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招投标合同范本-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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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招投标合同范本: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 (第 3 部分)1 特征码 ndszccSWogFrpxsxomRX 证书与支付 60.1 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 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第 15.1 款规定的承包 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下 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 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 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第 2 页 (d)按第 70 款的

2、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 计合同值,该值应据 56 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 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 (1)减掉(2) 。 (4)据表 1 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 项中当地货币 和外币的数额根据 52 款规定,它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 52 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 的变化数额。 第 3 页 (6)截

3、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 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 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 70 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 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 (8)按 60.3 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 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 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 60.4 款规定,将本款(4) (5) (6) (7)所述的数 额之和乘以 60.4 款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

4、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 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 第 4 页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 28 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 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 包人根据第 60.1 款(a) 、 (b) 、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 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 47 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 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 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 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

5、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在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 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 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第 5 页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 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 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 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 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

6、估价价值, 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 75: (a)进口材料的 cif 价,或(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 第 6 页 货柜价,或(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 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 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扣回;和(8)这种支 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据第 6o.1 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 减(

7、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0.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 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 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相 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第 7 页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 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 48 教的规定在不同的 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 “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 49 款和 50 款规定仍有

8、应由 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 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 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 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 i 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列的 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 收回。 第 8 页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 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

9、;以及(b)据 10.1 款规定提供 履约保证金;以及(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 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 60.8 款规定全部回 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 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 证书后 28 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 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 3 个月 第 9 页 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

10、, 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 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 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 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 84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 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 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 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第 10 页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 60.

11、2 款 规定开具证明。 60.11 最终报表 据 62.1 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 56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 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 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b)承包人 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 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 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一 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 。 60.12 结清 在 第 11 页 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

12、,进一步证 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 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 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 60.13 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 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 10.1 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 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 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 21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 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 47 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 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

13、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 第 12 页 60.14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 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 72 款规定进行。 60.15 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 1当地货币与外币 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 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 51 款和 52 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6 支付时间 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 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 交业主后 28 天之内,或在第 60.13 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主 后 56 天内,由业

14、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 47 款的约束。若业 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 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 69 款享有的权力。 第 13 页 60.17 支付地点 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 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 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 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 d 进行 a(b)对于根据第 47 款的 违约赔偿费(如有) ,支付应以表 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

15、求表 1 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 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 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 60.3 款规定进行。 第 14 页 60.19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 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 60.10 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 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 62 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

16、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 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 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 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 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 根据本合同第 49 款和 50 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 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 不应是将第 60.5 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 条件。 第 15 页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 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 责

17、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 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l 63.1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 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 ,或破产或与 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 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 ,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 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 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 第 16 页 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

18、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 3.1 款规 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 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 41.1 款规定开工,或(2)在接到 46.1 款规定 的通知后 28 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c) 在接到 37.4 款规定的通知或 39.1 款规定的指令后 28 天内,未 遵照执行,或(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e)与 4.1 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 14 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

19、承包人的义 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 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 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 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第 17 页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 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 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 际完成的工

20、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 时) 。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 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 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 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 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 项(包括损失费) 。 第 18 页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 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 。如 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 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

21、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 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 63.1 款提及的进驻和终 止后 14 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 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 给业主。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 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 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 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 付有关费用。如果监

22、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 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 第 19 页 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 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 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 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 65.2 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 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 39 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 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或损害,或(b)对业主或第三者 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23、,或(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 20.4 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 第 20 页 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 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 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 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完成这项 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52 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 监理工

24、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人设备的合理价格) ,并通知承包人 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 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 第 21 页 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 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 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 39 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 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 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

25、用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 并加合同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 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 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 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 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 执行第 67 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 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第 22 页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 65

26、.5 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 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 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 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 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 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 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 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 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

27、、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第 23 页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 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 65.3 及 65.5 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 65.7 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 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 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 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 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 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28、预付款的未结 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 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第 24 页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 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 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 同如已按第 65 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 的款额应与第 65 款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 同或工程施工有

29、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 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 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 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 规定作出的。在收到 通知 84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 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第 25 页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 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 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 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 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 84 天内

30、未作出决定,业主或 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 70 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 84 天到期后的 第 70 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 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 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 裁。按 67.4 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 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 70 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 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 67.1 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

31、方就 第 26 页 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 56 天以后 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 67.1 款 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 67.2 款 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 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 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 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

32、 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 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 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第 27 页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 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 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 67.1 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 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 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 利的条件下,可据 67.3 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 67.1 和 67.2 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

33、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 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 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 址。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 第 28 页 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 1.6 款中 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 14 天通 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 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 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

34、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 60 .16 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 28 天内, 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 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 ;或(b)干 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c)宣告 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 行的清理者除外;或(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 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 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 14 天后生效。 第 29 页 69.2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

35、在第 69.1 款规定的通知 14 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 本文第 54.1 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 设备。 69.3 合同结止时的支付/P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 担的义务与合同第 65 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 但除第 65.8 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 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 生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 60.16 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 69.1 款终止 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 60.16 款 规定的期满后的 28 天内,

36、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 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 ,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 师后 28 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第 30 页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 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 44 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 应增加的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 复工 如果在根据 69.4 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 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包括第 65.8 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 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 69.1 款的权 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 费用调回原则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 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 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 60.1 款和 60.2 款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以及 60.ll 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 表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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