下的目的。统治者对民 众采用道德教化手段,使他们保住善性并扩而充之。籍此,社 会上出现矛盾即可诉诸于道德途径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 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于法治建设。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 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 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 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 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

19、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 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 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 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 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泛道德主义注重人的善性完善,不可 避免的为人治奠定了基础。 泛道德主义对法治建设的另一个负面作用在于它造成司法官员 的道德伪善,从而助长了司法腐败。 “人性善”重视人的自身修 养,注重个人的道德需要和精神鼓励,却蔑视物质利益,忽视 了个人主义,个人情欲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制衡与冲突作用。以 司法官员的廉政建设为例,廉政办法中多是道德层面的规定, 第 11 页 其目的在于塑造廉政形象,

20、奖励多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少量 的物质奖励。这样忽略了司法官员的其它需要,甚至最基本的 物质需要。司法官员有道德要求,但这种需求以生存为基础。 “性善论”主张人的道德存在高于生命的存在, “君子忧道不忧 贫” 。18实际上,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都不能满足,又如何去饿 着肚子空谈道德呢?司法官员的道德伪善就不可避免了。在现 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一方面要求司法官员严格执法,做道德楷 模,另一主面却不得不用低薪奉养司法官员。司法官员个人的 情欲主义无法满足,也就无法确立司法从业人员的崇高社会地 位。所以,有效推进法治进程,把法官的道德需要建立在充裕 的物质基础上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 “性善论”导致人格

21、不独立,影响了社会主义法理念的形 成 “性善”多指良心本心是伦理方面的孝亲敬长的是非之心,孝 敬为善,反之为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均知爱亲敬长,主张 “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无他,达之天下也”19。董仲舒认为的至善即“圣人之善” 为“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 。 20在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诱导下,民众在内心形成了一套伦 理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人们不断的实践伦理,以此作为自 己的向善。 “性善论”强化伦理道德观念,重申 第 12 页 宗法规则,遏制了民众独立人格的产生。以“人性善”为哲学 基础构造的宗法社会注重身份规则,身份规则界定了每个

22、社会 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同时也就界定了其在社会 的地位、权利、义务,藉此成为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 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根本尺度。宗法伦理注重的身份规则 之所以不会产生独立自由的市民身份,是因为在封建时期,身 份规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从来是作为宗族的“零部 件”而存在的。表面上看 ,虽曾有过家庭、行会、帮会(江湖) 、僧道等民间团体,但它们通行的都是人身依附规则即个人人 格被吸附消溶于集体人格中的规则,具体的说,都是家族的摹 本,即便是国家也是如此, “古人惯以忠、孝并提;君,父并举, 视国政为家政的扩大,纵没有将二者完全混同,至少是认为家、 国可以相通,其中并无严

23、格的界限” 。21个人的人格被家族人 格吸附,势必造成个人人格的不独立,不利于民法的发展,不 利于社会主义法理念的形成。 社会主义法理念的形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然而由于 传统“性善论”的影响,使民众对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 思想准备,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最多的还依然是与生俱来的 第 13 页 “善”性。对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 培养, “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一直以来,封建统治之下 的民众在“人性善”的驱使之下不断的体现伦理,实践伦理, 都被看成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一种被统治者珍惜爱护的客体。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性已被扭曲。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 治,应该是更

24、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 性,二者不可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 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 公平竞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 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三、合理借鉴西方法文化,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推进中国 法治进程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 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 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 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 中西结合,是中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

25、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 “西方 人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 ,22沿用至今的法律 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 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 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基督 第 14 页 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集大成。对人 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穿了法治的始 终。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 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 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 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

26、善之力较之趋恶之 力要脆弱的多” 。23所以,中国的法治必须借鉴西方的法治经 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 为依归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因为制度的趋 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 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 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 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可能就不配 称作法律,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强调它是“自然正义” , 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

27、法律的道德 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 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性善论”影响, 传统中国认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 所以,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至 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 第 15 页 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 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 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 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 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 非正义、善与

28、恶的价值判断。必须纠正人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 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 要认识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 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入,这样才会推进中国的 法治建设。 再次,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平 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 “西方的法律秩序,从古希腊罗马 到近代,虽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商业性、市场性法律 秩序” 。24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 、平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 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 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平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

29、方商品生产 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封建社会, 第 16 页 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 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 “性善论”等统治思想长 期对民众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 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因为这种身 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借鉴西 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 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 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 是经

30、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 受“性善论”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使依法 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到实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 情,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 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之,中国法治应具有中国特色, 应具有国人易于接受的内容和形式,法治的进步必将促进中华 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导论第 1 页。 第 17 页 2 说文 3 论语 阳货

31、4 孟子告子上 5 孟子告子上 6 马振铎等:儒家文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 33 页。 7 孟子腾文公下 8 春秋繁露玉杯 9 朱子文集卷五十八 10 朱子文集卷五十八 11 传习录 12 张奇伟:亚圣精蕴孟子哲学真谛 ,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0 页。 13 孟子尽心上 14 论语颜渊 15 孟子离娄下 16 李翔宇:试论性善论的负面影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 家 ,2001 年 3 月版。 17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 226 页。 18 论语卫灵公 19 孟子离娄上 第 18 页 20 春秋繁录# 深察名号 21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合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 年版,第 7 页。 22 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载 于法学评论 ,2001 年第 2 期。 23 温晓莉:21 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主题 ,人大复印资料 法理学 法史学 ,2001 年第 11 期。 24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1 年版,第 326 页。 “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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