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救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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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救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xoilJttMKvywjyGnVgGK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_年_月_日 _(签署地) 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电 话:_传真:_电传:_邮政编码: _)的_号船舶(船旗国:_船籍港: 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代表_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 称“被救助方“)同_(救助方名称)(地址:_ 电话:_传真:_电传:_邮政编码: _)的代表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号船舶及/ 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

2、定 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 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 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 2 页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 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 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 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 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 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 金额不受影响。

3、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 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 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 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 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 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 助作业的鼓励,并综 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

4、成效; 第 3 页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 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 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 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 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 的救助,救助方依

5、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 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 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 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 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 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 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 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 第 4 页 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 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

6、人员的合理费用。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 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 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 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 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 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 (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 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7、在按本 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 第 5 页 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 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在内。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 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 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 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 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 本合

8、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 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 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 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 担。 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 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 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 第 6 页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 仲裁

9、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 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 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 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 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 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 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 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 达。 签字: 代表救助方:代表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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